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備——共同犯罪三(下)
三、共同犯罪與犯罪未完成形態
(一)與實行行為、結果有因果關係者——一人既遂,全體既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共同犯罪的範圍內)
1、對於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2、對於狹義共犯(幫助、教唆犯):有因果關係才既遂。
(1)要求共犯行為(幫助、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促進關係、造意關係)時,亦即實行犯實際利用了幫助犯提供的幫助條件,或者實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製造,實行犯既遂,才認為共犯也既遂。
(2)如果共犯行為(幫助、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促進關係、造意關係)時,亦即實行犯沒有實際利用了幫助犯提供的幫助條件,或者實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製造,即使實行犯既遂,也不認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幫助可能是未遂。
(二)中止的情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動停止犯罪,並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結果發生時,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沒有自動中止意圖與中止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預備犯。在實行階段停頓的是未遂犯,在預備階段停頓的是預備犯。
(三)(共謀犯、幫助犯)共犯關係的脫離(共同犯罪關係的解組)
1、構成條件:
有脫離意思,並向對方明確表示(明示或默示);
脫離的意思為對方接受;
脫離者須從物理上和心理上徹底消除自己之前行為對之後結果的加功效果(切斷與之後結果的因果關係),才不對之後對方的行為承擔共同責任。
2、共犯關係脫離成功的法律後果:脫離者對於脫離之前參與的行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預備犯),系犯罪中止。脫離者對於脫離後的實行犯單獨實施的行為不再承擔共同責任。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一)共同犯罪與身份犯
1、概念:身份犯,此處指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沒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幫助犯、教唆犯)。
2、判斷步驟:先看實行者是否利用了特殊身份(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再看實行者本人構成何罪(沒有利用身份時和利用了身份時),最後看其它共犯人構成何罪。
3、真正身份犯:
(1)無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無身份者是共犯;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共犯均按正犯來定罪。
(2)無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想像競合,部分犯罪共同說處理;
(3)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原則:想像競合,部分犯罪共同說處理;
例外: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只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地位、職位高低確定。
4、不真正身份犯:對無身份者不能適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
對於一般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認識錯誤原則處理;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間的認識錯誤,在重合範圍(較輕情形)內認定行為性質。
教唆者教唆輕罪,實行者實行重罪;
教唆者教唆重罪,實行者實行輕罪。
如果輕罪、重罪構成要件有重合,則在重合範圍內(輕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輕罪、重罪構成要件沒有重合,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從屬說)。
(三)共同犯罪與不作為
共同犯罪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不作為共犯的形式包括:
(1)不作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為不作為;
(2)作為與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3)教唆他人實施不作為犯的教唆犯;
(4)不作為犯的幫助犯;
(5)不作為形式的幫助犯。
(四)共同犯罪的過剩問題
1、概念: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為超過了共同犯罪的範圍。因為只有正犯(實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稱為實行過剩。
2、判斷標準:
(1)客觀條件:共同部分與超出部分有無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關係;
(2)主觀條件:未超出者對超過部分有無故意、過失。
3、判斷思路:
(1)不具備客觀條件的情形:未超出者對超出部分不負責;
(2)具備客觀條件情形:
故意,指未超出者對超出部分有認識,並希望或放任;
過失,由於過失行為不能評價為雙方行為,所以未超出者僅對超出部分造成的結果負責有過失責任,未造成實害結果的不負責任;
意外事件:不負責。
擼起袖子,加油干
司考倒計時117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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