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之倡導 —— 以突發、群體事件的初期化解為視角


作者: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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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期和矛盾糾紛凸現期,突發、群體事件與日俱增。而目前對於此類事件的解決,一般是採用行政手段進行維穩,其結果往往是高壓平息或高價擺平,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明顯不佳,與十八大提出的社會管理法治保障的要求相去甚遠。莆田法院在調解銜接框架下,積極探索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為儘早化解可訴性突發、群體事件提供法律服務的做法,在事件的初期化解上效果顯著,值得倡導。

一、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的基本特徵。在突發、群體事件發生初期,通常是由當地黨政相關領導統一召集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有關部門介入事件的化解。此時,法官的主要角色不能與介入事件化解的黨政機關人員混同,而應該定位於法律服務提供者,為事件化解提供法律標準和預測裁判結果。筆者將法官在事件發生的初期,為糾紛雙方及黨政部門提供糾紛化解的法律標準和預測糾紛進入訴訟的裁判結果,以促進糾紛的早期化解的機制,稱之為「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這一機制的基本要點有訴前評估、裁判評估、法官評估以及評估意見不具法律效力等四個方面。但與最高人民法院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體方案提出的民商事糾紛中立評估機制相比較,其突出的特徵是訴前評估、法官評估這兩個方面。即該兩種機制都是對裁判結果的預測,評估意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不同的是,法官訴前裁判評估的時機是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事件發生初期而非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評估的主體是法官而不是人民法院之外的中立第三方。

二、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的功利價值。法官在突發、群體事件發生初期進行裁判評估,其功利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利於事件的儘早平息。突發、群體事件具有後果的破壞性和處置的緊迫性。事件一旦爆發,其破壞性能量將會被迅速釋放,並呈快速蔓延之勢;如果不能及時有效控制,危機會急劇惡化,給社會造成嚴重的不穩定後果。因此必須及早動員各方力量,儘快予以依法平息。法官基於法律專業性和司法權威性的優勢,在突發、群體事件發生初期介入事件化解,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衝突的法律關係和處置的法律標準予以裁判評估預測,可以使相關各方明確如果事件進入訴訟後的裁判結果,有利於促使糾紛各方訴前和解,從而平息事件。二是有利於訴訟壓力的截流減源。「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相當一個時期以來所面臨的巨大壓力,而通過矛盾糾紛的訴前化解,儘可能多地減少案件流入訴訟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從這方面來說,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的倡導,對於減緩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也是非常有意義的。

三、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的法理基礎。法官在突發、群體發生初期對其進行裁判評估的做法,與審判職能或司法功能並不相悖。審判尤其是民商事審判的主要職能在於化解糾紛,而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所有發揮的作用正是促進和解,以儘早平息事件、化解糾紛,因而法官訴前裁判評估與審判的主要職能沒有衝突。何況法官訴前裁判評估只是對事件進入訴訟的裁判結果的預測,評估報告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與人民法院裁判本身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也不違反司法被動性的審判規律。其實,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與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強調的能動司法是相互契合的。按照能動司法的要求,人民法院不僅要行使審判職能,還鬚髮揮服務功能。所謂人民法院的服務功能,就是基於審判職能派生的知識、信息、經驗等資源優勢開展的訴外法律服務。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正是人民法院訴外法律服務的具體體現之一,符合能動司法的時代要求。同時,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還是多元解紛方式相互相接的一種創新方式,與訴調對接機制改革的發展趨勢相適應。

四、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的政治要求。中國特色的司法與政治有著不可割斷的聯繫,服務大局、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而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小康社會建設的今天,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正是國家的大局和人民的期盼。因此,人民法院主動創新服務功能,積极參与突發、群體事件的化解,為事件的初期化解進行訴前裁判評估,是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政治擔當。十八大報告強調指出,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社會管理的「法治保障」,不僅要求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還要求法治機構為社會管理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就人民法院而言,依法公正審判進入訴訟的案件,是為社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的一個方面;而在此基礎上,利用法律知識等方面的資源優勢,將法律服務關口前移,為突發、群體事件的初期化解進行訴前裁判評估,也是社會管理法治保障的重要體現。

五、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的規範提升。目前,法官訴前裁判評估機制畢竟只是一種實踐探索,還存在著諸多不夠完善之處,有必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加以規範提升。一是提高訴前裁判評估的準確性。人民法院應當指派能力較強、經驗豐富的法院專職調解員或其他資深法官,在深入第一現場掌握第一手案情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提供第一等裁判評估。二是協同促進事件化解在訴前。裁判評估法官除了進行訴前裁判評估外,還可以應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在裁判評估做出後為事件的化解提供調解方案和進行調解方法指導,協同相關部門力促當事人和解。三是做好後續程序的法律指導。如果事件在訴前得以化解,裁判評估法官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而事件難以在訴前化解的,裁判評估法官則應主動為當事人提供後續訴訟或仲裁的法律程序指導,引導當事人有序而理性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四是案件審理的迴避。如果案件進入訴訟後,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訴前裁判評估的法官不得參與該案的審判工作。

[作者簡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第三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1989-2008年全國法院學術研討突出貢獻獎」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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