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平3:轉型社會學——發展趨勢與面臨的問題
五 社會結構變遷:問題與解釋範式
研究社會結構的目的並不在於僅僅描述社會結構的圖景,而在於揭示一個社會中擁有不同地位的人群的構成及其組合關係,揭示這種構成及組合關係對社會生活和個人生活際遇的影響。然而,按照不同的理論範式和框架揭示的圖景是不一樣的。這說明,特定範式或理論框架揭示出的圖景的解釋作用是不同的。
若干年前,筆者曾經指出,在定型化過程中,一種我稱之為斷裂社會的結構在開始形成。對於斷裂社會這個概念,我也曾經在下述幾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過。第一,在社會等級與分層結構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而且在不同的階層和群體之間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第二,在地區之間,斷裂社會表現為城鄉之間的斷裂。城鄉之間的斷裂既有社會結構的含義,也有區域之間的含義。第三,社會的斷裂會表現在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許多層面。但是,在更可以直接把握的意義上,我們可將斷裂社會看作是一種存在主要斷裂帶的社會。在《社會衝突的功能》一書中,科塞引用了羅斯的一段話:「每一種衝突都阻礙著社會中的其他衝突……只有當分裂線重合的時候除外;在分裂線重合的情況下,這些衝突是互相加強的……社會中那些不同的對立就像不同的波浪拍打著湖的對岸,如果一個浪的波峰與其他浪的波谷相遇的時候,它們就互相抵消;但是如果波峰與波峰相遇,波谷與波谷相遇的時候,它們就互相加強……因此,一個沿多種對立方向發展的社會可能比僅沿一個方向發展的社會被暴力分裂或肢解的危險要小。因為每一新的分裂造成狹窄的交叉裂縫,使得人們可以說社會被內部衝突聯繫在一起。」這裡一個核心的問題,是在矛盾和衝突中是否存在一條「主要斷裂帶」。由此可以說,斷裂社會就是存在主要斷裂帶的社會。而這條主要斷裂帶就是貧富差距。目前中國社會所面臨的種種分歧和對立,有相當一部分就是沿著這條主要斷裂帶展開的。
但到目前為止,究竟何種範式更適合對轉型期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進行分析,仍然是見仁見智。李春玲曾將中國社會學界關於社會結構變遷的主要理論模式概括為如下四種:第一種,是孫立平提出的「斷裂社會」觀點,認為目前的分化已走向兩極分化。第二種是陸學藝等人提出的「中產化現代社會」,認定趨向於中產化的現代化社會結構正在出現。第三種是李路路的「結構化」論點,認為邊界日益分明的階級階層結構已然形成。第四種是李強、李培林的「碎片化」觀點,強調分化的多元特徵而階級階層結構難以形成。如果進一步歸納,又可以概括為「結構化」和「碎片化」兩種不同的假定。前一種觀點認為,目前的階層分化正在形成固定化的、有持續影響力的、界線分明的階級階層結構。後一種觀點則認為,目前的分化是多維度的、分散性的,具有一致利益認同的階級階層未必會出現。李春玲自己認為,當前社會經濟分化的主流態勢是多層分化的結構化趨勢,即在分化形態上表現為多層分化,在分化的趨勢特徵上表現為結構化。
實際上,當籠統地使用某種模式來分析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時候,會產生一種危險,即很容易給人們一個錯誤的印象:不同階層變化或再形成的速率是一致的。儘管這樣的觀點沒有人正式地宣稱過,但卻往往是很多研究中似乎不言自明的假設。因為在絕大多數有關分層化的研究中,幾乎都沒有對不同階層階層化的速率進行區別。但實際上,近些年來中國不同社會階層的階層化速度和程度是有明顯區別的,而這種區別對整個社會生活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正是因為不同社會階層發育程度的不同,才會導致社會利益結構的嚴重失衡,這尤其表現在勞工權益被侵犯上。近些年來,我國勞工權益受侵犯的現象相當普遍,而勞動爭議案件卻相對較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勞工的維權意識淡漠,特別是缺少維護自己權益的必要手段。有學者認為,中國工人的抗爭並不表明他們是有組織的勞工力量。大多數中國工人的集體行為都是自發產生的,因為他們的多數行動是沒有組織的,也沒有自己的領袖。在今天的中國,官方渠道外的勞工動員仍然是難以想像的事情。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筆者曾將目前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總體圖景概括為上層階級化、下層碎片化。這樣的演變趨勢對不同階層的行為會有重要影響。
面對結構化的分層實體,又會涉及階級、分層和利益群體三種不同的分析模式。應當說,前些年佔主導地位的是在社會學中居主流地位的分層模式。但在最近幾年中,似乎存在一種從分層模式向階級模式轉變的趨勢。階級的模式與分層的模式有著重要的差別。首先,階級表明的是一種以資源佔有關係為基礎的結構位置。如資產階級可以理解為對經濟資本的佔有,中產階級可以理解為對人力資本的佔有。而分層模式依據的是結果而不是群體的結構性位置。同樣的50元,是工人得到的工資還是資本家的經營利潤,在分層模式那裡是沒有區別的,而在階級模式那裡,區別是根本性的。其次,階級是一種關係性概念,即在相互之間的關係中體現各自的特徵。如正是在相對資本家的關係中,才能更充分體現工人的特徵,反過來,也正是在相對於工人的關係中,資本家的特徵才能更充分地體現出來。而不同階級之間的某種實質性關係,如剝削,也只有在不同階級的關係中才能發現和得到解釋。第三,階級是某種程度的共同利益的承載者。通常我們可以說某個階級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是與上述結構性位置有邏輯性聯繫的,而「層」很少有與上述結構性位置相聯繫的共同利益。「層」即使有某種相同或相似的利益,一般也不是在上述相對關係中凸現的。第四,階級的內部是相對同質性的,也就是說,分化不能太大,而且內部要存在一定程度的整合和自我認同,後者為階級意識。而「層」不必然涉及整合和認同的問題。第五,階級可以是行動的主體,而「層」基本不會成為行動的主體。所以人們通常會說階級在行動,而不會說階層在行動。階級行動有兩種方式:一是整個階級的行動,二是有階級背景的利益群體的行動。但利益群體不一定與階級相聯繫,如城市中的拆遷戶,就可能包含不同階級或階層的成員。
如前所述,在社會轉型研究中一直存在一種自覺的努力,就是不斷與古典社會學進行對話。而階級研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馬克思理論傳統在今天的延伸。在沈原先生的研究中,就表現出這樣一種明確的努力。他的研究實際上是在呼喚,將階級研究帶回到社會轉型分析中來;將工人階級研究帶回到階級分析中來;將工作場所和工廠政體帶回到工人階級研究中。李靜君則對中國工人階級的轉型政治進行了系統的描述。她將中國城市「工人階級轉型」分為三種模式:(1)流動農民工的形成;(2)社會主義工人的再造;(3)下崗工人的消解(unmaking)。她的分析表明,工人階級轉型的三種模式隨著國家治理、地方政治經濟、工廠政體和工人團體的不同聚合而不同。與勞工研究新學派強調生產領域以外的因素的趨勢不同,李靜君強調,車間組織或工廠政體仍然是值得認真考察的重大理論要素。
還應當指出的是,利益群體的模式應在中國引起更多的重視。但遺憾的是,目前關於利益群體的研究還相當有限。若干年前,李強教授曾經按照與改革的關係,將當時的中國社會劃分成四個利益群體。利益群體的分析模式之所以應當引起重視,至少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從一般的意義上說,利益群體是更現實的行動主體。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很少直接看到階級或階層在行動,人們看到的現實行動者主要是利益群體。二是在特殊的意義上說,社會轉型時期恰恰是利益關係調整最劇烈的時期,現實社會中的許多矛盾與衝突,大多與利益關係調整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而且,從現代社會的特點來看,隨著集體消費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圍繞集體消費發生的矛盾和衝突會越來越多,利益群體這個行動主體的地位也就會越來越重要。而且,我們可以看到,利益群體的研究將會越來越多地與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的研究聯繫起來。
六 未盡的話題:從結構變遷到社會解釋
社會結構的變遷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核心性的變遷過程,這樣的一種變遷過程會對整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因此,應當延長社會結構解釋鏈條,將社會結構的視角帶入到其他的理論框架中,這樣既可以強化諸如社會結構這樣的社會學核心概念的解釋力度,也有利於深化對其他社會現象的理解。
這裡,我們暫且以國家/社會關係為例對此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討論。將社會結構的因素加入國家/社會關係中去,導致的一個結果是我們得以用一種更為複雜的眼光來看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人們最經常使用的是「國家—社會」兩分法的概念,我們都知道這個框架主要是黑格爾的遺產。在傳統的國家理論中,人們更加強調的是國家的「代表性」,即將國家看作是某些利益集團或其聯盟的代表,最簡單化的表述即為:國家是統治階級的代表。因此,國家的決策,不過是統治階級利益的表達。但近些年來一些重要的研究表明,國家具有明顯的自主性(autonomy)。曼(Michael Mann)對英國的研究表明,國家是有自己的利益的。在這種新的理論框架中,必須重視國家本身的屬性:國家是一個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實體;國家的目標並不能等同於社會中某個群體的目標,它還有自己獨立的目標;國家可以作為一個自主的行動者(actor)存在;國家與統治階級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特別是在社會發生危機,國家與統治階級同時受到威脅的時候,兩者矛盾的一面就會表現得更為突出。矛盾的根源在於兩者抽取資源的對象往往是同一個。
但如果我們將社會結構的視角引入國家/社會關係,其圖景就會大為改觀。在社會結構的視角之下,社會不再是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與國家相對應,如果再考慮到國家本身也可能不再是一個有機整體的話,這時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就不再是兩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的關係,更現實的情景可能是,兩者中的不同因素互相之間構成某種相對穩定的關係。雖然這種關係依然可以在國家/社會關係的框架中來進行分析,但實際的情形要更為複雜。
以房地產熱為例。在近些年來的房地產熱中,獲利最大的無疑是房地產商和地方政府,而遭受損失最大的則是中產階層,在社會中受到廣泛關注的所謂「房奴」,指的主要是這部分人。而無論是中產階層還是房地產商,在國家/社會的框架中,無疑都是屬於社會的範疇,不過房地產商是社會中最有組織的,所謂「市民社會」發育得最好的那部分,而中產階層則是「市民社會」發育得不好,組織化程度也很低的部分。在推動房地產熱的力量中,房地產商和地方政府甚至一部分學者的聯盟,無疑是最重要的力量。而這個聯盟,按國家/社會的框架來看,又恰恰超越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邊界。在房地產的調控中,主角無疑是更加關注房地產熱的社會與政治後果的中央政府,而極力抵制調控的又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推動房地產熱的聯盟,有時甚至包括了中央政府中某些利益相關的部門,可見,房地產調控博弈中的力量組合,也不是國家/社會的框架所能涵蓋的。相反,在房地產調控中,作為住房消費者的中產階層和其他社會群體,基本是站在中央政府一邊。因此,房地產熱及其調控所展示的,是一種遠遠超越國家/社會框架的力量組合。
由此可見,將社會結構的因素納入到國家/社會關係分析中來,直接深化了人們對國家和社會以及兩者之間複雜圖景的認識。
葛蘭西和查特吉曾用精英和底層(subaltern)兩個概念對社會中不同的部分進行區分。在葛蘭西那裡,「底層」往往被作為產業無產者的代名詞,同時也指前資本主義社會結構中的從屬階級。而在前一種含義上,統治階級把市民社會的文化和意識形態制度轉化為整個社會的領導權,從而實現對底層的支配。而查特吉更進一步發現了通常會為學者所忽視的存在於底層社會中的政治場域或政治社會。屬於底層的獨特的政治場域的發現,否定了在底層中不存在政治活動的說法,只是他們的政治活動方式與精英不同。查特吉將政治社會的特徵歸結為以下四個:第一,政治社會中許多針對政府提出訴求的動員行為,都是建築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上的;第二,即便在國家之前,他們以違反法律者的姿態出現,但仍然要求享有政府福利的「權利」;第三,即使他們要求享有政府福利功能的權利,這種權利也是集體式的權利,不是以個別公民為代表,而是以社群的名義;第四,對國家單位和非政府組織來說,這些人們並非屬於法律建構之公民社會內的公民主體,而只是應該獲得福利的人口群體。
而國家本身也並不是鐵板一塊。劉雅靈關於溫州私營經濟發展的研究就表明,在當時私營經濟發展的宏觀環境還很不好的情況下,溫州的私營經濟能夠迅速發展起來,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張力。這種張力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的財政體制改革以及由此形成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的直接掛鉤。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成為私營企業或鄉鎮企業的保護者。
將社會結構的視角引入國家/社會關係分析,只不過是一個例證。實際上,社會結構的解釋鏈條可以延伸到許多重要的社會生活領域,甚至可以延伸到對社會現象之外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現象的解釋。這個問題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在這裡我們要表明的是社會結構在轉型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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