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檢察機關自偵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後,人民監督員制度仍大有可為!

本文來源於「法制日報」  作者: 王磊 宋冠超  原題目:人民監督員制度大有可為  核心提示  檢察機關自偵職能將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人民監督員制度如何進一步明確定位,與監察體制改革統籌協調推進,監督的對象是否改變、監督案件範圍如何調整,成為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本文的作者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大有可為,應當繼續堅持和完善。  人民網予以轉載!

  一  人民監督員制度已經成為一項充分體現人民民主專政性質和特點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憲法和法律關於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規定的具體化和制度化。中央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目標和重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對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對改革選任管理機關、方式,完善監督案件範圍、程序等提出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部署在全國全面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目前,已經選任人民監督員16068名,人民監督員的群眾性、代表性進一步增強,履職抽選更加科學規範,培訓考核更加嚴格有效,改革成效得到了檢察機關及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人民監督員制度生命力重新煥發,公信力進一步增強,在規範司法行為、深化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方面作用進一步發揮。人民監督員制度已經成為一項充分體現人民民主專政性質和特點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目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在試點,檢察機關自偵職能將整合至監察委員會。人民監督員制度如何進一步明確定位,與監察體制改革統籌協調推進,監督的對象是否改變、監督案件範圍如何調整,成為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大有可為,應當繼續堅持和完善。  首先,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意義重大  人民監督員工作不僅是對檢察權力運行的具體個案的社會監督,而且是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的重要形式和制度體現。人民群眾對於司法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求司法民主、司法公開。人民監督員制度對於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巨大政治優越性,並不會因為監察體制改革而改變,人民監督員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其次,人民監督員制度發揮作用的空間廣闊  從監督案件範圍上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後,職務犯罪審查起訴、決定逮捕等職權仍然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按照《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監督員仍然可以對職務犯罪中擬不起訴的、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情形等實施監督。從案源挖潛上看,一方面,要落實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機制,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和工作公眾知曉度,促進人民監督員主動作為,勇於監督;另一方面,要嚴肅紀律和辦案要求,確保檢察機關將符合監督情形案件全部納入監督,杜絕規避監督、繞開監督的問題。同時,可以積極探索調整監督案件範圍,研究論證將檢察權運行中自由裁量權大、社會關注度高的司法活動,例如,審查起訴案件中特定類型的不起訴案件或者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等納入監督範圍的可行性,確保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與監察體制改革協同推進,監督工作有序運行。  第三,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根基深厚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都要接受人民監督。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監察職能的國家機關,當然要落實憲法規定,把接受人民監督轉化為制度機制要求,確保監察權公開透明、規範行使。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國家機關保持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繫,傾聽人民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監督的一項好的制度,也符合國情,其能否嫁接適用於監察委員會調查職務犯罪案件,需要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論證,及時請示彙報,按照中央決策部署要求,落實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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