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5】大海中新出現的島嶼歸誰?無主領土如何處理?|地圖看世界

【No.25】大海中新出現的島嶼歸誰?無主領土如何處理?|地圖看世界

來自專欄地圖看世界

注意:本文含有《哆啦A夢:大雄的金銀島》的輕微劇透

兒童節期間,哆啦A夢的最新劇場版在國內上映,影片講述了在太平洋海域發現了一個新的島嶼,並由此發生了一系列的故事。

▍影片中,新出現的小島位於日本以外800公里的海域。影片細節處理的很好,圖上的位置位於小笠原群島附近,多火山島,符合地質條件。在劇中,島嶼實際上是一艘高科技船,並不會引起主權爭議。

有一個問題出現了,假如大海深處真出現了一座新島嶼,那該如何決定這座島嶼的歸屬呢?

對於一塊新的土地,歷史上西方長久以來觀點就是「誰先佔就是誰的」。尤其是在地理大發現的大航海時代,無數的航海家乘風破浪,搶佔各處土地,進行殖民統治,劃分勢力範圍。按照國際慣例(18世紀以後),無非是誰先發現並能夠有效管理,這塊土地就歸你了。這兩個條件成為劃分土地的必備依據。

從1906年奧本海 (L.Oppenheim) 和 1928 年 (Max Huber)界定的國際法「先佔」原則來看,佔領一塊無主地必須合乎下列五個條件才能成立,即領有的企圖、無主地的確認、佔領的宣告、佔領的行動、實效管轄。即基本上可以歸納為發現並能有效管理這兩個條件。而 18 世紀以前,在國際法上一般是「發現即佔有」的原則。

▍我國官方對涉南沙群島問題解釋時,就常強調中國具備這兩個條件,從而證明南沙群島屬於中國的合法性。

接近北極地區的斯瓦爾巴群島,雖最早即被12世紀的挪威人所發現,但直到20世紀初仍沒有國家有效管轄。當時挪威國力有限,而俄國正處在內戰無暇顧及。西方列強們對這處群島進行了長時間的「協商」,調和各方面的利益矛盾,最終簽署《斯瓦爾巴條約》,條約規定群島主權歸挪威所有,但各簽署國均有權在法律下自由進出,從事生產生活活動。

▍緊鄰北極地區的斯瓦爾巴群島,環境惡劣,遠離經濟貿易圈,這可能是一直沒有國家有效統治的原因。二十世紀初西方認識到了該位置的獨特性,簽署了條約。相當有戲劇性的是,當時的北洋政府段祺瑞也派人代表中國簽署了該條約,使得中國也有權利踏上這片土地。

▍2004年7月28日,中國首個北極科考站黃河站在挪威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新奧勒松地區建成,也成為第8個在該群島建立北極科考站的國家。建成正是依據了當年北洋政府簽訂的條約。

而很多私人國家的建立,其宣稱建國的依據也是來源於這兩個條件。所以很多「狂熱者」到處尋找還沒有人發現、沒被管轄的土地。

▍最著名的私人國家西蘭公國,其「國王」發現了英國外海某處的二戰時期建設的堡壘無人看守(不在英國領海內),便佔領並宣稱建國。私人國家在國際上普遍不受到承認,但卻是國際法中有趣的案例。

這裡實際又牽涉到了一個概念「無主領土(Terra nullius)」。中日釣魚島問題爭議時,其中就夾雜著日方宣稱釣魚島屬於無主領土。當發現一處土地,並能夠將其定義為無主領土時,接下來佔領該處土地就不存在問題了。

順便跑個小題,多說幾句伴隨著殖民主義發展,國際上對無主領土概念的演變。18世紀的歐洲法學界開始討論無主領土這一問題。瑞士法學家瓦特爾在闡述這一概念時,對無主領土進行了定義,並將原住民土地分為了已開墾土地和未開墾土地。在實際操作中,西方並不承認原住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今天看來這充分體現了當時西方的殖民強權。按照這個理論,將有原住民的澳洲大陸也定位了「無主領土」,從而在法理上為殖民澳洲提供了依據。

這顯然是歐洲中心論下的強權邏輯。在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國際法關於無主領土的概念逐漸被廢棄。1992年,瑪伯針對原著居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起訴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這就是法學上著名的「瑪伯案」(Mabo v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2)。澳大利亞最高法院裁定瑪伯案,確定了原住民的地權,從根本上否定了歷史上關於澳洲大陸是無主土地的結論,而是屬於征服地。

▍瑪伯案在澳大利亞史上意義重大

二十世紀中後期的一系列的法律判例,包括關於西撒哈拉的判決,其實都證明了西方對無主領土概念的修正。

現在我們再回到最初的問題,假如這個島是海洋中突然出現的,該怎麼處理呢?如果該島位於某國領海內,將自動主權歸屬該國。這是由於領海作為一國範圍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對領海內的所有事物擁有絕對的主權。

▍在2013年,位於日本小笠原群島的西之島附近,出現了一個由火山活動露出海面的小島。隨後,由於其火山熔岩進一步活動,將附近的西之島徹底覆蓋掉。

▍由火山活動最終形成的新西之島,大小已經是最初的12倍。日本新增土地約2平方公里。

對於一些群島國家,如果不出現的其領海內,出現在其群島水域內,也將視為其領土(群島水域是海洋法公約給予群島國家一類特殊的海域)。

如果新小島出現在公海,按照目前的國際法體系,的確適用於先佔原則。即首先發現並能夠有效管理。僅僅發現而未有效管理不足為據。這個行為一般指國家行為。

但實際操作中,很難出現新小島的爭議問題。一方面,火山噴發形成的小島周邊,往往已有歷史上地質活動形成的其他島嶼,所以有極大可能是直接出現在一國領海內。另一方面,由於火山活動、地震活動新形成的島嶼,大多結構不穩定,在海浪侵蝕下基本會被逐漸削平,島嶼會逐漸消失。所以國際社會上長久以來,幾乎沒有出現這種新小島引起的爭議。假如真出現了面積足夠大、地理位置足夠好的島嶼,在當今時代會迅速被各國遙感發現。按照當前的國際體系,也基本會在聯合國框架體系中解決,很難出現各國搶佔的事情。

對於出現島嶼爭議,最粗暴的解決方法莫過於直接讓這個小島消失掉。在中朝界河鴨綠江內,上世紀在河道內有時會出現新露出的小沙洲,中朝兩國需要處理這些沙洲的歸屬問題。有一些較小的、沒有價值的沙洲,兩國有時處理時會直接以放水衝掉的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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