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考試要點 期末總結

刑事訴訟法考試要點 期末總結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追訴犯罪,解決被追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

刑訴主體:控訴——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自訴人,辯護——被告人 審判——法院

中國刑訴堅持—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2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3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時性法律監督

公:偵查 拘留 執行逮捕 預審 檢:檢察 批准逮捕 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提審 法:審判

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1刑事程序法定原則2司法獨立原則3無罪推定原則4辯護原則5法的平等保護原則6訴訟經濟原則7訴訟及時原則8禁止重複追究原則

證據: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分類: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 6勘驗 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學理分類: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3控訴證據也辯護證據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證明對象範圍:1實體法事實2程序法事實

證明責任:

一 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承擔 二 自訴案件:自訴人應對自己指控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三 有關程序法事實的證明責任(公安 檢察 法院對有關程序法事實負有證明責任)

證明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疑案處理:「疑罪從無」即「就低不就高」

管轄: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管轄分類 一 立案管轄

1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進行偵查,除法律另有規定

2檢察院:(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3)公家機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

3法院:(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a侮辱,誹謗案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c虐待案 d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a故意傷害(輕傷)b重婚 c遺棄案d妨害通信自由案 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f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g侵犯知識產權案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實施責任的案件(即「公訴轉自訴」案件)

二 審判管轄

(一) 級別管轄

1最高院 :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 2高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3中院:(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層院:普通刑事案件 5特殊情況:上級提審,下級移送

(二) 地區管轄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

立案的條件:1有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附帶民事訴訟:指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依法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成立條件:一 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二 被害人或國家 集體的物質損失必須是由被告人的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

附帶民訴原告:指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引起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

附帶民訴原告範圍:(1)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3)無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檢察院(國家 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附帶民訴)

附帶民訴被告: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依法負有賠償責任,而被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人

附帶民訴被告範圍:(1)刑事訴訟的被告人(2)負有賠償責任,有法定原因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4)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5)已死亡刑事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6)其他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公訴案件:1 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和一審判決宣告之前的一切訴訟階段,被害人均可以提出附帶民訴的要求2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再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3在偵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按附帶民訴案件處理(註: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經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自訴案件:自訴人自提起自訴開始至法院宣告判決前,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偵查:指法定偵查機關未證實犯罪和查獲犯罪行為人而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

公安機關的偵察活動

偵破: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嫌疑人 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強制措施:指偵查檢查和審判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

有權使用強制措施的法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

適用對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包括被扭送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適用種類:拘傳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偵查行為: 之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各種強制性措施

偵查行為包括:1訊問犯罪嫌疑人 2 詢問證人 被害人 3 勘驗 檢查 4 搜查 5扣押物證 書證 6鑒定 7 其他偵查行為

補充偵查: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於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尚有遺漏罪行 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 補充證據的一種偵察活動 ( 一個案件只能建議補充偵查兩次,每次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期限屆滿,未移送人民法 院的,視為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羈押期限:

1一般羈押期限:自被捕後不得超過兩個月

2特殊羈押期限:(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 自治區 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兩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 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3)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4)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一 迴避: 指偵查 檢察 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行為

二 迴避的種類: 1自行迴避 2 申請迴避(僅屬於當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3指令迴避(公 檢 法 有關負責人或組織作出決定)

迴避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夫 妻 父 母 子 女 同胞兄弟 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 鑒定人 勘驗人 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有夫妻 父母 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的的 5 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 財物 其他好處,或違反其他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 6 在本訴訟階段前曾參與辦理此案的 7 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四 迴避適用的對象:

1 偵查人員 2 檢查人員 3 審判人員 4書記員 5 翻譯人員 6 鑒定人 7 勘驗人員 8 執行人員

五 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1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委會決定

2公安偵查人員及其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3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迴避,由本院檢委會決定

4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及檢察院的書記員 司法警察和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迴避有檢察長決定

5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通知指派該檢查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

6人民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委會決定

7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及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鑒定人,翻譯人員的迴避,哪個機關聘請的由哪個機關決定)

六 迴避要求提出後產生的法律後果

1 檢 審:有關的 檢察人員、 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等候審查決定

2 偵查人員:①對偵查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察②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或進行補充偵查的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前,也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在收到《駁回迴避申請決定書》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事實和法律方面反駁控訴,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是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的範圍: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1 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記掛,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8法官,檢察官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10法官,檢察官,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委託兩名辯護人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 ,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協助其進行辯護

指定辯護:指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代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的律師進行辯護

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三種情況:

(1)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成但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 被告人是盲 聾 啞 或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制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辯護人的權利:

一 審查起訴階段 :(1)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發表意見權(5)申請取保候審權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

二 審判階段:(1)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2)會見通信權(3)調查取證(4)申請取保候審權(5)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6)參加法庭調查,質證,申請,辯論權;(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1)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律師幫助,涉嫌國家機密的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辯護的方式分為:口頭辯護與書面辯護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

刑事代理: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 ,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委託代理人的範圍:律師 、人民團體或被代理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代理人監護人親友

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公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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