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外義內」是什麼?|城與邦

「仁外義內」是什麼?|城與邦

來自專欄城與邦 | 政治哲學學術寫作小組


「仁外義內」是個由董仲舒提出、人人朗朗上口但卻陌生的思想命題。


作者|玉宣

簡介|業餘政治哲學愛好者

興趣|政治哲學、方法的詮釋學

編輯|黃靜佳

前言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曾介紹先秦儒家對「義」的看法。本次,筆者則試圖更深入地談談儒家仁義觀從先秦到前漢的變化,以董仲舒為代表人物。並希望藉此,方便讀者理解「仁外義內」這一個由董仲舒提出、人人朗朗上口但卻陌生的思想命題。

  本文,首先說明一般研究如何看待董仲舒「仁外義內」的思想命題。其次,為了方便讀者理解,我們將適度地回顧先秦儒家的兩種仁義觀,並藉由對《春秋繁露》〈仁義法〉的分析,進一步解釋董仲舒仁義觀的思想工作與先秦儒家的聯繫,以說明「仁外義內」的含義。最後,如果本文對董仲舒與先秦儒家的詮釋是成功的,則還需面對徐復觀《兩漢思想史》權威觀點提出的意見,於此,筆者認為藉由分析與考察《春秋繁露》對「仁」、「義」的使用情況,可以得出與之相反的論點,來支持本文的詮釋。

▲ 董仲舒提出了「仁外義內」的觀點

一、如何看待董仲舒仁義觀

  儒家思想中,董仲舒提出了「仁外義內」的觀點,有別於我們熟悉的孟子觀點「仁義內在」。一般研究對於董仲舒「仁外義內」的理解,大多置於人性論的背景,要麼申論董仲舒對人性的看法,或縱向對比他與孟子在人性論上的異同,但筆者認為,這樣的作法並無助於我們理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仁義法》中所提出的「仁外義內」命題底意涵。

  一般處理「仁外義內」的方式有2種觀點:(1)人性論:仁義區分追溯到《孟子?告子上》的孟告之辯,從孟子的人性論路徑,檢視「仁外義內」,談論人性善惡等問題。(2)無關說:主張〈仁義法〉提出的思想觀點與董仲舒的思想之間的無關連,或認為討論仁義區分的問題上,應參考其他其他文章的論點,例如跟隨孟子的研究路徑,代以性三品說等內容。

  這兩種觀點都存在著各自的問題。首先,如果我們同意第一種觀點,主張以孟子式仁義區分的研究路徑,那麼會先碰到這樣的問題:為什麼解釋要放棄〈仁義法〉自身的問題意識而代以其他篇章對對人性的討論?為什麼要忽略〈仁義法〉本身的內在邏輯?換句話說,〈仁義法〉的問題意識在於對於統治者的道德評價問題,這便有別於人性論的理論關懷。其次,第二種觀點的論者則主張〈仁義法〉與董仲舒思想體系的無關連或低度關聯,但通過考察《春秋繁露》各篇對「仁」、「義」的使用,我們似乎能得到相反的說法。最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兩種觀點都可能以強弱不一的程度,同時混合與同時出現在不同研究者的論述當中,這兩種觀點裡,第一種觀點是比較容易駁斥的,而第二種觀點則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它可以說是第一種觀點的另一種版本,並且更尖銳地指出學理上的問題。關於第一種觀點的批評,可以在以下兩節的討論中消解,至於第二種觀點,我們將在第四節中處理。

  以下,筆者將先簡單地回顧與介紹先秦儒家的兩種仁義觀,再說董仲舒〈仁義法〉「仁外義內」的思想意涵,以及其對先秦儒家的整合與改造。

▲ 漢代思想研究經典,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三卷

二、先秦儒家仁義觀

  先秦儒家仁義觀的發展,可以說是對「義」的發展。在《論語》中,我們沒有見到「仁」、「義」的連讀「仁義」,也看不到將「義」作為與「仁」同等地位的用例,更遑論將兩者置於同一脈絡中使用。「義」地位的提升是在孟子之時,《孟子》中可以看到「仁」、「義」並用的大量用例(或「仁義」的使用)。在後來的儒家經典中,《荀子》或《中庸》也反映了「義」的重要性,不但將之視為重要的哲學概念,並大量地使用。

  儒家思想家對「義」的使用也有若干不同,其中《中庸》與《孟子》的說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理解這兩類看法,有助於我們理解董仲舒「仁外義內」與先秦儒家的關聯。以下先說明《中庸》與《孟子》對「仁義」的看法,它們分別代表兩種不同的儒家仁義觀。

(一)第一種儒家仁義觀

  《中庸》對「仁」、「義」的經典論述:

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

《中庸》認為「仁」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親親」也就是人倫和睦為其表現的實踐行為;「義」則是指「宜」,按《說文》的解釋為:「所安。」就是安其家室的意思,「尊賢」如《孟子?告子上》中夢季子問「義」的段落,「尊賢」也就是所謂的兄友弟恭、尊敬鄉黨。綜觀來看,在《中庸》的語境,「仁」與「義」都是指某種外在的行為規範,不論是私領域或公領域,更重要的是在「仁」與「禮」這兩種行為規範的聯合作用下促發的「禮」。荀子也有類似的觀點,在《荀子》中「義」至少使用了315次,主要是以「禮義」、「仁義」的形式呈現(分別有115次和32次),荀子與《中庸》的關懷相同,致力於探討「仁」、「義」、「禮」三者在社會實踐中的聯合作用與關係。

  先秦儒家的第一種仁義觀,就是探索「仁」、「義」的外在表現與「禮」之間的關係,探討行為的評判標準,以《中庸》與《荀子》為代表。

(二)第二種儒家仁義觀

  有別於第一種仁義觀,孟子是一代表。孟子認為我們應該探究於行為的實踐基礎,從人自身去尋找,也就是「四端之心」。這也是孟子對「仁」、「義」的論辯,孟告之辯的焦點。

  在這場爭論中,告子提出「仁內義外」的觀點,孟子則以「仁義內在」反駁。告子的角度近似《中庸》,以外在行為來看待「仁」、「義」,但告子否定「仁」、「義」都與人性有關,例如他說:「性,猶杞柳也;義,猶桮棬也。以人性為仁義,猶以杞柳為桮棬。」[1]他認為「仁」、「義」的區別在於公領域與私領域的不同:[2]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

孟子曰:「何以謂仁內義外也?」

(告子)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其白於外也,故謂之外也。」

(孟子)曰:「異於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長人之長與?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

(告子)曰:「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

(孟子)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

告子之所以主張「仁」、「義」有內外之分,正在於公領域與私領域的實踐行為的評判標準不同,「仁」是內,是因為私領域中實踐行為的評判標準在於個人與親族,而「義」是外,是因為公領域中實踐行為的評判標準在於他人與社會,所以有內外之分。

  孟子反對這種觀點,他認為不論公領域或私領域,還是行為的評判標準是什麼,我們應該關心的是這些行為的實踐基礎,也就是我們行善的動機之基礎。如果評判行為的終極標準是「仁」或「義」,那麼這一標準應該是有能力去支撐人去行善的行動基礎,而且這個終極標準不是由他人給予和認定的,它應該是每個人身上都有的、不能自我否定底是非曲直的終極標準,因為如果這標準是他人的、外在的,代表我們有自我否定或宣稱自己無知的可能,因而不存在一個判斷標準。例如《孟子?告子上》中,孟季子問「義」,他以兄友弟恭來主張「義外」,他認為這些實踐行為、社會規範的評判標準不是在他人、在鄉黨嗎?公都子則指出這些行為的行動基礎在於「心」,就如夏天喝涼水、冬天喝熱水,不同規範下的標準是一回事,我們關心的不是在特定環境下應當做什麼,而是人為什麼要做這些事情?那個背後的那個行動基礎,才是我們所該去關心的。

  以孟子為代表的第二種儒家仁義觀,並不以公領域和私領域區分內與外,這種仁義觀認為,如果「仁」、「義」是終極的評判標準,那麼就應該是最根本的、內在的行動基礎。換言之,「仁」、「義」是實踐的基礎,雖然不同的觀念對應著不同的領域和不同的行為,但重要的是這些觀念更是人們實踐行為的行動基礎。因此,孟子認為這個基礎就是人人皆有的「心」,只是不同的觀念對應著「心」的不同感受。[3]

  總之,先秦儒家存在著兩種儒家仁義觀,第一種儒家仁義觀關注行為的評判標準,探討不同領域中評判標準的關係,以「仁」、「義」、「禮」等論之。第二種儒家仁義觀,則重點關注行善的行動基礎。

▲ 《孟子論政》(駱根興、羅田喜,油畫,2016)

三、董仲舒的仁義觀

  上一節中,我們處理了先秦的兩種儒家仁義觀,第一種儒家仁義觀在於探討行為的評判標準,第二種儒家仁義觀在於探討行為的行動基礎。但它們都共同存在一個問題:雖然我們意識到某些觀念相當重要,並對應著不同的行為與不同的領域,但這些觀念的意涵是什麼?我們如何使用?如果我們仔細閱讀這些作品,會發現雖然思想家們曾在特定段落中明確地指出「仁」、「義」或某些觀念的意涵,但在行文、論理間卻較為模糊,或將「仁」、「義」與其他觀念混同使用,這一個問題尤其表現在「用『仁』或『義』去評價他人的行為」這件事上,例如「不仁」與「不義」在概念上是有區別的嗎?

  在一般語境下,我們可以明確地意識到「義」與其他觀念在語言使用上的不同。但哲學思想付諸實踐時,卻發生語言使用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在「仁」、「義」作為評價性語言的功能上存在使用上的混淆,這也是董仲舒〈仁義法〉開篇指陳的問題:

仁之於人,義之與我者,河不察也。眾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義設人。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矣。是故人莫欲亂,而大抵常亂。凡以暗於人我之分,而不省仁義之所在也。

董仲舒已經明確意識到「仁」、「義」作為評價性語言的使用問題。因此,他試圖在這個問題上,以儒家思想,改善「仁」、「義」作為評判標準的語言使用問題,並進一步完備對統治者的評判問題。以下,筆者分兩部分討論:(1)「仁」、「義」作為評價性語言、(2)董仲舒的仁義觀。

(一)「仁」、「義」作為評價性語言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用「仁」或「義」來評價一個人,例如說一個人是仁人義士,或批評一個人不仁不義。同樣地,儒家思想家們也以他們的仁義觀作為標準,去評判各類人、事、物。

  問題在於,儘管我們直覺上認為「仁」、「義」有不同的含義,思想家們也抱著同樣的看法,但在使用「仁」、「義」進行價值評判,或訴諸哲學理論的運用時,我們卻很難說得清楚兩者的差異,更遑論那些在不同領域間的重疊、不同規範衝突的情況。這樣的理論模糊,不但存在於經典的論述之中,同樣存在於日常生活中,導致人們再將這一個領域適用的評判標準放在另一個領域時,發生衝突而不自知,反而覺得他沒有錯,甚至都是其他人的錯誤,就如董仲舒在〈仁義法〉中寫道:「眾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義設人。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矣。」如何處理這個理論模糊,使「仁」與「義」能各安其所,這重要的問題也恰恰是董仲舒春秋學的重點,如何有效地以儒家思想來評判這些統治者的行為,「仁外義內」的提出,不但是運用儒家思想資源改進理論模糊,也更企圖完備其評價性語言的運用範圍(完備到評判統治者的行動上)。

  在這個問題上,董仲舒與先秦的儒家仁義觀是相契合,董仲舒對「仁」、「義」的概念分析,重新廓清了這兩個觀念的適用領域、評判標準。簡單評判董仲舒「仁外義內」與先秦的兩種儒家仁義觀的關係,首先,董仲舒的探討方式與第一種儒家仁義觀的形式是一致的。其次,《中庸》的「宜」的重新強調,董仲舒引入「宜」(本分)來處理對於個人的評判標準,主張「宜在我」,並在〈仁義法〉的姐妹篇〈必仁且知〉中重複強調「宜」作為行動基礎的重要,[4]人的本分是評判人行為的重要標準,這一點和和孟子「行動基礎是個人的、非外在」的思路是相同的,強調反求諸己的一面,在這一點上,董仲舒與第二種儒家仁義觀相同。

  藉由探討〈仁義法〉開篇指陳的問題,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理解到,如果僅從仁義區分的歷史溯源上追孟子,以人性論的角度談「仁外義內」,那麼不但無視〈仁義法〉自身的問題意識,更可能忽略了其與先秦的第一種儒家仁義觀的關係,而只注意到董仲舒對「宜」的強調與《中庸》相近、以及董仲舒與孟子在仁義區分上的字面關係。

(二)董仲舒的仁義觀

  〈仁義法〉主要是處理春秋筆法的問題,也就是對統治者的行為之評判問題,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的理論資源,重新梳理「仁」與「義」的意涵,將先秦儒家對個人行為的評判標準,進一步延伸到對統治者的行為上。在這個意義上,董仲舒重新明確「仁」、「義」二觀念對應的行為與評判標準,並提出以「宜」(本分)來指導個人與統治者的觀點。在儒家思想資源上,他以儒家的經典作為對這些論點的重要依據。

  首先,董仲舒界定了「仁」、「義」的觀念:「仁」是治人,關於他者與人民,「義」是治我,是對自我要求的標準。一如儒家的傳統觀點,「仁」的實踐行為是「愛」,「愛」是敬愛他人、友愛人民,不是自利地愛自己;「義」和「宜」,「宜」指的是個人的本分,對於評價人的行為,要根據他的身份、地位來,例如君王、大臣、人民、父親、兒子,不同的身份、地位,都有其應該恪守的本分,因此,「義」的實踐行為是端正自我、指陳自我的錯誤與不當,使自己做出符合身份、地位的事。在這樣的界定下,董仲舒變更了先秦儒家的第一種仁義觀對「仁」、「義」的領域區分,他的「仁」包含了第一種儒家仁義觀「仁」與「義」的內容,而孟子強調的行動基礎則被放到他的「義」的觀念中,把「心」轉變為「宜」,要求人要盡本分,指陳自己行為是否合於規範。

  對「仁」、「義」的概念觀重構,董仲舒如此細分:

仁謂往,義謂來,仁大遠,義大近。愛在人謂之仁,義在我謂之義。仁主人,義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義者我也,此之謂也。

具體地說,他分四個點(1)對象性:「仁」針對的是對待他人的行為(如統治者的施恩於外),「義」則是對自身的指責;(2)範圍:「仁」是關於自我與他者的關係,「義」則是針對自我與對自身周遭的行為;(3)實踐行為:對待他人的「愛」才是「仁」,「義」則是對自我的指陳與本分的重視;(4)行為主體:「仁」是針對我與他人共同形成的關係,是我群,而「義」則是針對自我,是我。換言之,仁義區分不在於公領域與私領域的區別,在於「對待他人的行為」與「對待自我的行為」。

  這樣看來,董仲舒似乎提出了一套有別於傳統儒家的仁義觀嗎?董仲舒不認為如此,他認為他對「義」以「宜」的理解,恰恰源於儒家經典《中庸》。

  其次,董仲舒認為「仁」、「義」的實踐差異是孔子早已指出的,並且有《詩經》和《春秋》印證:

孔子謂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後加教。」語樊遲曰:「治身者,先難後獲。」以此之謂治身之與治民,所先後者不同焉矣。《詩》曰:「飲之食之,教之誨之。」先飲食而後教誨,謂治人也。又曰:「坎坎伐輻,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先其事,後其食,謂治身也。《春秋》刺上之過,而矜下之苦,小惡在外弗舉,在我書而誹之。

董仲舒認為「仁」、「義」的實踐差異,就是孔子所謂的治身、治民,有《詩經》和《春秋》(指《公羊傳》)印證同樣的觀點,不過《春秋》則更進一步指出「小惡」是對統治者評判的的重點,對於治身——「義」的問題給出評判標準的解答。

  那麼「仁」、「義」的實踐差異為何?董仲舒認為,「仁」是指對待他人的行為,在統治者上,則是統治者對施政觀感與社會印象的塑造,塑造的基礎在於統治者符合做出本分的事——良好地統治國家、仁民愛物。董仲舒引用《春秋》中晉靈公的例子。晉靈公就是「仁」的最佳反面教材,他只愛自己,對人民不好,甚至他派去謀殺政敵趙盾的殺手,卻被政敵趙盾的仁愛形象感化而暗殺失敗,最終被自己的大臣殺害。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注意到「仁」的重要性,晉靈公的「不仁」與趙盾的「仁」形成強烈的反差,顯見愛人愛民的重要性。

  「義」則是指人要盡其本分、做符合身份所應當做的事,並時時端正自我。所謂的「義」,不是指端正他人的錯誤或做出偉大的事,才能稱「義」。《春秋繁露》則常用君王的本分、臣子的本分和君臣關係的本分做例子說明,在〈仁義法〉中,董仲舒舉了《春秋》三個反例,[5]用以說明統治者如果不能夠端正自我的言行,只懂得指責他人的錯誤,即使有多顯赫的功績,也稱不上「義」。反過來說,即使沒有顯赫的功績,即使像潞子這樣被人視為無能的君王,他秉持君王的本分、不逾矩,也會被《春秋》稱讚。因此,董仲舒根據他對《春秋》的理解,認為「義」的含義在於:盡其本份、端正己身。以上,可以視為對先秦儒家的第一種儒家仁義觀的處理。

  對於第二種儒家仁義觀所關注行動基礎的問題,董仲舒則用「義」的實踐意涵處理,他用「宜」(遵守本分,即「自治」)來替換孟子的「心」,並用自治的效果來反證本分的重要:[6]

義治我,躬自厚而薄責於外,此之謂也。且《論》已見之,而人不察,不攻人之惡,非仁之寬與?自攻其惡,非義之全與?此謂之仁造人,義造我,何以異乎?故自稱其惡謂之情,稱人之惡謂之賊;求諸己謂之厚,求諸人謂之薄;自責以備謂之明。責人以備謂之惑。是故以自治之節治人,是居上不寬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為禮不敬也。為禮不敬,則傷行而民弗尊;居上不寬,則傷厚而民弗親。弗親則弗信,弗尊則弗敬。

這個段落中,董仲舒,首先,指出一個常見的問題——「以單一標準來衡量一切」,這樣作法是不合理的,適用於一個領域的行為規範不見得適用於另一個領域。其次,如果「義」是盡本分、指陳錯誤,那麼「義」是不是可以用於自我與他人的關係上,他認為這是不近人情的,因為,「義」是對自我的要求,盡本分不是要求他人盡他的本分。更進一步地,將這種情況放在政治生活中,在統治者身上,如果統治者不盡其本份,那麼就是為禮不敬、居上不寬,會導致統治者的政治權威喪失,顯見恪守自身本分的重要性。通過這個例子,董仲舒說明「義」和「仁」處理對象的不同,以及兩者的評判標準為何不能錯置,更重要的是凸顯了「義」與本分的關係,以及自身本分的重要性。

  那麼「仁」與「義」的實踐差異是什麼?筆者認為,「仁」比較偏向是社會觀感,以人民的感受來看待。「義」則是指的是從統治者自身的良好修養所引發的外在效果,做好他在公領域與私領域的本分,使部屬能夠信賴統治者,執行其命令,在這基礎上,「義」以本分的形式作為人的行動基礎,層層遞進。

▲ 《春秋繁露》(龍溪精舍叢書版)

四、如何評價〈仁義法〉的定位

  本文對於董仲舒仁義觀與先秦儒家思想的解釋仍面臨2個的挑戰?即第一節中論及的兩種觀點。關於第一個觀點,人性論路徑,根據前述的討論,從〈仁義法〉一文的問題意識來看,我們可以直接拒斥人性論的觀點,假如我們想要縱系對比〈仁義法〉與先秦儒家思想的聯繫,不如聯繫上荀子對「義」的討論。

  而另外一個問題,則是既有研究權威對於董仲舒與〈仁義法〉之間關係的界定,或可稱為〈仁義法〉的定位問題,直接關係到第二個觀點,無關說,徐復觀的權威評論是這項觀點的經典代表,在《兩漢思想史》卷二的第七章〈董氏春秋學之三〉的第四節「仁義法」提出了〈仁義法〉與董仲舒思想的無關說,茲節錄部分:

仲舒發揮《春秋》仁義之旨,而參己之意,用心懇篤,切近政治人生,欲有以救其偏弊,即在現在,仍富於極大啟發性,而又未嘗違反先秦儒家本義的,莫要於《仁義法》第二十九。但在他的整個思想中,發生最小,甚至不發生影響的,也是這一篇。[7]

仲舒上面所說的,皆合於孔門言仁義的本旨,而其立言之用心,系以當時的統治者為對象,也至為顯明。??。但這卻和他的天的哲學系統,毫不相干。可是他這一方面的意義,後來的人,了解得太少。而他的真正精神反而被他迂拙神聖的天的哲學所遮掩了。[8]

徐復觀的無關說,可以整理為2個論點:

  • 論點一:〈仁義法〉只是單純重複先秦儒家的觀點,並無特殊之處。
  • 論點二:〈仁義法〉所揭示的思想觀點並不反映在《春秋繁露》的其他篇文章。

其中論點二是無關說的核心論據。首先,論點一的主張,本文第三節中對董仲舒仁義關的討論,可以發現董仲舒並非單純重複先秦儒家的觀點,不過無關說的批評者仍可以說徐說在大方向沒有錯,董仲舒不過是整合多種先秦儒家的仁義觀,完備理論分析的應用範圍(君子到統治者),但並沒有給出新的意涵。

  關於論點二,徐氏認為〈仁義法〉對於董仲舒天的哲學,甚至是他的春秋學影響甚微,甚至不如「天」的哲學思想。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有待商榷了。我們可以考察「義」在《春秋繁露》每一處的用例來得到與之相法的論點,首先,《春秋繁露》中,「義」至少使用了239次,其中與春秋學相關或有明確意涵的,以這幾種方式呈現:(1)與引注《春秋》相關的段落使用了七十多次;(2)以「《春秋》之義」一類的形式出現7次;(3)以「仁義」的形式出現8次,其中只有6處在談論《春秋》時以「仁義」的形式;(4)「仁」、「義」在同一段落中排比使用的共有17次,但其中13次是出自〈仁義法〉,目的是為了區分「仁」和「義」的概念差異。第一,在「義」用例的統計與分析上,我們可以再一次能駁斥了論點一,董仲舒在運用「義」上與孟荀有著相當大的差異(例如大量地將「仁」、「義」置於同一語境中或語意相互抽換),董仲舒對「仁」、「義」的使用相當分離,這種使用情況相當地分離,即使不考慮春秋學相關的段落,董仲舒對「仁」、「義」的使用情況明顯在路數上表現了〈仁義法〉的要求。其次,在談論《春秋繁露》每一處「義」的用例意涵是否符合〈仁義法〉前,我們要先確定以什麼樣的標準檢視,春秋學的範圍涵蓋相當地廣,包含了許多層次,例如政治制度、祭祀制度、哲學思想,我們因為〈仁義法〉不能體現董仲舒春秋學的方方面面,就斷言說〈仁義法〉的影響甚微,這有邏輯上的謬誤,而是應該看待〈仁義法〉在什麼方面提出什麼樣的標準來檢視,誠如前述,〈仁義法〉提出的是關於春秋筆法(針砭統治者)與「仁」、「義」的使用標準,我們應該以此質驗《春秋繁露》的其他篇章,筆者檢視了逐一確認了上一點提及的「義」在《春秋繁露》的四種呈現形式的每一處用例,在這繁多的用例中,的確可以看到這些用例運用的意涵的確符合〈仁義法〉提出的標準(限於篇幅,便不一一列出)。因此,我們可以很好地反駁論點二,〈仁義法〉並非對董仲舒春秋學影響甚微,至少在〈仁義法〉(或與其姐妹篇〈必仁且知〉)所力圖廓清的問題上,董仲舒春秋學是與〈仁義法〉相互反應的,在春秋筆法與「仁」、「義」的使用上具有相當高的一致性。

結論

  本文從儒家仁義觀的角度看待董仲舒的仁義觀,我們可以注意到董仲舒〈仁義法〉提出的「仁外義內」,並不適用人性論的角度。筆者認為董仲舒〈仁義法〉有兩個貢獻。第一,整合先秦儒家的仁義觀,他處理的問題與先秦儒家的有著共同的問題結構,董仲舒對先秦儒家的兩種仁義觀,以「宜」(本分)整合,他將第一種仁義觀對「仁」與「義」的內容劃入他的「仁」觀念,並藉由重新定義「義」的評判標準,用「宜」(本分)來回應第二種儒家仁義觀強調的自身的行動基礎之要求,藉此整合兩種儒家仁義觀。第二,明確對統治者的評判標準,將重新界定「仁」、「義」,並恢復其評價性語言的評價功能,使「仁」、「義」可以明確地運用於評判統治者,並且指出恪守統治者本分與政治權威的關聯,警惕統治者自治的重要性。

注釋

  1. 《孟子?告子上》。
  2. 《孟子?告子上》,其中(告子)、(孟子)為筆者所添。
  3. 《孟子?告子上》,孟子說:「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4. 《春秋繁露?必仁且知》:「所欲所不欲者,人內以自省,宜有懲於心;外以觀其事,宜有驗於國。
  5. 楚靈王伐不義之國但治國不義,齊桓公嚴懲他人的過錯但卻寬待自己的失誤,吳王闔廬能在楚蔡之亂中助弱抗 強,但戰後卻在楚國大肆姦淫,這三位君王都能夠指正他人,但卻放縱自己。因此,《春秋》不用「義」來評價他們,即使他們的威名遠播或有多高的功績。
  6. 《春秋繁露?仁義法》。
  7.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頁226。
  8. 同上注,頁228。

參考文獻

  • 王葆玹:《西漢經學源流》,台北:東大出版社,1994年。
  • 周桂鈿:《董學探微》,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
  •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 陳福濱:《兩漢儒家思想及其內在轉化》,台北:輔仁大學出版社,1995年。
  •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鍾哲校,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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