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法律至上的價值根源
作者/中國新聞周刊 2014-10-17 14:35:35
「如果公民合法財產有可能須臾成空,社會的安全感普遍缺乏;如果社會誠信缺失,人相害而不相幫;如果政府行為朝秦暮楚,決策過程暗箱操作,如何稱得上現代國家,又怎麼稱得上治理的現代化?」2013年2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營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環境》,明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號召「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這篇文章值得注意的是,明確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觀點。眾所周知,就在2012年下半年,有的媒體還在連篇累牘地抨擊這一現代法治的根本觀點。
近日,《人民日報》又發表文章《還是法治靠得住》,指出:「如果公民合法財產有可能須臾成空,社會的安全感普遍缺乏;如果社會誠信缺失,人相害而不相幫;如果政府行為朝秦暮楚,決策過程暗箱操作,如何稱得上現代國家,又怎麼稱得上治理的現代化?」文章發表的時機是在紀念鄧小平誕辰110周年,大小老虎接連落馬的背景下,旨在進一步加大反腐力度,重建社會對法治的信心甚明。
法律在國人眼中夠不夠權威,百姓心裡清楚,法官心裡清楚,執政者心裡更清楚,否則我們就看不到那麼多的信訪、那麼多的血拆和那麼多的腐敗了。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正是由於社會缺乏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往往才會不夠權威。而要讓法律成為全民信仰,則必須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
就西方法律觀念史看,法律至上必須有一個超驗的預設,將法的根源歸於人之上的某物。如我們周知,古希臘的自然法奠定了西方的法治基礎,而基督教的上帝造人更增加了法的先在神聖性。沒有這一預設,法的根源和權威就會自然地落到最有權力的人身上;有了這預設,法律才具有不言自明的至高無上權威,並最終落實到議會的立法權。就這點而言,中國傳統文化是缺乏現代法治的思想資源的。
我們今天使用的「法治」一詞源於先秦法家,且與另一個常見詞「法制」同義,如《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呂氏春秋·孟秋紀》:「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兩處所用「法治」「法制「意思相同,都是指制定刑法條文。但「法治」的古義與今義卻迥然有別。
首先,先秦法家的「法」即刑,法治即刑治,故法家名下多酷吏。其次,先秦法家主張「以法治國」(《韓非子·有度》),實則指君主以法治民,以法治官,而君主本身則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從而形成君主專制的特點。第三,法家主張天人相分,同時又以人性惡立論,「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為之法」(《管子·樞言》),故從未設想過法的更高價值根源。
今天看來,先秦諸子中,儒家本來最有可能賦予法以超驗根源。《漢書·董仲舒傳》:「道之大原出於天。」說明漢儒已有較明確的超驗天道觀念。董仲舒《春秋繁露》更是屢稱:「天之生民,非為王也;而天立王,以為民也」「《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人之受命天也,取仁於天而仁也。」但董仲舒終究未能突破孔子對「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的否定,仍是堅持以德治反對法治,認為「為政而任刑,不順於天」(《漢書》本傳),因此這一高於君主的天道並未落到法治上,而是落到德政上,結果反而成為君權神授的根據。
儘管如此,儒家的「天命」仍是與民間的信仰相結合,在地方上成為一種非官方理論的執法斷獄原則。例如,在平遙古城縣衙門的橫匾上,至今尚懸著六個大字:天理、國法、人情。便是表達了舊時官員一種模糊的對「天理」的敬畏。
值得一提的是,「法治」一詞在中國的流行始於20世紀初,實是由當時中國留學生從日語中的中文借詞中帶回,並將其與先秦法家的主張聯繫起來。如梁啟超1901年在日本所著《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即首次用法家的「以法治國」來定義法治。但現代日語中的中文借詞「法治」卻具有全新的西方含義:supremacy of law(法律至上)、rule of law(法的統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立憲政府)。
由此可見,日語中的「法治」=「憲政」=「法律至上」,而我們今天對「法治」的理解則與當年的梁啟超相同。梁啟超後來意識到這一點,其晚年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認為,由於法家主張法出於君,法律沒有一個高於君主的價值根據,對於君主也就只能要求其「奉法自禁」, 即把性善寄予在「餘一人」身上,因而終究會導致「法何自出?誰實制之?則仍曰君主而已」的結果。
在這個意義上,與儒家的聖人之治一樣,法家的法治歸根到底仍是一種人治。
景凱旋
(文學博士,南京大學海外教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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