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願今天你和你的父母能知道你所擁有的權利
06-07
孩子,願今天你和你的父母能知道你所擁有的權利
今天有很多小夥伴在問我,兒童節打算在公眾號上推些什麼?
下午花了點時間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宣言》。
那就和大家分享下公約和宣言的內容,大家看看自己是否有做到呢?
《兒童權利宣言》
鑒於聯合國人民曾在憲章中重申其對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與價值的言念,並決心在更大的自由中促進社會進步和改善生活水準;
鑒於聯合國曾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人人均得享有宣言中所說明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諸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它意見國籍或社會階級、財產、出身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差別;鑒於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鑒於此種特殊保護已在一九二四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中予以說明,並在世界人權宣言和許多有關兒童福利的專門機構與國際組織的規章中得到確認;鑒於人類有責任給兒童以必須給予的最好待遇。以此,大會,發布這一兒童權利宣言,以期兒童能有幸福的童年,為其自身的和社會的利益而得享宣言中所說明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並號召所有父母和一切男女個人以及各自願組織、地方當局和各國政府確認這些權利,根據下列原則逐步採取立法和其它措施力求這些權利得以實行:原則一兒童應享有本宣言中所列舉的一切權利。一切兒童毫無任何例外均得享有這些權利,不因其本人的或家族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它意見、國籍或社會成分、財產、出身或其它身份而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原則二
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並應通過法律和其它方法而獲得各種機會與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狀態和自由與尊嚴的條件下,得到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等方面的發展。在為此目的而制訂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原則三兒童應有權自其出生之日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原則四兒童應享受社會安全的各種利益,應有能健康地成長和發展的權利。為此,對兒童及其母親應給予特別的照料和保護,包括產前和產後的適當照料。兒童應有權得到足夠的營養、住宅、娛樂和醫療服務。原則五身心或所處社會地位不正常的兒童,應根據其特殊情況的需要給予特別的治療、教育和照料。原則六
兒童為了全面而協調地發展其個性,需要得到慈愛和了解,應當儘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負責下,無論如何要在慈愛和精神上與物質上有保障的氣氛下成長。尚在幼年的兒童除非情況特殊,不應與其母親分離。社會和公眾事務當局應有責任對無家可歸和難以維生的兒童給予特殊照顧。採取國家支付或其它援助的辦法使家庭人口眾多的兒童得以維持生活乃是恰當的。原則七兒童有受教育之權,其所受之教育至少在初級階段應是免費的和義務性的。兒童所受的教育應能增進其一般文化知識,並使其能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其各種才能、個人判斷力和道德的與社會的責任感,而成為有用的社會一分子。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成為對兒童的教育和指導負有責任的人的指導原則;兒童的父母首先負有責任。兒童應有遊戲和娛樂的充分機會,應使遊戲和娛樂達到與教育相同的目的;社會和公眾事務當局應儘力設法使兒童得享此種權利。原則八兒童在一切情況下均應屬於首先受到保護和救濟之列。原則九
兒童應被保護不受一切形式的忽視、虐待和剝削。兒童不應成為任何形式的買賣對象。兒童在達到最低限度的適當年齡以前不應受僱用。絕對不應致使或允許兒童從事可能損害其健康或教育、或者妨礙其身體、心智或品德的發展的工作。原則十兒童應受到保護使其不致沾染可能養成種族、宗教和任何其它方面歧視態度的習慣。應以諒解、寬容、各國人民友好、和平以及四海之內皆兄弟的精神教育兒童,並應使他們充分意識到他們的精力和才能應該奉獻於為人類服務。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做了如下規定: [4]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第6條)。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第7條)。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第8條)。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第9條)。5、各國應為便利家庭團聚准許入境或出境(第10條)。6、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第11條)。7、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第12條)。 [4] 8、兒童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第13~15條)。9、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條)。10、父母對兒童成長負有首要責任,但各國應向他們提供適當協助和發展育兒所(第18條)。11、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第19條)。12、各國應為失去父母的兒童提供適當的其他照管;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準(第20、21條)。
13、確保申請難民身份的兒童或按照適用的國際法或國內法及程序可視為難民的兒童,不論有無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第22條)。 [4] 14、殘疾兒童應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權利(第23條)。15、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教育應本著諒解、和平和寬容的精神培育兒童(第24、27~29條)。 [4] 16、宗教、語言等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第30條)。17、兒童應有時間休息和遊戲,有同等的機會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第31條)。 [4] 18、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第32條)。 [4] 19、各國應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產或販運(第33條)。20、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誘拐、買賣或販運兒童。(第35條)。21、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行,不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監禁的兒童應與成年犯隔開;不得對兒童施以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參與任何敵對行動;遭受武裝衝突之害的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受到虐待、忽視或監禁的兒童應得到適當的醫療或康復和復原療養;處理觸犯刑法兒童的方式應在於促進他的尊嚴和價值感,目的是使他們重返社會(第37~40條)。 [4]
基本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在以下四項基本原則之上:
一、不歧視(無差別原則/無歧視原則/非歧視性原則)(第2條)——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二、兒童的最大利益(第3條)保護兒童——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三、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第6條)——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兩者完整兼具),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四、尊重兒童的意見(第12條)——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 [3]
所有兒童,無論他們出生在哪裡,屬於哪個種族或民族,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富有還是貧窮,都必須得到充分的機會,成為社會有用的成員,並且必須享有發言權,他們的聲音也必須獲得傾聽。
兒童權利
兒童享有一個人的全部權利。
人人享有一切人權all human rights for alltous les droits de lhomme pour tous《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實質性條款41條,其中被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閑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但其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即: [2] 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保護兒童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推薦閱讀:
※247.與喵共舞133~爸爸講書不好
※你最佩服你老婆什麼?
※記錄我和爺爺奶奶的小事情
※二婚的家庭是非多,想要幸福要學會這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