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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櫃概不負責」早已OUT了

「離櫃概不負責」早已OUT了

「離櫃概不負責」早已OUT了

最近,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銀行取款22400元,銀行卻給了她24000元。事後,銀行想向秦女士要回多給的1600元被拒。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認為,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應該「離櫃概不負責」。

新聞雖然沒有說最後的結果,但是,只要銀行有足夠的證據,秦女士的「不當得利」1600元,的確必須退回,這肯定是毫無疑問的。

儘管如此,這起新聞也還有探討的必要。畢竟,「錢物當面數清,離櫃概不負責」,這句店堂告示曾經也發揮過作用,只是如今逐漸OUT了而已。

在很多有錢物交易的地方,都有類似的警示。一手交錢,一手交物,公平合理,兩不相欠,這也是各類錢物交易的基本規則。要是沒有這樣的規則,就很容易在交易後發生各類糾紛。比如說,錢少給了,錢多收了,或者說貨物有瑕疵了,貨物不夠短斤少兩了等等,諸如此類的「扯不清」的問題,一旦離開現場,事後在糾纏起來,對交易的雙方都是麻煩。

因此,這樣的告示才成為對交易雙方的一種必要的約束。然而,當交易的一方是商場,是銀行,是各類售票窗口時,相對的另一方消費者也就顯得非常的弱勢。強弱也只是相對而言,可在「交易」的行為上,無論如何,都必須要遵守交易的基本規則。

比如說,該店堂公示更為常見的地方就是在銀行櫃檯上。銀行業務員每天要經手很多的錢款,也要辦理很多的記錄單據,偶爾犯錯幾乎是大概率事件。畢竟,銀行業務人員「常在河邊走,咋能不濕鞋」呢?犯錯以後,一般在每天下班後,銀行內部的「軋賬」都會及時發現的。若是錢少了,當班的業務人員必須「查找」。若能找到追回,皆大歡喜。若找不到的話,一般得自己賠償。而若是錢多出來了,那就要另外存放,等待儲戶來尋找。若儲戶有證據,則還給儲戶。不過,大多數只要儲戶能夠說清楚數額的話,銀行還是能夠退還的。

理論上如此,實際上,銀行櫃檯業務人員在多給儲戶錢時,追查的積極主動,而在少給儲戶錢時,人性使然,多數時候缺乏主動。如此也就成了,人們被潛意識的教育著,離開銀行櫃檯,就說不清楚了。而銀行這樣的店堂告示,儼然就突出了強勢銀行的霸王規定。

其實,想想也能理解,在櫃檯上,雙方都是一手錢一手存摺,相互檢查應該是種起碼的本能。相比銀行工作人員,儲戶畢竟只有一個,核對起來簡單,不如銀行業務人員每天要處理類似的業務很多。但是,一旦雙方「交易」結束,再要是發現問題,就意味著需要足夠的證據來支撐。尤其是,有假鈔的問題,誰又能說得清楚?即就是ATM機中取出來的,又該如何證明呢?

顯然,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支撐下,只能規定「離開櫃檯概不負責」了。

到此,我以為,對該句店堂告示應該理解為,這只是一個對儲戶或消費者的必要提示,請注意檢查錢物而已。霸王條款談不上,要知道法律上對此根本不予確認的。而且,到如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早已經從法律上對消費者安排了很多保護措施。

後來,尤其是近幾年,隨著攝像頭的普及,很多這種「交易」的場所都已經被強制性被證據化了。有高清攝像頭,這既是對與錢物打交道的商家的監督和保護,也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保護。儘管,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攝像頭完好與有效的前提之下。如此,這種「離開櫃檯概不負責」的店堂告示也就缺少了存在的必要。而且,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說,這種霸王告示也是明顯違背法律的。

據媒體報道,在2014年浙江就開始清除各類「離櫃概不負責」的店堂告示,其中,有關銀行櫃檯或者大廳中的此類告示是清理的重點。

而這位浙江的秦女士估計是對曾經遍布銀行櫃檯的此類告示印象太過深刻,以至於認為這是銀行的單方面強硬規定。現實是,銀行等交易場所已經與時俱進了。現在,別說此類店堂告示已經蕩然無存了,就是因為攝像頭的存在,因為各類虛擬貨幣的出現,也有不同銀行之間的競爭,銀行的服務都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觀。秦女士要是與銀行發生「交易」上的糾紛,只要有足夠的證據,都是可以獲得支持的,起碼法律上強調證據而不是告示。

我很久沒有去銀行辦理業務了,基本都是在網上銀行處理,就是現金,有500元也要消費很長時間。說實話,我如今最擔憂的不是銀行櫃檯交易中出現問題,唯一擔憂的就是銀行的伺服器安全與銀行的糾錯機制。此類如浙江秦女士樣的事件,很顯然,退錢這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只是銀行需要承擔訴訟成本和秦女士為退錢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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