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搶奪罪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
06-07
「兩高」:搶奪罪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7日公布司法解釋,將搶奪罪的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
《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解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批准。
2002年最高法院曾公布司法解釋,當時的標準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應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新司法解釋,定罪標準有了明顯提高。
《解釋》還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的,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解釋》共7個條文,自11月18日起施行。2002年的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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