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老人轉84萬到女婿賬戶 離婚時差點要不回來
因為,小菲父親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確意思表達的前提下,直接將用於購買紙黃金的34萬元轉賬至女婿賬上,應視為對夫妻共同的贈與。
同理,小菲母親轉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法官認定,女婿用這64萬元款項購買的第157號車位以及轎車一輛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過,另一筆20萬元被小劉用於購買第二個車位,直接登記在小菲名下,這筆款項資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小菲購買車位,應該視為二老對女兒的單方面贈與。所以,法官認定,第133號車位為小菲的個人財產,不應分配。
律師提醒
轉賬給子女,最好要註明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轉給子女及其配偶的錢首先應當明確其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如果是借貸,應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如果是贈與,一般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贈與僅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父母贈與子女的錢,如果想指定單獨給子女,應在轉賬附註中特別說明,或者與受贈人簽訂明確的贈與協議。
專家說法
夫妻離婚,財產咋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不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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