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事審判信箱 |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9輯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來源: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9輯民事審判信箱,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5月版。作者:《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關於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均作出了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回答本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權利在價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據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種。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質、勞動、努力、管理等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主動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原因與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無關,而是因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投資、管理等相關。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裝修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具體到股票的增值問題,應當分析股票增值產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沒有操作過,則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應當將這種增值理解為自然增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將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較為妥當。如果股票在婚後進行過多次的買入與賣出,則將股票的增值理解為投資行為較為妥當。因為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其收益往往取決於炒股人的管理,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養育、家庭日常開支的賺取,如果將其片面的理解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出現職業炒股人,專門以炒股為業,或單純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將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區分情況,全部視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利於保護另一方的權益。將股票的收益理解為投資經營的收益較為妥當。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將貨幣或實物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其投資收益通常與投資者的經營行為相伴相隨,這種投資方式通常為人們所了解與接受其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間接投資表現得比較隱蔽,其並不直接投資於企業,其收益通常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並不直接關聯,主要表現為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紅利、股息、基金投資收益及轉讓上述證券所得與扣除本金的差額。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為間接投資行為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當然可以請求分割。

(本書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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