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壇之陳國良事件
陳國良事件是最近一個典型的微商型的產權糾紛問題,由於近年來微商的迅速發展,這其中的商機被無數人發現,所以微商便如雨後春筍般增多,但隨之而來的是一些商業上的糾紛,譬如合同糾紛、產權糾紛、債務糾紛等,微商雖然是一種O2O的經營模式,但它與實體經營並無本質上的不同。陳國良事件是一些牟利分子通過造謠、訴訟的方式想要獲取利益的事件,下面我將給大家剖析一下事件緣由。
陳國良,一名80後微商創始人,艾緹雅品牌創始人、羽悅本草品牌創始人、十二字健康瘦身方法創始人、良兄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他開創艾緹雅品牌初始,委託艾緹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公司產品,但之後便於之取消了生產關係,由其品牌公司自行生產。陳國良在創立了艾緹雅品牌後,通過十二字健康瘦身方法的核心技術提高了知名度,贏得了廣大群眾的好評。並於2017年2月6日,成立了良兄國際集團並全資收購「羽悅本草」R標品牌。但在2017年2月16日,集團進行了運營主體公司和品牌的變更,產品運營主體變更為羽悅本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由艾緹雅變更為羽悅本草後,同年的3月7日,在陳國良公司新品發布會之前,艾緹雅的代理商中間,卻突然出現了一份措辭強烈的自稱西藏艾緹雅的投資人兼艾緹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的陳慶榮發表的《致艾緹雅代理商的公開信》,稱「基於西藏艾緹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陳國良拖欠貨款、財務賬目不公開、股東之間分紅義務不履行、未經股東允許擅自更換品牌之多種行為,而且其公司團隊成員和員工也在朋友圈發信息稱,艾緹雅真正的擁有者是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國良其實不是真正的總裁。但是據法律人士和知情人士透露,陳國良的確簽署過這份協議。但是在此協議中,陳慶榮雖然簽署了投資協議,卻未履行投資義務,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講,這份投資合夥協議無效。並且在公司股東章程和工商登記中,卻無陳慶榮的任何信息。陳慶榮不履行出資義務,卻妄想擁有投資權益,並且捏造事實,提供無效合同進一步污衊良兄,實屬不擇手段。這便是陳國良事件的起因。
對此我做了一些調查,上海懿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國良,且在優博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芳於2016年12月6日發表的聲明中明確指出將商標羽悅草本YUYUECAOBEN自願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上海懿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西藏艾緹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王安軍,股東為王安軍和深圳市望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為王安軍,股東是王安軍和楊濤萍,卻並沒有出現陳慶榮的名字。至於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只有一家香格里拉市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秋云為法定代表人與唯一股東,同樣不見陳慶榮的名字。有知情人士表示,陳慶榮曾經是艾緹雅品牌的股東,但是在業績做到一定高度後,雙方在經營理念上產生了矛盾,繼而發生了決裂。因此可以說陳慶榮所發表的公開信實為無中生有。就此,陳國良先生的律師發表的聯合聲明中表示陳慶榮的做法對陳國良先生的名譽、西藏艾緹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對此,其在聲明中表明了陳國良先生在西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澄清陳國良先生並無拖欠貨款、財務賬目不公開、股東之間分紅義務不履行、未經股東允許擅自更換品牌之多種行為,並表明若陳慶榮在公司註冊地起訴,將積極應訴,同時對艾緹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及臻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艾緹雅品牌、生產、銷售艾緹雅系列產品嚴重侵權的行為作出警示,並正式說明「羽悅草本」品牌的合理性與受國家保護性的事實。綜上所訴,對此事件的真相可謂是一目了然,作為一名略懂法律的人,我想說,國家依法而治,一切不合法、侵權的行為只能是自討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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