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EB-5的「投資」屬性?為什麼結構看起來這麼複雜?
移民行業廣受歡迎的「投資移民」,確切地說,應該是「通過投資行為獲得移民身份」。絕大部分投資移民環節中的「投資」活動都很簡單,比如:南歐各國的買房移民,買房即可;加勒比海國家的快速護照項目,買房或捐款即可;英國投資移民,就是買國債、企業債;澳洲的188C,去年變的稍微複雜點,也不過是把資金按一定比例要求、投入到幾類純金融產品的基金之中。獨獨美國的EB-5投資移民,堪稱最為複雜、最難理解。
有人會說,老肖你這是為了賣弄墨水,故意把EB-5說的很複雜吧!?好吧,那你可以去試著問問看你熟悉的朋友,為什麼EB-5有監管賬戶、LP與GP?為什麼投資人和項目中間有一個所謂「基金公司」?為什麼有PPM、為什麼大家之前都說EB-5是「五年期」但實際並不確定?為什麼投資人還有些回報(這兩年逐年降低近乎為零)?什麼是股權模式和債權模式的區別?這些問題又有多少人可以說得很清楚?為什麼這些內容在互聯網上無數的移民相關知識和答疑裡面,卻鮮少提及,也沒有出現在EB-5的法案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裡面?
當然了,老肖知道業內高人很多,比如相當多的律師、區域中心,特別是有金融背景的資深人士,覺得這些東西根本不是問題。但的確有很多從業者對此並不了解,以訛傳訛,造成很多混亂甚至謬誤的信息四處傳播,也加劇了投資人的困惑。
這個問題發生的原因,其實一句話就可以解答---因為,現在主流EB-5的投資模式,就是按照金融投資產品來計劃的。
很多內容,不過是金融投資裡面的最基礎的概念或慣例。投資人如果自身就做過類似私募投資、包括研究過信託結構,也可以迅速理解。這就是所謂「隔行如隔山」吧!
1. 美國EB-5的金融投資屬性
西方的金融投資模式,並非發端於美國,但是在美國大環境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現代的金融理論、投資模式,大部分來自美國經濟學界和金融界的研究與實踐創造。
比如,私募投資基金模式的首創者是美國投資大師本傑明·格雷厄姆(1894-1976),後來的KKR、黑石等豪傑紛紛藉助此類模式獲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因此為世人所熟知。(此處省略一萬字······老肖還是話移民吧)。
EB-5在1990的移民法案中剛剛出現的時候,核心要求是:外國投資人,在美國投入100萬美金,新建一個企業(NCE),創造10個全職就業崗位,就可以獲得綠卡(細節要求不贅述)。但是,這樣做何其難?!所以申請者寥寥。1993年,美國國會評估後,認為這個原始模式難度太高,因此,提出現在行業裡面天天掛在嘴上的區域中心模式,核心就是放寬了就業計算的類型,降低了就業崗位的難度。
後來,美國國會覺得還不過癮,在2002年又通過了「EB-5區域中心投資移民法」修正案。法案正式明確了:EB-5的新建企業(NCE)可以是投資企業,包括有限合夥的模式(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夥模式,從實踐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獲得認可,也逐漸代替了EB-5直投模式中的申請人不但投資、還必須親力親為的做法,申請人不再被嚴格要求must be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business」,可以真正變成「甩手掌柜」,只管出錢投資就可以獲得移民身份。
2. 什麼是「有限合夥模式」?
有限合夥形式在私募投資裡面,是特別重要的模式,有其獨特的優勢。但中國的現代金融發展起步不久,這個模式在中國並未被大部分人所了解。
我們最常見的企業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同股同權,除了股權比例的不同,在股東層面上,所有股東的責權利完全相同。但這個模式,在某些投資行為中並不合適,並不能很好的符合各方的需要。
老肖舉個例子:
假如老肖是一個挖金礦的高手,有一身本領,過往業績輝煌。現在老肖自己開始創業了,發現一個特別好的金礦,估計挖出來的金子至少值5個億。但是開這個礦,前期需要投入1個億,老肖口袋裡只有500萬。這麼好的投資機會,怎麼整呢?
老肖找了19個願意投資的土豪,每人都很認可老肖的專業度和過去的成功經驗,也都可以出閑錢500萬,加上老肖的,20個「合伙人」就湊夠1個億。
可是,如果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的同股同權模式,問題就比較多。聰明的老肖和同樣聰明的投資人,就商討了下面新的解決模式:
要說開礦,老肖絕對是專業人士,這些人完全不懂。如果同股同權,老肖的投票權只有5%,也就是老肖幾乎沒有發言權。開礦這麼專業的事情,如果期間發生外行指揮內行的事情(這個太太太常見了),豈不是亂了套?甚至有人半路搶功怎麼辦,搞不好滿盤皆輸。所以,有必要限制這些外行的權力。
---這就是「Limited Partner」(LP,有限合伙人;不是「老婆」的縮寫哦)的由來,也就是這些投資人的「權力是有限」的。
投資人也個個都喜歡遊山玩水、到點分錢,不想跑到山溝裡面去天天去管那些礦石、設備、工人。不用親力親為正好,這樣大家各得其所。
另外,投資人分布全球,如果P大點事情都要全體開個會、所有人都簽字,這企業還怎麼搞啊,老肖說:我這麼專業、過去很成功、人品也OK,你們應該相信我,很多事情我來代表你們處理、代表你們管理這個企業,你們啥也不用操心、等著賺錢就好了。
---所以,老肖提出,自己如果代表各位LP管理企業,必須從法律層面要和其他人不同、權力要大很多,自己是「General Partner」(GP,一般合伙人),有時也稱為「Manager Partner」(管理合伙人)
投資人也都不是傻瓜,也一樣在想:老肖你過去牛,你要是不出錢、拿我們的銀子做實驗,我們也不敢啊。不行你也要出一份、和我們一樣承擔風險。
---老肖說,Look,我不是也出了5%嗎?好,這一步OK。
有投資人說:我們的權力有限,企業幾乎不是我們經營,那麼老肖你萬一把我們的錢拿去買遊艇、玩賭博咋辦啊?那麼大傢伙兒就要簽個協議,老肖既然你操盤、你權力大責任大,那麼你不能亂來!
---這個協議,一般被稱為「Operating Agreement」(「運營協議」)。裡面會有對企業運營的規定,對GP權力的明確和必要約束。
老肖跟各位LP商量:如果老肖我辛辛苦苦流血流汗、幫大傢伙賺到大錢了(比如上面的例子就是5億收入-1億投入=4億的EBIT),這麼漂亮的利潤,我的分成是不是多一些,如果只按我股權5%我可不幹。LP們也都是明白人,都覺得這個要求也不為過,當然,前提是要先把投資本金全部收回、扣除必要成本以後,才能安排業績分成。DEAL!
---這也就是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投資的時候,最基本的「先還本金、再利潤分成」原則。在EB-5項目中,也就是未來企業收回投資款後、理應第一步就先退還各位LP本金。
關於資金的使用,因為GP權力太大,如果前期投資人直接打入公司賬號,可能不夠安全。投資人也很聰明,就說我們一起找個銀行,設立個監管賬戶,設立一定的規則。投資人的錢陸續打到這個監管賬號後,銀行要按照規則約定的用途投入使用,以加強資金使用的安全。
---這個銀行、投資人和合夥企業之間的資金監管規則,也被稱為「Escrow Agreement」(「監管協議」)。這是私募行業極為普遍的慣例之一。
好了,以上基本就是一個「有限合夥企業」的雛形了。這也就是私募投資模式最常見的做法。(實際演變已經遠比這個複雜,老肖只是冊繁就簡舉例而已)。老肖說的金礦還是個具體企業,實際上,經過上述模式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經常用於進行高回報的投資、而不是真的自己去操辦一個實業,所以這個企業有時候也被成為一個「Fund」(基金);這個基金如果貸款給一個企業(比如地產公司),發揮的就是銀行或金融公司的作用。
老肖再畫個簡化的結構圖。絕大部分PPM裡面會有類似的圖表:
這個私募行業常見的有限合夥模式,一旦獲准進入EB-5,就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因為這種模式非常適合市場的需要---大部分投資人投資後,既不懂如何管理、也不想參與細枝末節的經營,最好做個權力小、責任小的LP,只要管所投的基金是去投自己認可的EB-5項目就好了。這個基金的後續投資和管理行為交由專業的GP來運作。這也發展成為目前絕大部分EB-5產品的投資模式。這個模式,從形式來看,就是一個典型金融證券產品,所以在美國就要受SEC(證監會)監管。按照私募的模式,就要提前準備PPM(私募認購備忘錄)。
總之,這個模式是逐漸演變而來的,並非EB-5的鐵律。實踐過程中會有很多演變、調整、豐富。這也凸顯了EB-5作為金融投資形式產品的複雜性。
老肖順便說一下,美國的企業形式,並非只有「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還有一些混合的模式。EB-5裡面最常見的是LLC(LimitedLiability Company),這也是PPM裡面最常看到的。
3. 美國EB-5裡面投資「5年期」是怎麼來的?
至於說EB-5「五年期」,其實是個歷史遺留的說法。
前些年EB-5沒有排期的時候,從開始申請到拿到永久綠卡,加上一些審核時間,整個周期差不多是4-5年。而私募投資的習慣周期,一般也是5年。兩個時間正好很Match,所以EB-5的PPM裡面,關於資金使用的期限,幾乎都是五年,甚至還有「提前拿到綠卡就提前還款」的說明。老肖也的確見過4年左右就拿到綠卡並收回投資款的情況。也就是說:私募投資裡面習慣的5年「投資還款」期,被當成了EB-5移民行為的5年期。
這也造成移民行業裡面,大家都習慣性地說「EB-5的投資期限是5年」,老肖經常看到一些微信公眾號、一些移民文章裡面仍然這樣說。實際上,這樣說是不恰當的,這只是私募產品的習慣周期;在移民法案和相關備忘錄等政策裡面,從來看不到「5年」的說法。說期限就容易讓人覺得整個周期5年一定會完成,完不成會有大麻煩等等明顯歧義。
EB-5的模式中,畢竟移民是主要訴求,所以移民方面的法律要求、對投資環節又有很大的影響。比如,如果投資期超過了5年、投資人永久綠卡還沒有獲得的話,即使向基金借錢的項目開發商資金全部收回,這個錢還是不能返還給基金並退給投資人。因為按照EB-5法案的要求:在審核永久綠卡申請(I-829)的時候,投資款必須還在投資項目中(包括收回後再投資也是允許的),如果已經返回或已經進入監管賬戶等很安全的通道,I-829就不能獲批。(美國人真聰明!)
因為中國大陸申請人有漫長的排期,這個5年期對於出生於中國大陸的EB-5申請人,實際上已經是鏡花水月。除非EB-5改法、綠卡配額有明顯擴大,或者申請人的附屬申請人有大陸之外出生的情況。
不過,5年「應該」返還投資款,目前還是EB-5項目中約定成俗的做法。因為EB-5法案如何改動還不明朗,何時回款目前很難說,所以「5年投資期」的做法,估計相當一段時間內還是EB-5項目的「標配」。
如果超過了5年,為了保證投資人的綠卡,項目還不可以還款。最常見的做法,就是---等。
4. EB-5的「投資」有什麼回報?
不少EB-5的投資人,聽到自己是「投資移民」,就希望有一定的投資回報。
在早幾年,美國經濟不佳、銀行惜貸,造成資金成本比較高的情況下,確實有些項目可以給到投資人1%-2%/年的回報,儘管和國內投資回報率不能比,但總歸有點心理安慰。
這兩年,美國地產等行業普遍復甦,地產等行業從銀行可以拿到更便宜的貸款,這樣,項目開發商向EB-5支付較高回報的意願就大大降低。如果是內在品質比較好的項目、信譽良好歷史悠久的地產商(包括其他行業的此類項目開發商),獲得低息貸款已經越來越容易,所以現在的EB-5,普遍回報率非常低,甚至近乎沒有。
同時,2014年以來,中國大陸的家庭申請美國EB-5的熱情大為高漲,2015財年I-526遞案約約1萬4千宗,粗略估計85%來自中國大陸,說「搶購」都不為過。在此大背景下,想投資EB-5回到較高的回報率,就別指望了。
當然,老肖也看到過某些移民項目,宣稱綠卡無憂的情況,還預計有8%、甚至15%的回報。這個實在有點挑戰商業常識。
回到本文開頭的、「投資移民」應該是「通過投資行為獲得移民身份」,所以,移民身份還是其中的核心需求,各位朋友在選擇EB-5項目的時候,綠卡能穩健的獲得、本金能安全的收回,已經足夠了。
老肖也建議各位適當去了解金融投資的常識,對理解EB-5產品的投資架構、角色關係、法律文件,還是很有幫助的。而且各位以後說不定也會參與其他私募投資,提前看看基本概念也是有益無害的。
如果你投資賺到了,記得打賞一下老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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