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中院開庭首日八大敗筆
作者:北海守望者
應邀參加今日的旁聽。作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保持對法庭足夠的尊重何其重要。但我還知道正義,必須實現並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那如果我們看到的是那些不正義,我們該怎樣的對待,尤其是這種不正義是以正義的名義完全暴露在法庭之上。作為法律人,我不能保持沉默。
2011/9/20,北海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裴金德等5人故意傷害案,旁聽庭審一日,我總結開庭第一日八大敗筆。
第一大敗筆:審判長代替了檢察長。開庭期間,被告人裴日紅申請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官迴避。檢察官宣讀了駁回的決定。被告人當庭申請複議,並說明了理由。但是,我們可愛的女審判長竟然以理由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當庭駁回複議。我想問:審判長,您怎樣做出這樣一個判斷,代替檢察長直接駁回?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出庭公訴人迴避,合議庭無權直接駁回!
第二大敗筆:訊問被告人,沒有按照檢察院起訴的順序,而是首先訊問變更後的第二被告人。在辯護人提出強烈的質疑後,法庭仍然認為自己有理由有權利如此安排訊問順序。當然,刑事訴法對於被告人的訊問確實沒有規定順序。但是,這並不能說明在這個問題上不應當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繞過第一被告人首先開始訊問第二被告人,必須說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牽強,似乎理由只有一個:法庭多麼希望先審理一個認罪的!那麼,我要問,法官大人,您怎樣知道你選擇的第二被告人是認罪的呢?你怎樣知道第二被告會如此近乎精神被強制般配合庭審呢?庭審,在辯護人進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經開始過了嗎?
第三,是否完整的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本案是一起合併審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權利應當依法告知。但是,為何,僅僅告知迴避的權利?其他應當告知的權利,難道不應當告知嗎:提出證據的權利,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調取新的證據的權利,重新鑒定,或者勘察檢查的權利,可以自行辯護的權利,最後陳述的權利。可憐第一被告人裴日紅,由最後一位升級第一位,第一次開庭,告知權利在何方?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啟動了辯護人排除程序!此為駭人聽聞。我們知道,刑事訴訟開庭審理的步驟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而本案庭審,在已經核實完所有訴訟參加人身份並無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在對裴金德詢問完畢後,按照規定應當由辯護人開始詢問。但是,此時法官大人竟然話鋒一轉,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陳光武、朱明勇擔任其辯護人!天啊!庭審早已開始,怎麼還如何惦記把辯護人趕下辯護席呢!
第五,誰的紙條在飛?法庭,尤其是刑事訴訟審理法庭,事關人命,自由,必當嚴肅,彰顯公正。但是,我想問,是誰的紙條,遞上這威嚴的審判桌?如有下次,辯護人當請求當庭宣讀。
第六,法官核實辯護人資格,宣讀的法律依據竟然是全國律協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我的一個天!這可是刑事審判庭而不是律師業務交流會!全國律協的大佬們如果知道自己制定的業務指導意見登門入室於刑案法庭,當激動涕零至如何?
第七,是誰,把被告人恐嚇如此?被告人炒辯護人的多了,沒有見過如此恐懼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讓辯護人以及旁聽席人員印象會終生難忘。你有多大的恐懼?你不敢說話?你什麼都不敢說,即使在法庭向你詢問明確辯護人的意見時,長時間,幾乎半小時,你那種被控制,被脅迫,被恐懼,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這,極端不正常的背後,意味著什麼?
第八,裴金德當庭痛心炒掉辯護人。一個人,面臨牢獄之災,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師給給其最有力的辯護。但是,在審判長詢問裴金德時,其竟然痛苦的說出「不用」辯護人。坐在旁聽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這,超出人性的選擇,意味著什麼?每個人都應當痛心的質問:是誰,逼迫一個人,炒掉幾乎是最優秀的刑辯律師?他,真的不需要嗎?被炒掉的僅僅是辯護人嗎?法治呢?正義呢?陽光呢?
特此疾書,以記載不公正的一日。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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