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原」李某某一案庭審
06-07
「復原」李某某一案庭審 樓主:卸甲一書生 時間:2013-09-06 08:05:00 點擊:490 回復: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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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 回復 收藏 分享 更多 樓主 【編者按】李某某案因系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但幾天來參與庭審者以各種方式將庭審過程泄露於外,實際上很多方面(如被告人之一的姓名,被害人姓名以及部分庭審內容)已無密可保。筆者是研究歷史的,認為凡是發生過之事皆屬歷史範圍,在關注該案的同時也想利用網路資料將其紀錄下來,儘可能「復原」當時情形,算是在網路時代記述剛剛發生過的歷史的嘗試,讓讀者更全面了解該案情況。當然,網路資料有真有假,隨後會有越來越多的真相會浮出水面,筆者也將不斷地修改本文,去偽存真。 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某等)首先去北京五道口Global Club酒吧包間喝酒,其後帶著被害人(陳某)出酒吧,去海淀區世紀金源金鼎軒吃飯。吃飯期間,被害人去了一次衛生間。回來後在另一張桌子上休息。被告一行人則與餐廳中別的人發生了衝突因此提前離開。此後,一行人換了兩家賓館開房,都沒有開成,據李某某稱原因可能是因為沒房間,而被害人稱是因為需要登記身份證件且環境不好。在最後一家湖北大廈才開好房間,隨後事發(《獨家:直擊李某某案 證詞矛盾大 請你來判斷!》,因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將其名字隱去)。 開庭前相關情況簡介 2013年7月8日,本案由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海淀法院進行立案審查。 7月9日,海淀法院決定受理本案,由兩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並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因本案辯護人較多,案卷量較大,為保證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海淀法院將全部卷宗以數據光碟形式送達辯護律師,方便閱卷。 7月16日,本案被害人楊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賠償其醫療費、心理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 7月22日海淀法院召開了第一次庭前會議。公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參加了會議。會上,海淀法院聽取了各方關於案件管轄、非法證據排除及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等方面的意見。根據辯護方的申請,隨後組織訴訟各方觀看了公訴機關擬作為證據出示的訊問視頻資料。 8月20日,海淀法院組織召開了第二次庭前會議。公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部分法定代理人參加了會議。在第一次庭前會議的基礎上,海淀法院進一步聽取了訴訟各方意見,並組織交換了新證據。 鑒於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和被害人隱私,海淀法院決定對本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被害人經海淀法院通知,明確表示不出庭,法庭認為被害人未到庭不影響本案開庭審理(以上根據《李某某案4被告人辯護人作有罪辯護 3人當庭道歉》綜合而成)。 2013年8月 28日上午 法庭外 李案被告人到庭 上午近9時許,四輛警車載著從海淀看守所押解來的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抵達海淀法院北門。 李某某母親夢鴿到庭 約20分鐘後,李某某的母親夢鴿,在安保人員的陪同下出現在海淀法院南門安檢大廳。在場逾百家媒體扛著「長槍短炮」衝上前,均被在場警察攔下,夢鴿也未接受採訪。接受完安檢後,夢鴿在法院工作人員的指引下進入法院二層17法庭。(新京報記者 張媛 盧漫 石明磊《李案3名被告認罪,「強行脫去衣服 依次實施性侵」》) 李某某家法律顧問蘭和現身 李某某家法律顧問蘭和開庭前現身法院,對媒體透露李某某目前情緒比較平靜,而對於夢鴿此前「反客為主」,控告此事是酒吧領班設下的「仙人跳」,蘭和稱她在今年3月份就已經開始準備,近半年間掌握了充分的證據。 李家法律顧問師蘭和表示對打贏這場官司很有信心,並透露庭審結束後可能會召開發布會(《新浪娛樂》8月28日訊)。 同案被告人魏氏兄弟的辯護律師李在珂現身 李某某的同案被告人魏氏兄弟的辯護律師李在珂在開庭前稱,他認為該案既存在嫖娼,也存在強姦,已掌握了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楊某「也有過錯」,指她「從事了不正當的工作」,不值得同情,「受傷害的是(被告)5個孩子」(《新浪娛樂》8月28日訊)。 李某某的主辯律師陳樞現身 李某某的主辯律師陳樞開庭前稱,五個被告的律師是各自行事,事先沒有進行溝通,相互間無分工,主觀上也不會互相配合。而對於此案別的焦點,他都表示不方便透露。比起另外兩名被告魏氏兄弟的律師李在珂和李家法律顧問蘭和,他顯得十分低調。 法院外面,有市民自發愛心行動,舉著「保護母親女性幼女的權益」、「相信公正」的牌子維權(《新浪娛樂》8月28日訊)。 2013年8月28日 法庭內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起訴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淀區某酒吧包間內與被害人楊某飲酒後,將其強行帶至某大廈房間內,以暴力毆打手段先後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係,並造成其左眼上瞼、鼻背部片狀皮下出血,左顳部及左顴部片狀皮下出血等輕微傷情。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且系輪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四名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一名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人就起訴書的指控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單獨訊問。兩名被告人不承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指控不持異議。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補充發問。在舉證、質證階段,針對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上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法庭聽取了各方意見,並經評議後認為,本案證據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證據。此後,公訴人就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宣讀了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對公訴人宣讀的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證人張某某到庭作證,與被告人對質並回答了控辯雙方提出的問題。隨後法庭宣布休庭,定於次日繼續開庭審理(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召開新聞通報會,載《李某某案4被告人辯護人作有罪辯護 3人當庭道歉》)。 【編者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如何對公訴人發表質證意見的,未見媒體透露,但李某某之母夢鴿後來表達的看法,當與辯護人在庭上的看法一致。 給我們的家屬起訴書上說的是孩子們直接從酒吧把楊某某灌醉綁架到了湖北賓館,起訴書上這個陳述跟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當場我們全都看了視頻,從酒吧,到孩子們吃飯的金鼎軒,再到從金鼎軒出來,到追加到我們家,再到湖北賓館,這沒有挾持、暴力,所有的直接證據裡面沒有這樣的事實。還有更重要的是公訴人在陳述當中,DNA的鑒定沒有我兒子的精斑。所以這都是直接的證據和物質證據,和與事實陳述的是不相符的(《8月31日,李某某之母夢鴿做客新浪娛樂聊天實錄》)。 法庭提審被告 上午的庭審中,法庭提審了三名被告,李某某當庭不承認毆打、不承認發生性關係,稱其喝醉了都不知道;另一名被告王某也否認毆打,說審訊時遭恐嚇;另一名被告魏某承認在車上李打了楊幾耳光,在房間王踹了楊幾腳。夢鴿當庭發火,認為李律師誤導了魏說李打人(新聞綜合)。 【編者按】李在珂後來還原了28號下午雙方在法庭上發生爭執的細節。 他說:「當天海淀人民法院快開完庭時,夢鴿突然站起來說,被告人說的這些話都是魏某的律師串通的、教的。我當時也站了起來回應她,我說魏某從始至終我只見過一面,是在開庭前一天教給他庭上禮貌,見面時間少於40分鐘,沒有教他串供。魏某一共過審9次,他當庭的供述和之前內容也是吻合的。被告人張某也說了,李某在車內打了楊女士,這難道也是我教的嗎?我們沒有代理這位嫌疑人。」(《李在珂曝與夢鴿密會細節 暗指其雇水軍為子翻案》) 庭審中,李某某對法庭詳陳案情,他的語速不快,時有結巴,但說到案情關鍵處,李某某的語氣比較激動。他指出自己並未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進屋(賓館房間)後,她(被害人)自己把衣服脫了,躺在靠近廁所那個床上。我就坐在靠窗戶那個椅子上玩手機,(同伴)說讓我先來,我說我不來,後來我就玩手機玩睡著了,我記得我沒幹(發生性關係)。」後來在被害人律師田參軍的再次詢問下,李某某說:「我不記得了。」又說:「我沒有。」 而其他人是否有?李某某則說:「沒看清,不能確定。」 五名被告中另外一位張某的證詞,則和李某某說法有出入。他稱五個被告當時輪流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李某某是第一個,他是第四個。而脫掉被害人衣服的是李某某和另外一名被告王某(《獨家:直擊李某某案 證詞矛盾大 請你來判斷!》)。 就被害人證詞進行質證 被害人楊某當天並未到場,公證人提供了她的三份證詞,證詞大體一致,僅有細節不太相同。其中她稱五個人都和自己發生了性關係,李某某是第一個,且她的衣服主要是李某某脫的。過程中她沒有呼救和反抗,因此前已遭到毆打:「李某某還說打死我,我就不敢反抗了。他之前還告訴我說酒店都是他的人,我感覺呼救也沒有用。」 被害人是否遭毆打脅迫、是否醉酒: 在被公訴人直接問到「是否毆打了被害人」,李某某確定地說「絕對沒有」,又否認曾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因為幾人都是從酒吧出來,被害人也喝了酒,至於她當時是否醉酒至無力反抗,李某某否認稱她在進賓館時「狀態挺正常的,就在電梯里說有點暈」。 對此被害人稱,自己在酒吧時「被李某某灌了很多酒」,從在酒吧開始就不是很清醒,沒什麼意識。在隨後出去吃飯時還一度去衛生間嘔吐。她認為自己在李某某試圖把她帶出酒吧時,曾表達過不願意,但沒有用。在車上她清醒過來,求李某某讓她走,對方拒絕稱:「今天晚上你就是我們的了……你現在說什麼都白費。」 張某的證詞中,談到被害人的狀態是醉了,並多次稱想吐。並在到賓館前的車上試圖逃跑,但沒有成功:「她說過,想讓我們放她走之類的。」還曾反抗並踢到正在駕車的魏氏兄弟之一。他認為,被害人不願意和5人發生性關係,並確定表示,認為被害人當時「被挾持了」,且李某某有毆打行為,扇了她三四下耳光。在賓館發生性行為後,被害人曾拿頭撞柜子。 被害人的證詞也提到:「當時感覺被強姦侮辱之後不想活了,就用頭撞電視柜子,我撞了一下後就有兩個人過來按著我,把我按在床邊上,當時我撞得有點頭暈。」 被害人否認賣淫稱是處女 為某大學成教學生 此前,公訴人給出的被害人在案發時的身份是北京某大學成人教育管理專業的學生,並在北京某廣告公司任公司行政秘書。被害人被問到「是否知道出台的意思」,也強調「我不是小姐,我不出台」,還稱當晚並沒有聽到李某某詢問自己是否出台。 在證詞中,被害人稱當晚自己只是去酒吧喝酒,然後被工作人員張某問,要不要跟李某某等人認識認識。她稱事發前還是處女,之後在賓館遭到強姦和毆打。事後她發現包里不知什麼時候多了三、四百元。 李某某則稱,被害人是由酒吧的工作人員張某介紹來的陪酒小姐,和另一個女孩一起:「她主動往我身上靠,然後我給推下去了。」還指被害人主動撫摸魏氏兄弟(五被告人中的兩個)並往其身上靠。他還透露,聽到被告中有人問她,為什麼干「這個」,她就說曾經家裡條件不好,弟弟又有病,而這個掙錢快。此外,夢鴿此前已將該酒吧的張某提告,指其介紹賣淫。 而李某某和被告之一的張某都指出,在到達最終事發的賓館房間之前,酒吧工作人員張某和被害人曾談到錢的事情。李某某稱,被害人還多次向自己要求要「小費」,最後他給了她2000元人民幣。 更有被告方律師指出,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患有「大量並且很嚴重的婦科疾病」,稱被害人是「職業陪酒女」。對於公訴人給出的被害人在廣告公司的在職證據,被告方律師指出,被害人入職手續中的入職登記表中使用的都是假名,懷疑不是同一個人;此外她的保險繳費記錄也存在是後期補繳的可能。 李某某代理律師陳樞指出,被害人證詞中也有不少漏洞,比如監控錄像顯示,她曾經小跑追過被告的車,並不是如她所說的不願意上車。而且她出酒吧門和進湖北大廈後,是自主上車、進房間,與她的「被脅迫」說法矛盾。另外,對於「事發前是處女」的說法,陳樞指出,公安機關調查後,被害人承認了自己不是處女。認為此事是陰謀、圈套(《獨家:直擊李某某案 證詞矛盾大 請你來判斷!》)。 (夢鴿說)報案的時候楊某某諸多問題都不屬實,如果報案都不屬實,其他的可信度高嗎,還能可信嗎?首先說她是處女,後來證實這不是真實的,說有輕微腦震蕩,後來也證實一切正常。還有說挾持、綁架到湖北賓館,從錄像我們都看到了沒有任何暴力挾持的行為(《8月31日,李某某之母夢鴿做客新浪娛樂聊天實錄》)。 網民評醫院對腦震蕩的診斷 我是醫師,我說哈:大家逐字逐句看看這個圖片,這是李某某他媽散發的資料。我在這裡不討論,她在法律上、道德上可以不可以散發這些資料。大家感謝她這樣做,讓大家知道了更加多的內幕,大家感謝她這樣做,讓大家知道了李某某們確實打了人,並且打成腦震蕩了。我告訴大家:腦震蕩的診斷,一直以來是不需要做CT的。換言之,做CT沒有問題,不等於沒有腦震蕩!因為,在醫療實踐,腦震蕩的診斷依據是:臨床表現為短暫性昏迷、近事遺忘以及頭痛、噁心和嘔吐等癥狀,神經系統檢查無陽性體徵發現。我告訴大家:特別地,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紙這樣的診斷證明,勝過李某某他媽的千言萬語!正規醫院,對於開具醫療證明,尤其是傷情證明,有十分嚴格的規定規矩! 百度一下,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ho13eBQIZ0mtRBz6SVurO10ByqcE1XEQZMUbgSqnx1LrQb98kc6Ix-ykHb6PTf9A 腦震蕩是指頭部遭受外力打擊後,即刻發生短暫的腦功能障礙。病理改變無明顯變化,發生機理至今仍有許多爭論。臨床表現為短暫性昏迷、近事遺忘以及頭痛、噁心和嘔吐等癥狀,神經系統檢查無陽性體徵發現。它是最輕的一種腦損傷,經治療後大多可以治癒。其可以單獨發生,也可以與其他顱腦損傷如顱內血腫合併存在,應注意及時做出鑒別診斷(《北大醫院診斷證明:李某某們把那女子打成腦震蕩》)。酒吧工作人員張某作證 夢鴿以組織賣淫罪所舉報的酒吧工作人員張某,將於今天出庭作證。他對記者說:「我對楊女士所遭遇的傷害負有一定的責任,當天我喝多了,沒有保護好她。在法院徵求我的意見,問我是否願意出庭作證時,我明確表態願意出庭。我出庭作證,就是為了彌補我的過失。」 張某也只有22歲,所經世事並不多。案發後,不堪承受內心自責的張某從酒吧辭職,目前仍無工作。他表示,自己現在的生活狀態就是吃飯、睡覺,暫時沒有找新的工作。 「辦案機關找我錄過好幾次口供,我都如實敘述了事情的經過。」張某說,今天出庭,他並不害怕被告人的律師會問什麼刁鑽的問題,因為他只會如實介紹事發經過。 對於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張某表示:「當時就是喝多了,在李某某他們打架後,先跟著他們跑,後來頭太暈了,就自己先回家了,沒想到楊女士就出事了。」張某說,第二天楊女士來找他時,可以說是鼻青臉腫,作證時他會如實介紹這一點。 不過,對於作證的具體經過,張某表示,應法院要求,他需要予以保密。截至發稿時,張某還未出庭(《新浪娛樂》訊)。 【編者按】張光耀於當天在法庭作證。證詞始終沒有公布。鑒於前一天網上已發表了張氏的情況說明,其本人也始終沒有否認。筆者錄之如下,供讀者參考。 從案發到現在,搜狐是我接觸到的第一家媒體,這也是我在此案件中的第一次發聲。從案發到現在我一直十分關心此案的動向和進展,8月6日夢鴿女士發布的控告函我已看過許多遍了,本來除公安系統的調查取證外我是不想出來發聲的,但是這份控告函對事實的顛覆是我無法接受的,所以我決定在搜狐自媒體發聲,還原事實真相。 這件事情得從和李某某的結識說起。李某某在案發前常來我們酒吧,在偶然的閑聊後相交,並且互存了電話。在案發前,我們雖互存了電話,但我們之間的交流幾乎沒有,僅存的交流也僅僅只是他要來酒吧玩,讓我幫他預定包廂和卡座。而夢鴿女士在控告函中所說的:「從2012年年底開始,張某曾多次以電話和簡訊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的簡訊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心。」這樣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2012年年底,我確實聯繫過李某某,因為那時候是營業淡季,酒吧的主要顧客大學生都已經放假回家,為了刺激消費,我打電話邀請過李某某來酒吧玩,僅此而已。邀請顧客來玩的做法是所有的營業場所都會做的事情,無可厚非,而且我是群發簡訊,和我認識的顧客都會收到簡訊,並沒有單獨去邀請李某某,而且處處噓寒問暖的事情我沒有做過。 當天晚上也就是2月17日凌晨大約12時,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想來酒吧玩,讓我幫他預定包廂,我答應了,然後給他預定了天蠍座包房,約半個小時後,李某某一行6個人開了兩輛車來到了酒吧,我記得是一輛未上牌照的賓士跑車和一輛奧迪Q7,他們6人都身高馬大,看上去都20歲左右的樣子。而且,每次李某某都是自己開車來酒吧,因此直到媒體爆出他是未成年人的時候我都不敢相信。單純的看他的體貌特徵,很難把他與未成年人聯繫起來。他是李雙江的兒子這事我也是在後來才知道的。 至於夢鴿女士所說的:「李某某致電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經理張某,詢問是否可以到夜半酒吧去唱歌。張某當即表示完全沒有問題。隨後,張某在0:15分和0:25分,兩次致電李某某詢問是否安排小姐作陪,李某某表示其本人不需要。」這件事完全沒有發生。首先,我並不是什麼「值班經理」,其次,在李某某讓我幫他預定包廂後,我沒有詢問過他是否安排「小姐」作陪,而且我們酒吧也不提供「小姐」服務。 進入包廂後他們點了約30、40瓶啤酒,另外還點了一瓶軒尼詩,同時我還將自己的存酒半瓶黑方送給了他們,也就是想賣個人情,希望他們能常來。 從李某某等進入包廂後我就一直在全程陪護,陪他們喝酒和玩遊戲。我們先在包廂里聊了會兒,從聊天中可以發現李某某身上有很重的「社會」氣息,而且很高傲。 喝了一小杯酒後,李某某問我:外面有沒有認識人,可以一起進來喝喝酒,玩玩遊戲。我走出包廂後在散座上遇到了之前在酒吧閑聊認識的常客楊女士和徐某某,詢問她們願不願意去包廂里喝喝酒,玩遊戲圖個熱鬧,不用她們買單,而且我說我也會一直呆在裡面,她們答應了,隨後就進入了包廂。 在包廂里玩的遊戲也無非就是酒吧、KTV里常玩的「骰子」和「五、十五、二十」等,李某某等人玩遊戲時仗著人多弄些手腳耍賴,女孩輸的多,被灌得酒也多,而且酒量都不是太好。玩了一會後,楊女士趴在一邊,眼睛都快睜不開了,我也喝了好多酒暈暈乎乎的。 李某某也沒少喝,在包廂里耍酒瘋,砸酒瓶,滿地都是玻璃渣,還差點砸到電視,經過他隨行的朋友勸說才安穩下來。在李某某耍酒瘋的時候,和徐女士吵起來了。可能是因為碎玻璃碰到徐女士了,我也不太確定,也可能徐女士覺得她們喝酒灌人,酒品也不好,加之又發生了爭執,一氣之下,徐女士走出了包廂,坐到散台去了,再沒進來。 因為在酒吧工作了一段時間了,見過不少醉鬼,但我感覺李某某喝酒非常有度,平時挺能喝,也沒見他在酒吧喝多過,喝多少酒自己總能把持住,這次是不知道怎麼了。而且從做事方面能發現,雖然他在朋友中總被人捧著有些狂傲,但是做事很成熟;其次很能帶動氣氛,玩遊戲的時候很high,玩遊戲贏得時候會高呼,也會和同伴擊掌相慶。 在包廂里李某某唱了幾首歌,而且都是那種音調很高的,像《愛是你我》、《好漢歌》這種,李某某歌唱的很好,而且從唱歌和選歌就能感覺到他是那種脾氣不小很有氣場的人。同時接觸不久後可以看出,在這一行人中李某某地位高,一切都是李某某說得算。 在這裡我得聲明一下,夢鴿女士所說的:「在包房內楊某某不時用手撫摸其中幾名未成人的下體,進行挑逗。張某當場表示,楊某某可以出台,出台費為1OOO元,並稱楊某某已出台多次。」的說法不實。因為我一直在包房裡,我沒有看到這樣的場景,而且我們酒吧的管理嚴格,每個包廂門上都有窗戶,出格的行為但凡被看到都會及時被制止,情節嚴重的,我們會直接將當事人趕出酒吧,更何況當天我在場,這樣類似的場景是完全不可能發生的。至於什麼楊女士多次出台這種話編造得太假了!我根本就不可能說出這樣的話! 之後,大約到了凌晨三點左右的樣子,我們酒吧該清場了,不知道他們誰提出了要去吃宵夜,李某某說讓我和他們一起去,然後李某某又給我說讓我叫上楊女士一起,我問了問楊女士,楊女士說如果我去她就去。這時的楊女士走路搖搖晃晃,我們攙扶著她走出的酒吧。 車都停在旁邊的肯德基門口,李某某和李某開著白色未上牌照的賓士跑車先走了,我和楊女士以及其他的三人坐在了那輛奧迪Q7上。我和楊女士緊挨著坐在後排,開車的那個人我隱約記得他們叫他「老魏」,「老魏」身材高大,帶著黑框眼鏡,上唇留著鬍子。 關於上車的細節我需要強調一下,夢鴿女士的控告函中稱:我和楊女士想上李某某的車,但是不止一次的被趕下。這個情節完全是子虛烏有的,李某某的車停的位置遠,又走在前面,楊女士暈暈乎乎,我們不可能捨近求遠想著要去坐他的車,所以我和楊女士坐在了相對距離較近的Q7車上,完全沒有上李某某的車被轟下這樣的情況發生。 記得車開了沒幾分鐘,楊女士想吐,車大概就在四環橋上停了下來。等楊女士吐完了,稍微舒服些了,我們才繼續上路。 等到了金鼎軒的時候,李某某在門口等我們,而李某已經被李某某順道送回了家。李某某說在行駛過程中有一輛計程車先超過了他,他心裡不爽,然後就提速超車,直到看不見計程車的影子。 看到人到齊了,我們就攙扶著楊女士進去了,並且在大廳中部位置找了張桌子做了下來。過了沒多久,李某也開車趕來了飯店,開的車我記得是一輛皇冠。楊女士趴在桌子上休息,也沒有人和我們說話。剛點完菜,楊女士自己晃晃悠悠的站起來去了衛生間,回來後就趴在我們後方的桌子上休息。舉報 回復 樓主:卸甲一書生 時間:2013-09-06 08:08:41 再等著上菜的過程中,李某某一直在和朋友閑聊吹牛什麼的,聲音非常大,而身後那桌的人時不時的往我們這桌看,這也引起了李某某的不滿。隱約記得那桌坐了三個人,兩男一女,男的大約三十歲左右,女的稍微年輕點,在李某某等人閑聊時仍然時不時的往我們這桌瞅。後來局勢愈演愈烈,李某某走到那桌前和那兩個男的較上了勁,然後就打起來了。李某某和朋友拿起了凳子當武器,我站在桌邊並沒有參與,楊女士還在桌子上趴著,在場的服務員和顧客都看到了這個場景,而且這樣的飯店應該還有監控錄像存在。 對方敵不過,他們應該沒受什麼傷,並且在打電話叫更多的人來。這時李某某等人跑了出去,我也扶著楊女士跑了出去。打架這事和我絲毫沒有關係,何況對方打電話叫人,他們跑了我們也跑了,事情不是我惹的,總不能讓我挨打吧。李某某被保安攔住要求結賬,李某某說:「飯都沒吃上結什麼賬,要結賬,找你媽結去」,罵退了保安,我們也重新回到了Q7上。李某某的車先走,我們就在後面跟著。 上了車後,他們都在討論剛才打架的事情,沒有人理睬我們。接著沒多久啊,我們就到了一個車庫,具體什麼位置我記不清了。只記得那個車庫的牆上都畫得是熊貓和竹子。楊女士也下車了,在地上蹲著。 李某有事要先走,我就讓他順便送我回去。當時酒勁上來了,我也非常難受,那種感覺現在想起來都不舒服。我給楊女士打了招呼說我要走了,並且我給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讓他送楊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應我說會送楊女士回去。然後我坐上李某的車離開了。 在離開車庫後,我給李某某打了兩個電話,也完全出於照顧顧客的心理,問了問他今天是否玩得愉快,砸瓶子是因為遇到了什麼不開心的事情?之類的問題。 在車上我好奇的問了李某:「李某某平時挺傲氣挺狂的,他家是幹什麼的?」李某告訴我:「他爸是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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