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對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一律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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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兒童一律追究刑責"是刷屏後修改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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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0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國家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以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作的關於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和「關於提請審議網路安全法草案」的議案。
刑法
新京報訊對於拐賣兒童犯罪,刑法擬採用「收買即入罪」原則,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拐賣兒童罪作出了上述調整。
圍繞拐賣兒童罪,上周發生了一起風波,某網站的營銷策劃「拐賣兒童一律判死,收買被拐兒童判無期」,經微信、微博等傳播途徑發酵,演變為一場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賣兒童罪尤其引人關注。
現行刑法將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行為,納入到了兩個條款中,分別對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作出了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條款中,有「免責」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稿將上述「免責」內容,修改為:「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審時,范徐麗泰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收買被拐賣兒童可以免除處罰,「實在太輕了,達不到威懾阻嚇作用」。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時,也提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二審稿借鑒了上述意見,刪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免責」條款,規定「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釋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適度?
雖然二審稿刪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免責」內容,可仍有網友認為,現行刑法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標準上從輕處罰,「沒有買就沒有賣,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力度還是太輕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兒童的利益,力求兒童被解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對新京報記者說,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相比原來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二審稿的「從輕處罰」,「已經很嚴厲。現實中,一些收買人對被拐賣兒童照顧得很好,有的雙方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應當給收買者留有一個改過自新的通道」,他舉例說,有的國家甚至規定,綁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動釋放被綁架人,且沒有傷害被綁架人,可以免予處罰。
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相關條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對於替考、「醫鬧」等也有新規定。
亮點1
考試作弊入刑範圍大幅縮小
近年來陸續發生了多起國家考試作弊事件,今年高考江西就爆發了替考事件。對此,一審稿規定: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審稿修改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光權說,上述修改意味著「替考」入刑的範圍,二審稿比一審稿大幅減少。
「一審稿」的範圍是「國家規定的考試」,除了高考、研究生考試等,各國家部委根據行政文件規定的行業內考試,也屬於「國家規定的考試」,初步統計達300多種。
「二審稿」的範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則專指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考試,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考試等,初步統計大約10幾種。國家部委根據行政文件規定的行業內考試,不在其中。
他認為,縮小考試作弊的入刑範圍,「更加嚴謹,強調『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十八大以來,我國一直強調削減行政審批事項,一些行政許可類考試,今後也許會被取消」。
周光權強調,二審稿將「組織考生作弊」修改為「組織作弊」,「更為嚴密,教師泄露考題等行為,都可以納入其中」。
亮點2
「醫鬧」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此前,「醫鬧」並未正式寫入刑法。一審時,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追究「醫鬧」的刑事責任。
二審稿吸納了上述建議,在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條款的基礎上,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對新京報記者說,上述調整將「醫鬧」正式寫入了刑法,「主要是宣傳意義和象徵意義,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
他解釋說,此前雖然「醫鬧」沒有正式寫入刑法,不過司法實踐中,已採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相關條款,對擾亂醫療秩序的人員追究了刑責。此番「醫鬧」正式寫入刑法,「突出、強調一下,『醫鬧』是要追刑責的,對『醫鬧』行為起到法律震懾作用」。
亮點3
校車超速超載納入「危險駕駛罪」
一審稿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對此,有委員提出,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發生了校車事故,「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追究刑責」。
二審稿吸納了上述建議,將「危險駕駛罪」的第三種情形: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修改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亮點4
為恐怖活動培訓出錢出力算犯罪
對於恐怖活動犯罪,一審稿新增了若干新罪名,包括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及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等。
在此基礎上,二審稿的恐怖活動犯罪再度「擴容」,下列行為都將追究刑責: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极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繫的、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姝 責任編輯:NN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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