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憲政無未來(一)憲政是制約公權力的利器
按:偉大的先行者嚴復的一生都在尋求一個奧秘——國家富強的奧秘:為什麼西方比我們強,它強的根源在哪?結果他從英國發現了這個奧秘,他認為大英帝國之所以很強大,就在於英國率先實行了憲政!因此,嚴復認為,憲政是中國達至富強的唯一的一條道路,富強與憲政,它是道和器的關係,不憲政就無富強!偉大的思想家胡適呢?他把憲政這個東西,看成一個現代國家必須具備的德行。因此,胡適說,不憲政無文明。
可是,在當前的中國,還存在著許多人,對憲政抱有不正確看法。作為標籤黨(有些人愛貼標籤,動不動就是這個東西是資本主義的,那個東西是社會主義的),某些人還甚至把憲政污衊為資產階級和資本主義的特有產物,妄稱在中國不能搞憲政!鑒於此,我將寫一系列的文章,以闡明「不憲政無未來」這一重大思想;同時,以正視聽,避免國人被某些不懂歷史、不懂憲政並且還想特權化下去的人所誤導。
這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在任何一個社會裡,都面臨著一個基本的問題,即:這個社會應該遵循什麼樣的基本遊戲規則,以及如何遵循。以霍布斯的理解,一個沒有基本遊戲規則的「叢林社會」是一個最可怕的社會。就一點而言,有規則的社會總比無規則的社會要好,哪怕其規則是很差的。
然而,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類已經從無規則的「叢林社會」走向了有規則的社會。但是,由於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所遵循的基本遊戲規則的不同,就導致了不同的文明型態和不同的發展階段。
為什麼在一些基本遊戲規則下,人民會享有較高的政治文明、有保障的財產和持續的經濟繁榮,而另一些遊戲規則卻導致對基本人權的侵犯等政治災難和長期的經濟衰退呢?關鍵就在於那些基本遊戲規則能否有效地約束公權力!
由於公權力的暴力性、強大性和自我擴張性,一旦公權力不受約束,它將成為一個吞噬一切的「怪物」。人類歷史表明,不管什麼政黨、機構或政治家如何標榜自己「有超強的自我糾錯能力」,其成員是「用特殊材料製成的」,天生有著自覺的道德約束……只要失去對公權力的有效制約,那些政黨、那些機構、那些人就必然會犯下滔天大罪,將那個國家引入萬劫不復之地!因此,從這一點而言,不是一般老百姓,而是公權力機構和被委託掌握公權力的人,才是最有可能和最有能力違背和破壞社會的基本規則的力量。
也因此,找到一種能有效制約公權力的基本遊戲法則就成為一個國家,尤其是現代國家的根本所在。
在漫長的歷史中,為制約公權力,人們進行了多種嘗試。比如,在古代中國,我們以道德說教、以皇權和相權的分離、君臣集議制、言諫和封駁制等來約束皇權,以臣權制約、地方權力制約、監察制度、選官權和任官權的分離、任職迴避制等來防止官員對權力的濫用。然而,這些制度並不能真正有效制約公權力。在那些規則下,經常可以看到,公權力的濫用所引起的生靈塗炭、社會凋敝和經濟衰敗。同樣的,西方國家也是摸索了很長的時間,才找到有效制約公權力的基本法則。那麼,到目前為止,人類能找到的這樣的基本規則是什麼呢?
毫無疑問是憲政!
什麼憲政呢?簡單的說,憲政就是「憲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就是按憲法運作的政治和政治體制。當然,由於憲政是個有著很複雜和深刻內涵的概念,我們可以參考幾個關於憲政的經典定義來深化對憲政的理解。如:「通過憲法和法治的方式踐履這樣的政治制度,就是憲政。以憲法為靈魂的國家權力的人格化,就是憲政」(哈耶克:《自由憲章》)。「憲政是指以憲法為依據,以控制權力為手段,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過程和政治形態」(百度百科)。「憲政即民主的政治。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許崇德)。
進一步而言,憲政具有哪些基本要素?它為何又能成為有效制約公權力的利器呢?
一般來說,憲政包括五大基本要素,即:良憲、民主、法治、分權和人權。憲政與良憲、民主、法治、分權、人權制衡有著內在的深刻聯繫。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憲政就是以良憲為前提,以民主為基石,以法治為載體,以分權為實現手段,以人權實現為宗旨的一種政治理念、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而正是這五大基本要素,使得憲政成為人類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保證公權力不偏離其應有軌道、不被濫用的最有效方式。
首先,憲政要求良憲。憲法是憲政的基礎和必然要求。但是有憲法並不一定有憲政,進而也不一定有憲政文明,重要的是應該有一部良憲。所謂「良」,既是指憲法必須是體現各群體利益的、能對各群體進行同等約束並賦予各群體同等權利的基本規則,也是指與憲政的基本要求相統一的憲法價值基礎、政權結構及保障其至上地位的機制等實質內容。只有這樣,憲法才能代表各群體的利益,才能體現其公正和權威,才能得到各群體的「自我實施」,才能避免被某些群體所操控和僭越。而一旦憲政所要求的憲法是「惡憲」,它就很可能被權勢者操控,被權勢者為一己之私而玩於鼓掌。因此,它就不能有效地制約權勢者及其所掌握的公權力。
其次,憲政要求民主。憲政主張主權在民。民主既是確保憲法成為良憲的基本制度,也是良憲得以履行的根本保障。同時,民主還是權力制衡的有效手段。憲法要成為良憲,有一個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均勢的各群體通過充分、平等的民主協商。如果沒有民主,憲法的制定就會被強勢集團所操控,成為他們體現自我利益的工具。同樣,如果沒有民主作為保障,即便憲法本身是良憲,在實施中,也會被強勢權力集團所扭曲、所忽視和所拋棄。同時,在實質民主下,政黨間的競爭、選民對政治家和政黨的選擇權、新聞媒體的自由權等,都是有效約束公權力的利器。所以,民主是憲政的必然要求。當然,就實際的運行來看,憲政與民主是有差別但又有相聯繫的概念。民主下,少數服從多數,於是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多數暴力問題」,即民主會成為多數人剝奪少數人的一個借口。為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基本權利的侵害,此時就需要憲政了。因為,憲政裡面有一條基本的原則,即它強調對少數人的保護。憲政不僅要求民主,也會對民主中的多數決定規則做出限制,從而防止民主侵害個人自由。從這個角度看,憲政並不是反對民主而恰恰是保護民主;憲政對民主的約束強化了民主。因此,從憲政和民主的關係中,我們可以看出,憲政下的民主不僅能有效制約公權力,而且能避免強權者假借民主來濫用公權力。
再次,憲政要求法治。在憲政下,「依法治國」是憲政的必然要求。而法治在功能上表現為對專斷權力的否定和對民主政治的維護,在價值上意味著對正義的追求和對人人平等的自由權利的保護。而要做到這一點,一是要求執政黨嚴格遵守法律,將「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不能擁有超越憲法的任何權力。二是要求「司法獨立」及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是因為,如果執政黨不能將「權力關在憲法的籠子里」,不能嚴格依法治國,那麼憲法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從而公權力必然會被濫用。而如果沒有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就可能被強勢政治集團所挾持,淪為強勢政治集團的奴僕和打手。同樣的,如果沒有違憲審查權,在位政府或政治家就會有衝動跳出憲法的約束,為所欲為地行使其意志和權力。而正是有了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權,憲政下的司法機構就會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避免執政黨假借其公權力來對司法體系進行直接干預,並將執政黨置於憲法和法律之下,即執政黨可以被起訴並被裁決。
又次,憲政要求分權。「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孟德斯鳩)。」人類發展的歷史表明,如果沒有分權制衡,權力集中於某個人、某個組織或某個政黨手上,必然會導致權力的被濫用。因此,憲政不僅要求要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進行分權,也要求在中央和地方間、政黨和民眾間、政黨和政黨間、媒體和政黨間、媒體和民眾間……進行分權,並相互制衡。
最後,憲政要求人權。人權是指人們享有自由權、財產保護權和基本的政治權利。只有當人的自由受到保障、當「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當人們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時,他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決策單元,才能為實現自己的利益作出理性的選擇。從歷史上看,在一個沒有人權的國家,個人和社會組織是沒有能力與公權力相抗衡的,也沒有能力去制約強勢集團濫用公權力的。正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政府行為的法律控制才產生了憲法,而憲法與憲政對權力的制約,歸根到底也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反過來,人權的充分實現,又會進一步喚起人們對民主的熱情嚮往,對法治的推崇,才會進一步推進憲政,實現憲政文明。
因此,憲政就是有效制約公權力的利器。其實質「一是限權,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機構的專屬權力;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特別是洛克主張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哈耶克:《自由憲章》)。也就是說,憲政的實質是限政,即對政治權力進行有效地限制,要求公權力遵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以保障公民權利和促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公權力被濫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來侵犯人權和人的自由。
也因此,我們可以斷言:那些動輒將憲政歸結為「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特有產物」,動輒認為中國不能搞憲政的人,他們不是別有用心,就是無知透頂!他們對憲政的否定不僅表明他們缺乏「憲政是有效制約公權力的利器」這一基本歷史的常識,也表明他們想否定我們黨和習近平總書記經常強調的「將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這一執政黨的基本執政理念,更表明他們想再次把中國引向特權橫行的「左」深淵!
唐志軍,經濟學博士,湖南科技大學經濟學教師。通訊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科技大學商學院,411201。Email:838614649@qq.com
【作者:唐志軍 】 (編輯:陳君) 關鍵字: 唐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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