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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還是扯淡?

尊重還是扯淡?

近日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說出了這樣的雷人語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對婚姻的貢獻和先生對家庭的這樣一個貢獻,是有同等價值的。丈夫應該給妻子發工資」。

看到這樣的提案,真的為這樣的代表們感到羞恥:提案是件嚴肅的事情,你可以提出些不成熟的議案供人們探討,但至少你不應該提出這種低幼級的建議來自取其辱。

我不是個男權主義者,與張女士相比,對女性同樣有著自己的理解與同情。但就事論事地說,「丈夫給妻子發工資」實在是低俗得可笑。乍看之下,這種提法似乎是對女性的尊重,實則讓女性重新回到了沒有地位、不被尊重的從前。拋開這個提案根本無法實行不論,即使真的實行起來,對女性朋友而言也將是一種巨大的災難。

在我們農村,在很久以前(現在也仍然)就流行「彩禮」的,即一個女孩兒在出嫁時是要男方掏出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聘禮。如果哪個女孩兒要得少了,是很抬不起頭來的。但殊不知,把活生生的人非要如牲畜一般一番討價還價之後完成買賣,這講彩禮的本身不正是對女孩兒最大的不尊重嗎?

話說回來,還說張女士的這個提案。感情是一切婚姻的基礎,如果沒有了感情,即使有再高的工資,又有哪個女性會把這無愛的婚姻繼續下去呢?如果真的有人能繼續下去,那麼她同舊社會靠出賣身體維持生計的妓女又有什麼本質的區別?而且,既然丈夫應該給妻子發工資,那妻子在家中的地位就只能處於保姆和僕人之間,家中的一切自然要丈夫全權處置,妻子除做好自己按勞務約定的職責外是沒有任何權利干涉的。如果妻子不想把自己等同於妓女,不想失去家庭生活的參與決策權,那麼她就應該放棄這份家務工資。

再則,中國自古就有一句話:清官難斷家務事。既然丈夫要給妻子發工資,那麼妻子就應該按照勞務合同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得不好,作為僱主的丈夫是有理由拒付或減付的。那麼,妻子一天的勞務又應該怎樣來界定(還包括不包括夫妻生活的內容)?作為丈夫又怎樣來監督或者評判?又怎樣來決定最後的工資的數額?說句更通俗點兒的,如果丈夫有所需要,而妻子正趕上身體不適,作為妻子與勞務人員雙重身份的女人應該拒絕還是應該按照約定照常履行?這不是扯淡么?

最重要的是,現在的婚姻法已經對夫妻的關係與地位作出了很好的界定,而張女士的提案則嚴重冒犯了婚姻法的權威。《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如果按張女士的說法,既然丈夫與妻子之間存在著一種勞務關係,那麼,丈夫就大可以在外面再找一個情人或者乾脆把情人帶回家,甚至可以隨時以任何正當理由與妻子解除勞務關係——作為勞務人員的妻子是無權干涉作為僱主的丈夫是雇請一個人還是兩個人的,決定權只在丈夫一個人身上,除非妻子自動離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按張女士的理解,既然丈夫給妻子發了工資,那麼她對家庭的貢獻就只限於她的工資份額之內,在分割與處分財產時,她也只能就自己應該擁有的份額提出自己的主張。而事實上,就目前的大多數家庭而言,男性的收入要遠遠大於女性的收入,甚至有許多女性根本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可言,如果按實際收入分割,即使把妻子在家務勞動中獲得的報酬及其它所有收入都計算在內,在分割財產時女性所獲得的財產也要遠遠小於對半分割的。而如果丈夫是高薪階層,妻子就更虧得多了——張女士的意思總不至於是要在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之外,妻子再建一個小金庫的吧?

所以,張女士的提案無論於情、於理還是於法都是說不通的,即使是女性朋友見了怕也要投反對票的。

這樣的提案不提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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