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部宇宙法,他會有哪些條款?

開個腦洞


謝老師關於費米悖論的回答里提到一個假設,1%的恆星有類地行星,1%的類地行星有生命,也就是說,10000個星系裡才有一個有生命的星球。

如何用通俗的語言來解釋「費米悖論」??

www.zhihu.com圖標

假設存在一個高等文明,對他們來說,10000個星系裡才有一個有生命的星球,那麼是星球上的資源(碳、水、金屬)重要,還是生命重要?或者再打個比方,我們有一棟別墅,別墅花園裡有一萬棵樹,其中一棵樹上有個鳥窩。那麼是樹重要還是鳥重要?

我認為當文明高級到一定程度,物質和能量未必是個稀缺資源。有生命甚至有文明的星球,拿來開礦幹什麼,為什麼不拿來發展旅遊業。

所以假設存在一部宇宙法,我認為這部宇宙法的條款大概是:

宇宙低等文明保護法

(2991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宇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3001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宇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宇宙低等文明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3001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宇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001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宇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低等文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低等文明,拯救珍貴、瀕危低等文明,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宇宙領域及管轄的其他相位,從事低等文明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低等文明,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低等文明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低等文明。

本法規定的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是指低等文明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低等文明以外的其他水生低等文明的保護,適用《宇宙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低等文明資源屬於宇宙所有。

宇宙保障依法從事低等文明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宇宙對低等文明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低等文明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低等文明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宇宙保護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低等文明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宇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低等文明保護活動,支持低等文明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規定的低等文明棲息地,是指低等文明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低等文明、破壞低等文明棲息地、干預低等文明進化。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 宇宙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宇宙陸生、水生低等文明保護工作。

恆星系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低等文明保護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低等文明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低等文明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低等文明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低等文明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在低等文明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 宇宙對低等文明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宇宙對珍貴、瀕危的低等文明實行重點保護。宇宙重點保護的低等文明分為一級保護低等文明和二級保護低等文明。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名錄,由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名錄報宇宙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是指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以外,由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重點保護的低等文明。地方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名錄,由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低等文明名錄,由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十一條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檔案。

對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低等文明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二)低等文明棲息地的面積、生態狀況;

(三)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低等文明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二條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宇宙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並發布低等文明重要棲息地名錄。

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低等文明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低等文明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干預進化、干預科研、直接溝通等人為干擾、威脅低等文明生息繁衍的行為。

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製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低等文明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太空站、蟲洞、躍遷平台、戴森球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低等文明觀測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低等文明通道、遮蔽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低等文明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低等文明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徵求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徵求星系、恆星系、直轄星球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各級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低等文明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低等文明造成危害時,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宇宙或者地方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

恆星系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宇宙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低等文明收容救護工作。

禁止以低等文明收容救護為名買賣低等文明及其製品。

第十六條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低等文明生物研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低等文明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低等文明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科研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低等文明傳染病有關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宇宙加強對低等文明遺傳資源的保護,對瀕危低等文明實施搶救性保護。

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宇宙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低等文明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宇宙低等文明遺傳資源基因庫,對原產宇宙的珍貴、瀕危低等文明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在齊有可能自我滅亡時進行必要的干預。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低等文明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低等文明安全和旅遊業發展同步有序進行。

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低等文明,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低等文明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宇宙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章 低等文明管理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低等文明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低等文明進行客源活動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科研活動區域內,禁止獵捕並嚴格限制其他妨礙低等文明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科研的範圍以及妨礙低等文明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宇宙一級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向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宇宙二級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向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依法取得恆星系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使用大規模殺傷武器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大規模武器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殲星艦、降維打擊或者基因病毒等工具進行獵捕,原則上禁止進行虐殺、誘捕、奴役,但因科學研究確需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誘捕工具和方法,由恆星系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宇宙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經各級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宇宙政府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採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條 人工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並根據低等文明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低等文明。

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需要,組織開展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應當經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宇宙政府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低等文明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二十八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經科學論證,納入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名錄。對列入名錄的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低等文明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第二十九條 利用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宇宙有關規定。

低等文明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宇宙重點保護的低等文明及其製品。

第三十一條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低等文明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低等文明製品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禁止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運輸、攜帶、寄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出恆星系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出恆星系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三十四條 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宇宙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低等文明或者其製品名錄,由宇宙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並公布。

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低等文明或者其製品的,出口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或者其製品的,應當經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宇宙政府批准,並取得宇宙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低等文明物種的出口,按照宇宙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列入本條第一款名錄的低等文明,經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核准,在本法適用範圍內可以按照宇宙重點保護的低等文明管理。

第三十六條 宇宙組織開展低等文明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建立防範、打擊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範、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

第三十七條 從境外引進低等文明物種的,應當經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名錄的低等文明,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海關憑進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從境外引進低等文明物種的,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宇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低等文明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低等文明,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准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條 外國人在我國對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地方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和其他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管理辦法,由星系、自治區、直轄星球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沒收低等文明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處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區、禁誘捕區,狩獵、誘捕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未取得特許獵捕證、誘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深空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誘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區、禁誘捕區、禁獵誘捕期獵捕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由恆星系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低等文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低等文明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沒收低等文明及其製品,並處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的,由恆星系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低等文明,並處低等文明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宇宙低等文明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宇宙重點保護低等文明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宇宙重點保護的低等文明及其製品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依照《宇宙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低等文明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出口低等文明或者其製品的,由檢驗檢疫、公安機關、深空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宇宙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其他相位引進低等文明物種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低等文明,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宇宙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低等文明放歸野外環境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文件的,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實物,由恆星系級以上人民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法規定的獵獲物價值、低等文明及其製品價值的評估標準和方法,由宇宙政府低等文明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3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太空艦隊一律不許經商」


一支現代化武器裝備的私人武裝,傭兵團可以輕而易舉地消滅一個原始的或是落後的村落,聚集地。

所以我也不懷疑一支擁有當前人類完全無法想像的軍事力量的外星私人艦隊,軍閥,星際海盜,甚至抱有惡意的科研團體可以重創甚至毀滅人類文明。比如利用環境資源無限自我複製的納米機器人,清洗地球生物圈不成問題。或者就地取材切一小塊太陽扔地球。

自我感覺良好的人類文明居然被一小撮星際流氓給滅絕了?說出去不得笑死?星際酒館裡怕是充滿了快活的氣息。

就算不是沖著地球來的,像《銀河系漫遊指南》那種,外星人修個超空間高速通路,地球或者太陽系擋了路,結果派來一個工程隊直接把地球就地爆破。這種誰受得了?

所以劃定高低文明星區是必然的。任何超出該星區科技等級的船隻,超空間活動等的不得涉入,無論出於任何目的。

當然星際戰爭沒辦法,都戰爭了誰還管啊。不過一個低科技的文明能親眼見證神仙打架,還是挺刺激的 = =


不要干涉地球內政

月球自古以來就是地球的領土

我們不會在地球以外建立軍事基地


如果有的話,那就憑想像節選(bian)幾條:

《銀河文明法》:

第二千五十一條:………各文明應遵守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原則,不得以各種理由挑起文明間的戰爭………

第四千三十二條:………高度發達的文明不得以包括但不限於降臨、啟示、遺迹等方式干涉低級文明的發展路線……

第六千四十九條:……各文明聯盟所轄疆域的更新應交給銀河系議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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