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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法典早日頒行鼓與呼(法評)

王利明《 人民日報 》( 2013年01月09日 19 版)□民法典不僅僅是一個國家公民日常生活的規範和指引,它已經成為這個國家法律文化的載體和表現30年前,當我還是一名研究生,初涉民法學習和研究時,佟柔等老一輩民法學人懷有的制定中國民法典的夢想便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那時,改革開放剛剛開始,商品經濟逐漸活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也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制定民法典,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私有財產,促進商品的自由有序交易,成為法學界面臨的首要課題。30年過去了,我國民事立法不斷完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制定或修改,特別是2007年物權法的制定和2010年侵權責任法的通過,使得民法體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但是,一部完整的、系統的、協調的中國民法典仍然沒有產生。有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宣告形成了,民法體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也基本形成了,還有必要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嗎?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我國立法機關對民法典制定採取的分階段、分步驟的戰略適應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完善的客觀需要,也符合人們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認識的深入。但是,分階段、分步驟制定出的民事單行法律,受到制定時的時代背景、經濟社會發展條件、認識水平、立法技術的限制,不全面、不系統、不協調的問題比較突出,常常出現顧此失彼的法律衝突。比如:同樣是「消費者以商品有瑕疵為由要求退貨賠償」,有的法官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權責任法,有的援引產品質量法,有的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龐大的單行法中去尋找裁判依據是非常困難的,找到的法律規定很有可能是相互衝突、矛盾的。因此,在民法體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的基礎上,應該對現有民事單行法加以有機地融合與協調,從而編纂形成統一的民法典。這樣做,可以實現「資訊集中」,即只要手中有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找到最為基本的裁判規則;可以實現「體系分明」,即形成了完整的一般法——特別法的總分結構體系,使人們先使用特別規定,在沒有特別規定時,使用總則規定;可以實現「價值統一」,即將民法的價值貫徹在整個法典之中,獲得立法目的協調統一。制定民法典,不是「法律彙編」,而是用科學合理的、富有邏輯性和內在一致性的體系來整合現有民事單行法的全部內容。在制定民法典之前,當務之急是先制定民法總則,明確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其次是制定人格權法,全面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隱私以及公民的個人信息、網路環境下的各種人格權益。最後,在民法典的各個部分,即民法總則、人格權法、物權法、合同法、婚姻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齊全的基礎上,編纂形成統一的中國民法典。「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制定中國自己的民法典,是幾代民法學人的夢想,這個夢想,也是宏大中國夢的組成部分。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在研究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規劃時,應該將民法典的制定納入其中。法學界、法律界人士也應該加快研究步伐,積極建言獻策,為中國民法典的早日頒行鼓與呼。(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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