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5月22日,在東莞市環城路石碣劉沙跨線橋引橋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迅速成立了東莞市「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羅斌任組長,市紀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王福友、市公安局副局長梁建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張紹培、市安監局副處級紀檢監察員黎小勇任副組長,市紀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石碣鎮政府、中堂鎮政府、石碣交警大隊派員組成,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檢驗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機動車及駕駛人情況

A

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登記車主: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企業法人:茆濤匯,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僑香三道國華大廈,該車實際支配人共有2人:(1)王立文,男,漢族,45歲,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縣甘溪灘鎮,(2)皮慶元,男,漢族,46歲,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縣太青鄉;車輛使用性質:貨運,牽引車及半挂車的檢驗有效期均至2016年5月;牽引車道路運輸證號:001740549,發證日期:2011年5月20日,審驗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經營範圍: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半挂車道路運輸證號:002111712,發證日期:2013年4月24日,審驗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經營範圍:貨物專用運輸(罐式);保險情況: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10520003900083349506,保險期限: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商業險保險單號:10520003900083349473,保險期限: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第三者賠償限額150萬元;牽引車核定牽引質量:40000kg,半挂車核定載質量26120kg,事發時牽引車和半挂車實際總重110140kg,實載貨物87860kg,超重61740kg,超載236.37%。

駕駛人:劉凡軍,男,土家族,36歲,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石門縣所街鄉,於2000年5月1日取得湖南省常德公安局交警支隊核發的A2型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32406367373,有效期:201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從業資格證號:432427197912184814,從業資格類別: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初次領從業資格證日期:2015年1月19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7日。

出行路線及目的:2015年5月22日2時30分,劉凡軍駕駛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在東莞中堂鎮蕉利村(舊煤場)裝載水泥後出發;2時45分,車輛從中堂鎮107國道進入環城路盧村大橋立交後往石碣方向行駛;2時53分,車輛經過環城北路同興紙業卡口(距事故地點約2.7公里);3時0分,在環城路石碣劉沙跨線橋引橋路段發生事故。

B

粵SS556L號「金杯牌」輕型倉柵式貨車,車主及實際支配人:廖繼湘,住址:湖南省隆回縣西洋江鎮,保險情況:車輛在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營業部經代業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301071424401010053888,保險期限: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保險單號:PDAA201444190000246234,保險期限: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第三者賠償限額100萬元。

駕駛人:寧甲東,男,43歲,漢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縣西洋江鎮,於2003年10月13日取得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核發的A2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40190034400,有效期:2009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3日。

出行路線及目的:5月22日2時許,寧甲東駕駛粵SS556L號「金杯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搭載肖祥甫、廖樹生、金迪凡3人進入環城路望牛墩支線;2時17分,車輛經過環城路同興紙業卡口;2時20分,寧甲東將車輛停放在損壞路段前方之後,4人共同對道路進行維修作業。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註冊號:440301102884358,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僑香三道國華大廈6F,法定代表人:茆濤匯,成立日期:1999年6月10日,登記機關: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440300059023,有效期至2018年9月16日,發證機關: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運營情況:該公司共掛靠營運車輛188輛,均為普通貨物運輸車輛,每輛車每月平均向公司繳納600元管理費,車輛經營由車輛實際出資人(實際支配人)自行負責,公司向車主提供代理新車註冊、車輛審驗、車輛保險、二級維護保養、安全教育培訓等服務。

2.道路施工單位:根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城管局負責環城路北環段的管理養護。市城管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註冊號:440112000000473,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港前路701號,法人代表:陳紅穗,成立日期:1990年6月12日,登記單位: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黃埔分局)為環城路北環段市政設施養護承包單位。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中標後,擅自將項目中涉及瀝青砼部分專業施工分包給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註冊號:440000000064882,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三育路23號三寓賓館11332號房,法人代表:葉軍,成立日期:1998年7月22日,登記單位: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再將其中的不需要使用大型機械設備施工的零星工程(如填補坑槽等工作)專業分包給深圳市騰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註冊號:440301106106839,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合水口社區建設路四巷八號A棟320,法人代表:廖繼湘,成立日期:2012年3月28日,登記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事故道路情況

現場位於環城路石碣劉沙跨線橋引橋路段,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石碣方向,西往高埗方向。該路段設中央綠化隔離帶,限速80km/h,瀝青路面,單向設三條機動車道,除施工地點外路面完好,標誌標線清晰、完善、齊全,夜間有路燈照明。由於事發時下雨,該路段視線不良。

(四)檢驗鑒定情況

1.事故車輛檢驗鑒定情況

(1)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經委託東莞市廣協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照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對該事故車輛進行拆卸、測量,得到以下鑒定結論:該車輛的轉向系統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合格),制動系統、燈光系統(後剎車燈)均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不合格);事發前該車車頭大燈正常工作。

(2)粵SS556L號「金杯牌」輕型倉柵式貨車:經委託東莞市廣協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照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對該事故車輛進行拆卸、測量,得到以下鑒定結論:該車輛的轉向系統重要技術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合格),制動系統、燈光系統由於事故碰撞造成嚴重損壞導致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該車雙閃警示燈按鍵處於開啟狀態,車上LED警示燈燈座均連接完好。

2.血中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情況

2015年5月22日5時許,公安交警部門抽取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劉凡軍血液樣本後送至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送檢的劉凡軍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3.車速鑒定情況

交警部門委託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事發時的車速進行了鑒定,得到以下鑒定結論:經檢驗,無法測定該車事發時行車速度。

(五)管理情況

1.交通管理倒查

「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石碣交警大隊值班領導立即帶領民警、交通協管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及開展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工作,同時通知石碣醫院、石碣消防中隊趕赴現場救援,並及時將情況報告市交警支隊和石碣鎮政府,符合工作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攔截檢查行駛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高速公路特別規定執行」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55號)「各地對車輛超限超載的認定、卸載和處罰工作必須在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內,由交通、公安執法人員共同組織實施」的規定,事故發生地的環城路屬於城市快速路,交警部門不可以在環城路上直接攔截檢查超限超載的貨車。

在日常工作中,石碣交警大隊按照市交警支隊的工作部署,通過採取流動巡邏和定點設卡相結合的方式,依託交通安全執法服務站和治超站點等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嚴厲查處大中型貨車超載、客車超員、超速行駛、酒後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2015年1月1日至5月22日,石碣交警大隊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8350宗,查扣車輛4190輛次(其中暫扣超載貨車179輛,小車322輛,摩托車及電動車3689輛),電子警察錄入交通違法299宗,查處醉酒駕駛1宗,酒後駕駛10宗,行政拘留違法駕駛人6人,刑事拘留7人。

2.交通勤務倒查

石碣鎮道路里程共385.6公里。石碣交警大隊共有民警30人,其中大隊領導4人、中隊領導5人。大隊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將警力分為3個組,每組共有1名大隊領導和1至2名中隊領導、4至5名民警組成。每天由1個組值班,值班組負責全天的事故處理及正常上班時間外的巡邏執勤執法,其他人員根據轄區交通實際和具體工作安排開展流動巡邏和違法查糾。每天均有值班領導對勤務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月21日石碣交警大隊的勤務安排:當天值班組人員(當日8時30分至次日8時30分)為民警李燦安、張益安、羅硯強、何創立、譚志聰、協管員陳潤航、袁聖東、李強貞、袁志偉、何植通、盧種餘、何振堯、林廣源。正常班組為民警李文真、黃景初、黎梓東、劉遠理、黎炯文、協管員何錫華、李樹容、陳啟忠等人。

8時30分至17時30分,正常班、值班組人員交替巡邏,民警劉遠理、黎炯文帶領協管員陳偉清、胡小龍、劉嘉良、劉浩光在石碣鎮東風路開展計程車違法專項整治。21日20時30分至22時30分,市交警支隊組織全市交警部門開展「泥頭車」專項整治統一行動,由於當晚有雨,支隊要求各大隊根據轄區情況靈活安排具體整治行動。根據支隊的工作要求,值班領導劉田東、謝志斌帶領值班民警和協管員分3組在轄區內以機動巡邏的方式開展整治行動。行動期間,石碣交警大隊共查扣3台違法貨車,其中1台超載貨車、1台未年檢貨車、1台未攜帶有效證件的貨車。22日0時許,按照大隊的夜間勤務安排,值班民警張益安帶領協管員袁志偉、李強貞在轄區內開展機動巡邏和違法查糾。3時10分接報警後,石碣交警大隊全體值班領導和民警、協管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於3時24分到達現場;石碣醫院於3時0分許接到120出車指令出車;石碣消防大隊於3時40分許到達現場。當日7時20分,現場勘查完畢,暫扣事故車輛2輛,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後撤離。在當日勤務中,沒有出現執勤民警脫崗及拖延出警的情況,符合工作要求。

2

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5月22日2時20分,寧甲東駕駛粵SS556L號「金杯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搭載肖祥甫、金迪凡、廖樹生3人到達環城路石碣劉沙跨線橋引橋路段的中間車道,並將車輛停放在損壞路段的前方。在道路損壞路段後方10多米的位置擺放了反光錐等防護設備之後,4人共同對道路進行維修。3時0分,劉凡軍駕駛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沿環城路由高埗往石碣方向行駛至環城路劉沙跨線橋引橋路段時,因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該車車頭與四名正在中間車道施工的工人寧甲東、肖祥甫、金迪凡、廖樹生身體和停放在中間車道的輕型倉柵式貨車車尾發生碰撞,造成寧甲東、肖祥甫、金迪凡當場死亡、廖樹生受傷,立交橋護欄、中心綠化隔離帶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應急處置情況

接群眾報警後,石碣交警大隊值班室迅速向大隊值班領導報告案情,值班領導立即帶領民警、交通協管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及開展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工作,並通知石碣醫院、石碣消防大隊趕赴現場救援,同時將情況報告市交警支隊和石碣鎮黨委政府。隨後,市公安局副局長梁建柱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張紹培、政委尹冠堯、副支隊長石松江率領交管科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協調事故現場處置和調查取證工作,石碣鎮委副書記陳耀林、副鎮長唐滿全也到場協調處理相關工作。

在各級領導的指揮協調下,石碣交警大隊各部門各司其職,大隊值班室負責事故的信息報送,事故處理中隊負責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工作,機動中隊負責現場錄像和設置警戒區域,指揮車輛分流,中隊領導負責協調消防、醫療救護、交通拯救、殯儀館等單位人員的現場救援,共同快速、準確、有效地實施了應急處置。

3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及善後處理情況

1.死亡人員情況

寧甲東,男,43歲,漢族,住址:湖南省隆回縣西洋江鎮,經醫務人員確認現場死亡;

肖祥甫,男,46歲,漢族,住址:湖南省隆回縣大水田鄉,經醫務人員確認現場死亡;

金迪凡,男,38歲,漢族,住址:湖南省邵東縣界嶺鄉,經醫務人員確認現場死亡。

2.受傷人員情況

廖樹生,男,47歲,漢族,住址:湖南省隆回縣西洋江鎮,經交警部門法醫鑒定受輕傷。

3.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迅速聯繫死者家屬及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SS556L號「金杯牌」輕型倉柵式貨車車主處理善後事宜。6月2日、3日,交警部門將3名死者的屍體檢驗報告送達死者家屬及各方當事人;6月8日,交警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三方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6月8日、9日,交警部門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公開工作,各方當事人均對交警部門所取得的證據無異議;6月12日,交警部門向各方當事人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告知各方當事人家屬或其代理人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6月18日、19日,三方死者家屬分別將3名死者屍體火化;6月26日,經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交警部門對劉凡軍實施逮捕。經交警部門了解,三方死者家屬和傷者本人均表示將通過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城管部門成立由唐耀文局長為組長,陳旭堅、方發球副局長為副組長,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責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此次事故各項善後處置工作。事發當日,領導小組即約談中標單位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要求務必及時按規定賠付死傷者撫恤金,妥善做好死傷人員及其家屬救治安撫工作,穩定死傷者家屬情緒。同時,領導小組還多次組織人員慰問死者家屬及傷者,主動跟蹤了解死者善後情況和傷者治療情況,並協調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迅速落實死者撫恤費用和傷者治療費用。截至目前,未出現因城管部門及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處置不當導致家屬上訪、鬧訪等不穩定情況。

(二)直接經濟損失

目前,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預計約為253萬元。

4

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駕駛人劉凡軍駕駛嚴重超載及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且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深圳市騰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在進行道路維修作業時,沒有做好做足安全防護措施,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的登記車主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均未能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所屬貨運車輛管理不到位,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管不到位,導致車輛制動、燈光系統均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駕駛人交通法制意識、安全意識淡薄,在道路運輸過程中實施駕駛車輛嚴重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

2.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擅自將合同工作進行分包,違反了合同約定;現場道路施工單位深圳市騰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道路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員在進行道路維修作業時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

3.貨運源頭單位東莞市潤盈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嚴格落實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有效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訓,致使工作人員違規為貨運車輛超標準裝載,且違規放行超載的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BCY13挂號「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車,違反了《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

4.中堂鎮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鎮治超辦)未能將東莞市潤盈建材有限公司列入貨運源頭單位;中堂交通分局未能有效加強對東莞市潤盈建材有限公司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中堂交警大隊未能對轄區路面上行駛的超載貨運車輛實施有效的攔截查處。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東莞市「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5

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有關事故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建議:

(一)責任認定

事故調查組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經過認真的調查取證,作出如下責任認定:

1.劉凡軍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2.深圳市騰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寧甲東、肖祥甫、金迪凡、廖樹生不負事故責任;

4.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5.東莞市潤盈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貨運源頭單位的相應義務,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6.中堂交通分局對轄區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不到位,交警大隊對轄區超載貨車的路面防控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二)對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肇事車輛駕駛人處理:劉凡軍,粵BM2170號「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發生當日,交警部門對其實施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經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交警部門對劉凡軍實施逮捕。建議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對劉凡軍進行處罰。

2.運輸企業處理:建議深圳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深圳市紫鼎物流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3.道路施工單位處理:(1)建議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道路施工單位深圳市騰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2)建議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合同約定對廣州市黃埔區市政建設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4.貨運源頭單位處理:建議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的規定,對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5.監管部門處理:建議由中堂鎮政府對鎮治超辦主要成員單位鎮交通分局、交警大隊作通報批評,其它成員單位深刻吸取教訓;由中堂鎮紀檢監察部門對鎮治超辦主要成員單位鎮交通分局、交警大隊主要領導作誡勉談話。

6.如在後續調查中發現瀆職侵權犯罪的,建議檢察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

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此次事故暴露出我市各鎮街(園區)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超限超載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強,交通運輸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仍存在漏洞,公安交警部門的路面防控仍存在薄弱環節,市政設施養護企業存在以包代管等情況。全市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各級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迅速行動、依法履職,大力加強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訓,切實提高責任感和危機感,制定具體有效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細化工作措施,在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的統籌下,不斷強化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聯席會議機制,積極整合交通、安監、城管、交警、教育等職能部門的力量,大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綜合整治工作,用最堅決的態度堅守安全發展紅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遏制群死群傷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各鎮街(園區)要充分發揮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等工作聯絡協調機制的作用,認真分析研判近期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變化規律、安全風險,深入查找本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和安全隱患,協調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職能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大力整改。要對源頭治超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抽調業務骨幹對轄區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築工地、港口、火車站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進行排查摸底,確保準確、全面掌握貨運源頭單位數量、分布情況,並及時將貨運源頭單位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納入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等工作聯絡協調機制當中,敦促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把好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第一關,嚴格要求貨運源頭單位深刻吸取「5·22」較大事故教訓,切實履行好貨運源頭單位的相應義務。

(三)交通、城管、城建、交警部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積极參与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要組織人員對全市範圍內的城市快速路、東莞大道、松山湖大道等主幹道的安全隱患、事故多發路段開展徹底的排查摸底,切實做到全覆蓋,不留死角盲區,並將排查結果向市政府進行彙報,在市政府的統一協調下迅速對安全隱患、事故多發路段進行整改。交警部門要主動參與隱患路段、事故多發路段治理方案的研究和治理成效的驗收,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全力推動安全隱患治理到位,關注質量,消除隱患,切實改善轄區道路通行條件;結合日常工作全力抓好轄區道路的定期巡查、施工路段的不定期訪查、隱患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的對外提示、對內通報報告工作,嚴防群死群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四)交通、安監、交警、教育、旅遊部門要深入客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旅遊客運企業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大檢查,督促相關運輸企業和學校嚴格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從嚴檢查有關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駕駛人從業資格、安全管理機制和動態監控制度落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車輛的交通違法情況通報至相關運輸企業和學校,要求運輸企業和學校切實加強對車輛駕駛人、押運員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監管。對屢次交通違法的駕駛人,要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落實整改措施,加強監管力度,確保整改成效。

(五)各鎮街(園區)、交通、交警、城管、安監、教育部門要結合「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和「五進」、「六上」的工作要求,以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為主題,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路、微信和商業中心的LED廣告屏、道路沿線的電子顯示屏、可變情報板,開展全天候、全覆蓋、全方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切實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文明意識。開展宣傳工作時要把握好「三超一疲勞」、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重點交通違法,迅速掀起集中宣傳高潮,努力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要通過實施舉報獎勵等方法,發動群眾舉報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爭取社會理解支持,構建全民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

(六)交通運輸部門要組織人員對轄區涉及重型車輛運輸的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召集貨運源頭單位召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會議,重新與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簽訂治超目標責任書。要嚴格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切實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督管理,不斷完善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督促道路貨運源頭單位按照《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的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為貨運車輛超標準裝載,不得放行超載貨運車輛,並對違規貨運源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要組織涉及重型貨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開展生產安全知識培訓,著力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意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七)交警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泥頭車、摩托車、客車、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摩托車、農村麵包車「七類車」的路面管理,突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人流密集道路、施工路段的巡邏防控,強化夜間巡邏執法,確保轄區道路安全、暢通、有序。要繼續根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具體安排,採取異地用警、交叉用警、集中辦案等形式,在全市範圍內不定時、不定點、連續、密集地開展酒後駕駛、「泥頭車」集中整治統一行動,從嚴查處機動車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泥頭車」、貨車假牌套牌、超載、沖紅燈、闖禁行區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在開展行動時,要邀請報紙、電視台等媒體記者隨警作戰,對酒後駕駛、無證駕駛、「三超一疲勞」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營造嚴管重罰交通違法行為的浩大聲勢。對正在施工的路段現場,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要求做足做好安全防護。不符合安全防護要求的,堅決要求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交通。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危及交通安全的,要迅速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管理部門設置警示標誌和及時修復。

(八)城管部門要切實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從加強人員培訓教育、現場管理檢查、機制建設完善等方面狠抓市政設施養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對市政設施養護監督管理工作整改:一是要大力開展針對市政設施養護企業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專項教育培訓,切實提升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意識;二是要針對中標企業擅自分包、轉包的情況,全面開展市政設施養護項目合同履行情況核查,嚴格按照合同、招標文件約定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理;三是要採取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市政設施養護現場進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檢查,對施工養護作業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堅決要求立即停止作業,落實整改,並在管理會議上予以通報。

東莞市「5·2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5年9月30日


推薦閱讀:

『舌尖大調查』如果再給你一次機會,這次春卷選甜還是咸?
【特稿】監察委員會履職中,調查、處置是主導性職能,是監察權運行的剛性支撐
財經調查:專車如何駛出「灰色地帶」
中國健康調查報告---纖維
婚戀調查揭秘高端單身女富豪緣何恐懼愛情(第1頁)

TAG:交通事故 | 交通 | 道路 | 事故 | 東莞 | 調查 | 調查報告 | 報告 | 道路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