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候任議員鼓吹「自決」 港媒:公投沒有法律基礎

港媒:依國際法、國家憲法,香港沒有「自決」公投權力

發表時間:2016-09-21 17:22:10

字型大小:A-AA+ 4 12 關鍵字:香港本土派港獨「自決」議題把香港「本土」議員推到了懸崖邊「香港自決」不會獲國際社會支持

據香港《明報》9月21日刊文《「自決」議題把「本土」議員推到了懸崖邊》,文章稱,剛入選香港立法會的6位「本土派」年輕人,如果公然違反《基本法》,就如同行走在懸崖邊。這些「本土派」年輕議員公開號召香港「全民公投」決定香港政治地位,但香港是法治社會,無論是從《基本法》還是《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香港自決」根本不存在法律基礎。「本土派」議員在搞不清「我是誰」的情況下,執意推動「自決」公投,是將香港引入死胡同,本質上違憲違法。

香港團體遊行示威反對「港獨」人士參選立法會/來源:大公網

2016年4月,黃之鋒等人成立「香港眾志」,宣揚「民主自決」,被視為又一個「港獨」黨。

屠海鳴:《「自決」議題把「本土」議員推到了懸崖邊》,原文如下: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有6位被稱為「本土派」的年輕人當選。他們從街頭抗爭到進入立法會,有利於將香港年輕人的訴求傳遞到建制內,幫助特區政府改進施政方案,更好服務市民;但也應看到,如果「本土」議員無視規則,公然違反《基本法》,則如同行走在懸崖邊上,隨時可能墜入萬丈深淵。

「本土」候任議員、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近日就在電台節目表示,將推動「全民公投」,包括詢問市民「會否支持香港人有自決權力?」。他解釋說:「有自決權力即自己有權去選擇香港的政治地位」,他還說:「希望可以為『自決運動』打下基礎,長遠希望能透過推動憲制性公投,提供『港獨』選項給港人選擇。」朱凱廸等也以不同方式表示,與羅冠聰理念相同,將合作推動「民主自決」。「自決」聽起來很誘人,符合一部分選民「求新求變」的心態,但不要忘了,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香港自決」是沒有出路的。

「香港自決」不會獲國際社會支持

對於羅冠聰的表態,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有一番安排,他稱將再到美加大學作「巡迴演講」,希望爭取各國甚至聯合國支持,令「公投」獲「官方認可」,表達香港在國際公約下有「自決」權力。那麼,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香港有「自決」權力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只有被外國佔領的殖民地國家的人民或者民族,才可以進行「自決」,而香港不具備這些必要條件。

首先,香港不是殖民地。香港被英國佔領是鴉片戰爭遺留下來的問題,是英國人通過戰爭逼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強行「租借」的土地,聯合國早在1972年就已經把香港從殖民地名單除名。

其次,香港不是一個民族。「民族」是經長期歷史發展而形成的穩定共同體,在文化、語言、歷史或宗教與其他人群在客觀上有所區分的一群人。香港雖然是國際大都會,是中西文化的交匯點,但與中國內地同宗、同源、同文、同習俗,文化的主體是中華文化,生活習俗與廣東相同。所謂「香港民族」是沒有事實支撐、不被世人認同的。

再次,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已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1984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英國歸還香港,中國政府已把聯合聲明送到了聯合國備案,國際機構肯定了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且所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家均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

最後,領土原則優先於自決原則。所謂「人權高於主權」的說法只是個別國家的主張,世界大多數國家並不接受。關於人權公約,在1975年簽署的《赫爾辛基最後檔》中,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專家等均認為,自決原則與領土完整原則之間並沒有矛盾,領土完整原則優先於自決原則。

由此看來,「香港自決」的議題於國際法無據,不會得到國際社會支持。

「香港自決」沒有存在的空間

羅冠聰在表達了「自決」的想法後,又說「希望推動《香港約章》,補基本法之不足」。此說法不符合邏輯。「約章」的核心內容是「自決」,「自決」違反基本法,兩者是對抗關係,並非補充關係。

首先,香港沒有自決權力。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所謂「不可分離」,就是說在任何情況下,中國對香港都擁有主權,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一天,對香港擁有主權就擁有一天,任何國家沒有權利剝奪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也沒有權利「自決前途」。道理很簡單,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與中央的關係,不是聯邦制,更不是邦聯制,香港、澳門與中國的其他行政區一樣,與中央政府都是從屬關係,只不過作為「特別行政區」,港澳實行「高度自治」,自治權大一些。

其次,「五十年不變」不是說「主權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由此可見,「五十年不變」沒有涉及主權問題。一些「本土」人士據此認為,香港回歸50年後(即到了2047年)何去何從?可以選擇是否留在中國,這是偷換概念。

再次,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規定,中國所有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不可能例外。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就是說,香港有沒有「自決」的權力,不是香港高等法院說了算,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說了算。因而,羅冠聰「透過推動憲制性公投,提供『港獨』選項給港人選擇」,本質上是違憲違法的。

執意推動「香港自決」等同「政治自殺」

成龍有部電影《我是誰》很出名;現時的香港,正需要搞清楚「我是誰?」。「我」不是英國曾經的殖民地國家印度、澳洲,「我」也不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中的愛爾蘭、北愛爾蘭;「我」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搞清楚了「我是誰?」,才能做出「我到哪裡去?」的正確決定。

「本土」候任議員如果在沒有搞清楚「我是誰?」的情況下,執意推動「自決」,會將香港引入死胡同,也可能在把香港引入死胡同之前,自己先被淘汰出局,無異於「政治自殺」。依筆者觀察,「本土」候任議員即將入場,但場內的「遊戲規則」並不熟悉。比如,一位「本土」候任議員公開表示,立法會主席當然由得票最多的議員擔任。他不清楚基本法第7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那麼,議員在哪種情況下可能被請「出局」呢?基本法第7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7)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了不遵從誓言的後果:「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這裡,「本土」候任議員就應看清楚了,誓言有一句是「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推動「自決」違反基本法,就是違反誓言,隨時有可能被取消議員資格。畢竟,在懸崖邊上行走,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作者屠海鳴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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