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到期銀行直接扣劃借款人存款是否可行?(是否是行使抵銷權)
06-07
銀行清收到期貸款,借款人存款賬戶上有存款,如果貸款合同上沒有約定「有權扣款還貸」事宜,則銀行不得從借款人存款賬戶上扣款還貸;如果貸款合同上約定「有權扣款還貸」,則銀行有權扣,但這不是行使約定抵銷權。有合同約定的扣款事項,則扣款是基於有條件的委託授權行為,雙方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銀行扣款沒問題。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銀行直接在貸款到期後從借款人存款帳戶中扣款還貸,則往往被判侵權。這種扣款抵貸行為,也不是行使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法定抵銷權。主張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的人認為: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屬借貸債權債務關係,銀行對借款人享有債權,借款人對銀行負有債務;銀行與存款人之間關係本質上也屬於借貸關係,存款人對銀行享有債權,銀行對存款人負有債務。由於存款關係本質上屬於借貸關係,與借貸關係兩者債務的標的物都為貨幣,所以銀行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但是,存款關係是否可簡單地理解為存款人向銀行的借貸,即簡單地理解為存款人對銀行擁有的債權?這是有較大爭議的,因為存款關係遠比債權關係複雜,從存款關係的發展過程來看,它經歷了從保管關係到借貸關係,再到支付代理關係和特別保護關係的變化過程。更多地體現了一種綜合的法律關係。因此,存款關係與借貸關係的債務標的物在法律屬性上因此更可能理解為有較大差異,並不相同。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如果標的種類不同,當然就不能抵銷。同時,存款本身是沒有期限的,就算按債權債務關係來理解,也不是「到期」債務,當然也不能抵銷。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該條規定了約定抵銷權。那麼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扣款還貸,是不是就是行使約定抵銷權?也不應當理解為是行使約定抵銷權。因為約定抵銷是不存在現實交付的,只是觀念上的互相交付。而扣款抵貸行為卻是現實交付,實際有抵付程序在履行。因此,從法理說,依合同的扣款還貸也不是行使約定抵銷權,而就是一種條件成就後的委託授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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