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收藏熱潮下,該如何區分古玩和文物?

人類把自己的命運交給了帶有千條支流的水道,帶有萬條航道的大海,交給了處在一切事物中的偉大的不確定性。他將去過的地方是未知——可他一旦上了岸,那個地方其實就是他的故鄉。」

如今的文博專業有一門必修課叫作史學導論,它涉及一個問題,叫作「我們為什麼要研究歷史?」。在諸多回答中,以上這個答案觸動了我。

是否曾對故鄉的老宅、幼時的日記、陳年的照片乃至故去的長輩感懷頗深?他們代表的就是一段歷史,一些故事,他們的歷史、故事、情懷可能只有自己或是自家的人才能體會。

而古董文物,承載的則是一群人、一個地區乃至一個民族的記憶。

從本質上來說,它們和自家珍藏的老照片一樣。如果沒有老照片,可能會想不起一些小學的同窗好友;而沒有了文物,我們可能無法更好地理解我們的先祖們曾經走過的路。

當然文物古董還有更多價值,比如審美。學書法的人總會欽慕二王意境,學中國畫的會學劉李馬夏,如今景德鎮做得比較好的瓷器也會學些宋代的元素。而文物學的書籍上寫得更加全面,我們背書會背到文物的價值在於:歷史、文化、科技、民族。。。。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不斷的發展,社會不斷的進步。

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地穩步提升,人們的物質追求也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人們也是更多關注和參與收藏各類寶貝。

各大拍賣公司也總是有越來越高價的拍品出現。然而往往大家說起收藏時,幾乎所有人都不會陌生。然而卻時而難免也會有不小的疑惑。

就比如我們今天的話題:

到底該怎麼區分古玩和文物呢?

剛接觸收藏的人會以為古玩和文物不就一個意思嗎?但其實差別還是有的。

首先,文物一詞首先是開始於先秦,但那時候更多指禮樂儀服等器物,然後漢唐時被繼續沿用。

唐以後所稱之文物已接近我們現代文物的含義。在宋元時期也有人稱古董為古物。

今天我們大家所稱文物,對於文物一詞它的內涵擴大,文物的範圍也大為擴充;然後對於古玩往往也會被稱為文物,其實古玩就是人類在各個歷史時期的社會活動中所遺留下來的文化遺存物質,甚至包括傳世品和地下出土品。

這些都被視做人類文明和歷史的縮影,古玩它可以從多種不同角度反映出當時朝代人們的社會狀況,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物質的、精神的各個方面情況,以及也融合了歷史學、方誌學、金石學、博物學、鑒定學及科技史學等知識內涵。經歷無數朝代起伏變遷,藏玩之風經久依然不衰,甚至越發展越熱。其中自有無窮魅力和其獨到樂趣。

其次,古玩和文物之間的區別其實是自古代至今就有的。

對於民間收藏雅玩我們暫時不提,就拿皇宮內院的收藏來說,古玩和文物兩者也是有明顯區別。

比如,皇帝妃子們自己喜歡的古董字畫之類就是屬於我們今天說的古玩範疇之內,而皇史晟存檔的歷史檔案、證物遺迹自然而然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文物了。

皇宮收藏如此,民間收藏也是如此。至此應該從字面也不難看出, 所謂古玩,看重的首先就是物件它的「玩賞性」,尤其是突出一個「玩」字。而後作為古董、骨董,(古和骨同義)其價值還在於一個「古」字,也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時間磨礪和收藏價值。

至於「董」字,其實就是「懂」,收藏者、玩賞者需要一定的鑒賞和辨識能力,或見於玩中獲得、提高自己的鑒賞能力和水平,當然才會更有趣味。

不過話說回來。雖然我們收藏訂閱認為古玩和文物是有區別的,就是前者重於「玩」字,後者見於「史」字,但是它們的共性都是一個「古」字。

所以,兩者的分界也會是模糊的、甚至是重疊的。猶如兩個交錯重疊的環。就是一部分古玩或者文物中具有賞玩和史證的兩重性。

另外,對於文物我國法律規定如下。文物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你手中有沒有與上述有關的文物嗎?如果有你該如何處理?那麼就只有一條就是上交國家,因為民間個體是沒有權利收藏文物的,除非你是能夠證明你的文物是解放前傳承有序的東西,或者是能出具國家文物店賣給你的東西憑證,否則均屬於非法和不合法。

當然如果藏友你把自己手中的藏品上交國家,而國家又不收,那麼就說明你的東西不屬於是文物,那它又是什麼東西?

區別文物與古玩的實質性就在於一個是考古認可的,傳承有序的;而古玩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它只能在民間這個大家庭里受到藏家的追捧而已。所以相比最難界定的應該就是那些環中的重疊部分的古玩與文物,那些具有兩重性的古玩與文物(當然文物法早對這些有明確界定)。

那些物件既有強烈的歷史意義,又有非凡的藝術玩賞功能,像是顧愷之的畫、王羲之的字、清朝的古月軒、明朝的宣德爐、商彝周鼎、秦璽漢碑,……才更令人痴、令人狂、令人愛與令人愁!

最後當然了,對於現在古玩商們來說,稱呼其為古玩商人、古玩經營者甚至古玩販子都沒有什麼關係。

但是倘若稱之為文物販子、文物商人、買賣文物的之類。恐怕其就立刻會冷汗直流甚至渾身都不自在了。

對於文物這兩字誰又敢亂造次呢。

至此,說到這裡大家應該多少明白古玩與文物的區別吧?文物是死的而古玩是活的。這是古玩自身的不確定性造就出它朦朧不解的魅力。

於是也成就了很多大收藏家和仿古藝術家,同時也成就了一批所謂的鑒定專家。對於文物與古玩說白了就是一回事,一個是有戶口和一個沒戶口的孩子其待遇自然不同是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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