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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也來立遺囑了

越來越多老人做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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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謝 穎

圖/ 王俊偉

前段時間,72歲的東莞老人芳姨(化名)走進了東莞市一家公證處,這是她第一次踏進這裡,隨身帶的包里裝了幾乎全部家當,有房產證明、有存款、還有一份遺囑。如果不是5個子女總因為財產的事情起爭執,老人或許還沒打算去做一份遺囑公證。畢竟在她這輩人的眼裡,「家醜不可外揚」是根深蒂固的思想。

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到,今年11月1日,司法部「冬日暖陽送溫暖」在全國推行,為期兩個月免費為轄區70歲以上老人做遺囑公證服務。東莞市老齡辦數據顯示,東莞戶籍70歲以上老人130632人,記者綜合東莞市三家公證處情況獲悉,首周有近50多名東莞老人前往預約辦理。

變化

有年輕人怕飛機失事立遺囑

近日,東莞市東莞公證處多了一道「特別通道」。原來,為了方便服務70歲以上老人免費做公證遺囑,東莞公證處每天設置了一間專門的辦公室,並安排了兩個崗位來服務這些老人。

據東莞公證處的副主任曹崇傑介紹,老年人不太方便,加之整個公證的過程錄音錄像時間較長,公證處採用預約制,每天上午4個號下午4個號來方便老人辦理遺囑公證。

羊城晚報記者在現場看到,這次辦理遺囑公證的老人多為子女陪伴而來,坐在辦公室前方長椅上靜靜等待。辦理遺囑公證時,只允許老人單獨進入,子女均只能在外等候,以此確保遺囑能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來做遺囑公證的老人還是比較謹慎,有的連子女都不知道,老人一個人過來辦理。」曹崇傑介紹,以前傳統觀念覺得立遺囑是不是意味活不長了,老人家特別忌諱,近年來接受做遺囑的東莞老人也越來越多,一定程度反映了老年人思想觀念的轉變。

一組數據顯示,2010-2015年東莞市東莞公證處受理遺囑公證數據分別為109份、143份、215份、191份、261份、309份,呈逐年增長趨勢,今年截至11月上旬,遺囑公證也已達375份,還不包括此次為期兩個月的免費辦理數。

曹崇傑告訴記者,從分布人群來看,以60-70歲老人居多,最年輕的也有80後。「三四十歲過來立遺囑的也有,他們有些是做生意的,對自己的財產做了一個詳細的劃分,也有人因為經常乘坐飛機害怕失事或者年輕患病。」

怎麼保障遺囑能真實反映立遺囑人的意願呢?曹崇傑稱,工作人員首先都會對老人提問一些問題,確認是否意識清楚,再根據他的意思錄成文字,如果有自帶遺囑,就需要看下有沒有問題。

最後,遺囑的保存還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錄音、錄像在立遺囑人去世前作為密卷保存,立遺囑人去世繼承開始後,該公證檔案也將作永久檔案進行保管。

現實

繼承糾紛九成來自法定繼承

從公證處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目前老人過來做遺囑公證大致分為幾種情況,有的要將村裡的股份、分紅、宅基地通過公證的方式留給子女;有的家庭有糾紛,子女確實待老人不好,老人提前做了財產劃分;還有的因為二婚,子女不願意父母的財產分落旁人才來做公證;更甚的也有一些傳統觀念強的老人要用遺囑的方式將祖屋留給長子長孫。

在廣東聞彰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雪雲看來,實踐中立遺囑確實有助於解決一些繼承糾紛。

「根據相關統計,在一線城市,起訴到法院的繼承糾紛案件,90%都屬於法定繼承的。」她表示,繼承案件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遺囑繼承兩類,法定繼承糾紛所指的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所引起的繼承糾紛。

「立遺囑的重要性,首要的是遵循了被繼承人的意願。」曹雪雲說,有的老人會想把自己的財產留給盡到了贍養義務的其中一兩個兒女,如果不訂立遺囑,法律將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每個子女都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其次,遺囑可以確定遺產的範圍,避免繼承人之間相互猜疑。」曹雪雲表示,不排除一些人四處置業,若不立下遺囑,老人去世後繼承人不能確定老人留下的遺產,繼承人之間有可能會相互猜疑,導致家庭矛盾,引起糾紛。

關注

符合法律要件避免無效遺囑

但立了遺囑就萬無一失嗎?

在司法實踐中,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淑萍法官認為,立遺囑確實能減少繼承糾紛,但不能完全避免糾紛。

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的一項數據顯示,2015年1月1日至11月14日,該院受理的繼承糾紛共計26件,其中遺囑繼承糾紛4件。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該院受理的繼承糾紛共計33件,其中遺囑繼承糾紛7件。

在她看來,如何讓遺囑合法有效也是值得公眾關注的。

原來,在這些遺囑繼承糾紛中,李法官發現,很多遺囑根本不符合法律要件,屬於無效遺囑。

「有的老人家相信村委會,就口述給一個村委幹部讓其代筆,自己簽個名或按個手印,這並不符合代書遺囑;有的老人直接讓人列印出來,自己簽名,但不是親筆書寫不符合自書遺囑;還有的直接讓兒子或者女兒書寫,老人簽名,這又違背了利害關係人不能做見證的要件。」李淑萍表示。

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些無效遺囑,但又確確實實有可能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時,如何最大程度實現立遺囑人的願望?法官表示,有過一些案例最終通過調解結案,「調解時也儘力去讓繼承人考慮遵從立遺囑人的意思,但在法律層面上,法官不能突破法律去行事」。

遺囑公證效力最優先作者:謝穎

對於目前除了遺囑公證外,社會上熟知的還有律師見證、中華遺囑庫等。

記者也了解到,目前遺囑公證是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之一,且效力優於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其他形式的遺囑。也就是說,在多份遺囑情況下,遺囑公證最具效力。

有業界人士坦言,立遺囑人去世後,公證處對經公證過的遺囑一般都會直接採信並隨之辦理繼承公證手續。若立遺囑人採用非公證形式訂立遺囑,很容易由於程序和細節上的瑕疵導致無效,最終無法實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甚至引發糾紛。

法官提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介入能使得遺囑的形式得到最大程度合法化,但無論哪種形式的遺囑,立遺囑人都應當仔細了解法律要件,避免無效遺囑。

(謝穎)

看《繼承法》的具體規定

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遺囑能更改嗎?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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