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四版課後答案

篇一:婚姻家庭繼承法的重點複習及課後習題答案

婚姻家庭繼承法的重點複習及課後習題答案

親等計算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圖

第四章

試述婚姻自由原則。(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1、婚姻自由在內容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是互相結合、缺一不可的。

2、實行婚姻自由是為了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係。社會主義的新型婚姻關係,其本質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實現,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會保障。

3,社會主義的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正確處理婚姻問題,不僅涉及個人的利益,而且關係到婚姻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的利益。

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區別何在?

1、締結雙方是否自願不同。前者根本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思,是以包辦強迫為手段,索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後者是在婚姻當事人基本自願的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

2、索要財產的主體不同。前者的財物是三者索要的,後者的財物主要是婚姻當事人(通常為女方)一方索要的

3、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果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係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准

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於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願,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

試述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異同?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刑法》和《婚姻法》的兩種不同的行為,二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重婚,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重婚也違反《婚姻法》的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屬於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和離婚時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條規定中的「同居行為」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與虐待,遺棄有何異同?

(1)虐待行為具有連續性、經常性的特點,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毆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為不一定均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導致嚴重後果的,也可能構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為肉體折磨。(3)家庭暴力」與「虐待」相比,其社會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為只是虐待行為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試述處理因解約婚約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的政策?

1,對於人身方面的糾紛,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對於因婚約引發財物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終止戀愛關係而引發的財務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物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參見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問題的意見》中「離婚時財產的處理問題」部分第17條。

(2)對於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之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4)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務,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終止時,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

第五章

結婚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

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法定婚齡的確定?

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

√了解

√婚姻無效的內容?

(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4)未到法定婚齡。

通過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請求人的範圍(利害關係人):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法定婚齡為由: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婚姻撤銷的內容?

(1)婚姻撤銷的原因。在我國,因受脅迫而結婚是請求撤銷婚姻的唯一理由。

(2)請求權;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只能由婚姻關係中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程序,申請撤銷婚姻請求權人,依法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後果,婚姻被依法撤銷的,自始無效。16、特有財產的範圍:(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試述處理因解除婚約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的政策?

(1)正確認定婚約財產的性質,是正確處理婚約財產糾紛的前提和基礎。

(2)堅持法律原則,合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

第六章

夫妻之間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義務有? 財產:(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人身:(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3)夫妻雙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決定權;(4)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5)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6)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權利和義務;(7)夫妻雙方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8)夫妻互負忠實義務。

試述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分析夫妻間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

夫妻財產制。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如何理解夫妻家事代理權? 概念: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相互代理的權利,即夫妻於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因此,只要屬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進一步講,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對該代理行為知曉與否、追認與否,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家事代理權的特徵?(1)家事代理權的主體是丈夫或妻子一方;(2)家事代理權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3)家事代理權的性質是對共同財產做一般的處理決定,如果

丈夫或妻子在處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等作出涉及產權轉讓或放棄的決定時,則可能構成濫用代理權,濫用權利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權時無需事先徵得另一方得同意。

第七章

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訴訟離婚程序的特別規定?

(1)對丈夫離婚起訴的限制:在妻子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2)對軍人配偶離婚權的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八章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範圍與清償?

範圍: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注意: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淸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清償:1.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淸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無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試述離婚時家務補償適用的條件?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篇二: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練習題附有答案

婚姻法與繼承法練習題

一、選擇題(1-20題為單選題,21-55題為多選題) 1.婚姻家庭關係之所以不同於其他社會關係,是因為它有:

A.自然屬性B.人身屬性

C.社會屬性D.倫理屬性

C.妻子單方的義務D.丈夫單方的義務

3.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對何種原則的必要補充?

A.計劃生育B.婚姻自由

C.一夫一妻

D.男女平等

4A.一親等的旁系血親 C.四親等的旁系血親 D.五親等的旁系血親

5 、甲妻子的姐夫是甲的:A.血親的配偶

B.配偶的血親

C.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D.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6.張某(女)與趙某(男),由雙方父母托媒人介紹認識後,同意結婚,但張某的父母要男

方給付5千元作為撫養女兒的辛苦費,此行為屬於:

A.借婚姻索取財物 B.包辦婚姻

C.買賣婚姻 D.包辦買賣婚姻

7.我國婚姻法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是:A.欺詐B.脅迫 C.誤解D.虛假婚姻

8、主管全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部門是:A. 國務院民政部門 B. 全國婦聯

C.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D. 國務院計劃生育部門

9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

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請問:該規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類型?

A. 聯合財產制

B. 分別財產制

C. 一般共同制

D. 婚後所得共同制

10.按照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係

A. 自行恢復

B.不得恢復

C.經生父母同意後始得恢復

D.是否恢復由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

11

A.其本人的父母有優先撫養權C.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優先撫養權D.國家民政部門有優先撫養權

1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A. 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 繼父或繼母無子女

C. 繼父或繼母年滿30周歲

D. 繼子女不滿14周歲

13.收養登記前的公告程序,適用於下列哪一類的被收養人?A. 殘疾兒童

B.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C. 孤兒

D. 所有兒童

14.根據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

A. 父母已經離婚或父母無力撫養

B. 未成年的或沒有獨立生活

C. 父母已經死亡或不能獨立生活

D.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

15

A.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C.由人民法院製作離婚調解書 D.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給離婚調解書

16.甲乙於1991年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甲單位的一套單元房中,1997年甲向法院起訴離

婚,問法院對該房屋應如何確認?

A. 僅甲享有承租權

B. 僅乙享有承租權

C. 甲乙均享有承租權

D. 甲乙均無承租權

17.甲在1992年20歲時參軍,1998年9月與原籍姑娘乙結婚,2002年複員回原籍,分得

複員費15萬元。不久,乙因單位破產得到破產安置補償費50000元。因性格不合,甲於2004

年9月提出離婚,乙同意離婚,但雙方對破產安置補償費和複員費的歸屬有爭議。根據婚姻

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上述財產中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多少萬元?

A. 20萬元

B. 5萬元

C. 15萬元

D. 6.8萬元 18.在我國,不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形式有A.自書遺囑 B.代書遺囑

C.口頭遺囑 D.錄音遺囑

19、甲因病死亡,遺產由妻子乙和兩個孩子丙、丁繼承。因當時甲已經懷孕,故為胎兒保

留繼承份額人民幣3000元。胎兒因早產數秒鐘後死亡。問這3000元應由誰繼承

A.由乙丙丁三人繼承,均分 B.由乙繼承1/2,丙丁繼承共繼承1/2

C.由乙繼承D.由丙丁繼承

20.甲乙兩夫婦某日同兒子丙、兒媳丁及5歲的孫子戊外出時遇車禍死亡,但不能確定死亡

時間。現有甲乙的女兒、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繼承。問:本案中,根據法律的規定誰先

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21

A.群婚制 B.雜婚制 22..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包括

A. 實現人口再生產的職能

B. 組織經濟生活的職能

C. 教育職能

D. 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職能

23.擬制血親關係終止的原因有:A. 一方自然死亡

B. 一方被宣告死亡

C. 一方被宣告失蹤

D. 依法解除 24.在我國,下列親屬中哪些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

A.父母與婚生子女B.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C.養父母與養子女D.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25.依照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A.嚴重遺傳性疾病 B.指定傳染病

C.有關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

26.下列各組親屬稱謂中,全部屬於姻親的有(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兒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27.我國刑法等法律中所說的扶養包括婚姻法中所說的

A.收養B.撫養

C.扶養D.贍養

28.下列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論述哪些是正確的?

A、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B、可撤銷婚姻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C、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D、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29.有權以重婚為由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

A.婚姻當事人B.當事人的近親屬

C.基層組織 D.當事人住所地婚姻登記機關

30.在中國,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A.離過婚的,應當持離婚證

B.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C.戶口簿

D.居民身份證 31.從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形式看有 A.法定財產制B.共同財產制

C.約定財產制 D.分別財產制 

32.根據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A.一方的婚前財產

B.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C. 姻關係存續時間不滿10年的軍人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D. 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A. 一方的婚前財產

B.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C. 遺囑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D.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34..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範圍是指

A.婚前財產B.婚後財產

C.夫妻個人財產 D.婚前婚後財產

E.夫妻共同租賃資產

35.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導致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情形有:

A.生父母結婚

B.法院宣告

C.被生母認領

D.被生父認領

36.在我國,下列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的有

A.繼父母與繼子女 B.養父母與養子女

C.父母與婚生子女 D.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37.採取行政程序離婚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雙方確系自願 B.雙方單位同意

C.雙方父母同意 D.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38、.下列關於收養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 收養是一種身份法上的行為

B. 收養是一種變更親屬身份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

C. 收養只能發生在非血親之間

D. 收養關係是一種擬制血親關係

39.按照我國現行的收養制度,下列哪些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A.孤兒的監護人 B. 社會福利機構

C. 婦產醫院 D.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0.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A.無子女且年滿三十周歲

B.無生育能力

C.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D.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1.依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在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條件的限制( )

A.收養人須年滿30周歲 B.收養人須無子女

C.只能收養一名 D.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2.兄姐承擔扶養弟妹義務的條件是 A.兄姐有負擔能力 B.父母已經死亡或無撫養能力

C.弟妹未成年 D.弟妹雖已成年但尚未就業

43.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下列哪些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A.女方懷孕期間 B.女方分娩後一年內

C.女方患病住院期間D.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44.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並且雙方離婚的

C.雙方結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並且雙方離婚的

45.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情況屬於《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

B.尚在校接受大學教育的子女

C.未婚的成年子女

D.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6.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貫徹實施,必須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

A.重婚B.買賣婚姻

C.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D.借婚姻索取財物

47.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因下列哪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C.實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8.醫師甲與會計師乙離婚後,12歲的女兒小紅隨甲生活。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法院對乙

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應予支持?

A.甲患精神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B.甲對小紅不履行撫養義務

C. 甲虐待小紅

D.小紅願隨乙生活 [ ]

49.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A.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

B.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

C.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篇三:婚姻家庭繼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繼承法試卷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0.D

二、單項選擇題

1.ABCD2.BCD3.ABCD4.ABC5.AB

三、名詞解釋題

1.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2.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時期相對穩定地對偶同居的婚姻形態。這種結合併不牢固,很容易為一方或雙方破壞,它是從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中間環節。

四、簡答題

1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有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義務祖孫之間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兄弟姊妹在一定條件下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1)扶養指親屬間相互供養的法律責任。(2)扶養發生在法律上規定的一定親屬之間,該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3)扶養是一種法律關係,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原文來自:wWW.hnboxu.Com 博旭 範文網: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四版課後答案)方為權利人。(4)履行扶養義務是有條件的,以義務人有能力扶養和權利人有必要受扶養為限。(5)扶養是當事人間相互對等的義務,而不是單方的義務。

3.例如(1)一定的親屬關係是監護的基礎法律關係;(2)一定的親屬可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一定的親屬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申請,以及撤銷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請; (4)失蹤人的財產由其一定的親屬代為管理; (5)按照一定的親屬關係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6)列入法定繼承人範圍的親屬得為遺囑繼承人,等等。

五、論述題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會裡,非婚生子女歷來遭受歧視,社會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現代,許多國家在法律上採取了一定的對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撫養教育、管教保護、贍養扶助和遺產繼承等,均適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條2款作答,亦屬正確)。這一規定適用於生父與生母未結婚的情況。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和負擔的方式應根據生父與生母的經濟收入情況,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五、案例分析題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為,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離婚,且不存在確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請求的情況。

(2)對於甲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應判決甲乙夫妻雙方離婚。因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多次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子女歸乙撫養為宜。因為子女隨乙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其次,從本案中甲的所作所為來看,甲的個人品質不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較高的固定收入,撫育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給付期限可適當縮短,或至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電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歸乙所有。因為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甲離婚時,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應歸甲所有。因為,住房是甲婚前購置的,為甲的婚前個人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甲乙的婚姻關係不滿8年,未發生財產性質的轉化,故住房仍應歸甲方所有。但由於乙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暫住,法院可判決乙方暫住,但一般不超過兩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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