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全國傑出青年法學家學術演講(下) 丨 中法評
目次
何志鵬:國際法治的中國貢獻
何其生:風物長宜放眼量——談中國積极參与國際規則的制定
汪海燕:遵從司法規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張翔:憲法作為改革的框架秩序
林維:刑事法研究期待更為透明的數據
樑上上:經由民商法,超越民商法
董坤:牢記使命,砥礪奮進——做一名法治中國的踐行者、捍衛者、探索者
蔣悟真:財政撥款科研項目合同的法律解釋
謝鴻飛:民法典編纂的法治意義
經由民商法,超越民商法
樑上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大家好。
非常榮幸,我有機會獲得「第八屆全國傑出青年法學家」的光榮稱號。
今天,對我是一個特別的日子,也是值得紀念的日子。
在此,我要感謝中國法學會給予我這麼大的榮譽,我要感謝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的推薦,我要感謝我的母校浙江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教育,我要感謝我的恩師王保樹教授的精心培養,還要感謝我家人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頒獎是對我過去研究的肯定。
這些年來,我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的研究。在對民商法的研究中,我融入了利益衡量的新理論與新方法,取得了一些成績。利益法學派是主要的法學流派之一,利益衡量對世界法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我花了20多年的時間持續地對利益衡量的理論與方法進行研究,構建了全新的利益層次結構,把利益衡量理論推向了精細化的新階段,為解釋法律與適用法律提供了新的指引。
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制度利益」的新概念,破解了不同性質的利益之間進行衡量的公度性難題,設置了防止利益衡量濫用的界碑。正是在利益衡量理論的指引下,我把自己的研究向兩個方面伸展。一方面關注基本理論的研究,如物權法定主義、公司正義等,另一方面關注疑難案例的研究,積極回應社會的關切。
今天的頒獎也是對我未來研究的激勵與期待。
中華民族是偉大的民族,中國是偉大的國家。我深愛自己的民族,深愛自己的國家。我願意繼續懷著這份深深的愛,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貢獻自己的點滴智慧,為我國的法治建設作出自己的貢獻。
在未來的研究中,我將繼續堅持「建構式」的研究路線。建構式研究方法,是針對目前法律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設性意見,從而促進法律的不斷進步。我要把利益衡量與制度設計緊密地結合起來,努力設計出更好的制度,讓更好的制度構建更好的國家。例如,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源越來越重要,但現行公司法不允許人力資本出資,全國人大代表雷軍多次提案建議允許人力資源出資。對此,我們需要從理論上找出該問題的癥結,提出建設性意見,設計出更好的制度。
在未來的研究中,如何把握公司法的轉向?這是需要深思的問題。公司是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是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在我國現代化經濟建設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公司法應該如何適應社會變遷?如何妥當地堅持公司自治?如何滿足社會對公司正義的期待?如何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變得更加順暢?如何使股東的權利與債權人的利益獲得平衡?如何使公司治理變得更加科學?這些都期待我們更深入的研究。
這是一個偉大的時代。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呈現出嶄新的面貌。我國的法治建設共同經歷著社會的進步與繁榮,取得了輝煌成就。我1990年進入大學開始學習法律,並以法律教學與研究為業,親眼目睹了法學的光榮與夢想,並有幸通過文字表達對法律的所思所想,作為涓涓細流匯入這偉大時代的滾滾洪流之中。
我期盼更多具有中國元素、中國氣度的法學作品呈獻給我們的國家。
謝謝大家!
牢記使命,砥礪奮進
做一名法治中國的
踐行者、捍衛者、探索者
董坤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法學同仁:
大家上午好!「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的評選,體現了黨對法學研究工作和法學人才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心。今天,我懷著非常激動的心情接受「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的榮譽稱號,倍感榮幸。藉此機會,請允許我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和幫助我的各級領導和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衰則國亂。」黨的十八大以來的這五年,在新的起點上法治中國建設實現了歷史性的大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取得了新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實現新跨越、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新成果。這些都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全國政法幹警和理論研究者聚力奮進、不斷前行的結果,作為其中的一份子,我深感自豪。在法治中國建設的新的歷史時期,一名青年法學人的責任擔當是什麼,結合自身專業,談一點體會,與各位交流:
一、要做一名堅定理想信念的踐行者
習總書記強調:「堅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隊伍的政治靈魂」。作為一名青年法學人、檢察人,必須永葆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作為一名青年檢察人,面對政治考驗,必須旗幟鮮明、挺身而出,絕不當「騎牆派」;面對歪風邪氣,必須堅決鬥爭,絕不聽之任之;面對急難險重任務,必須頂得上去,絕不畏縮不前。
二是要篤行實幹。在新的司法體制改革時期,孟書記強調,「要想改革、謀改革、善改革,當好改革促進派、實幹家。」作為一名青年法學人,更要腳踏實地地做好理論研究工作,「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在本職崗位上用力,爭做改革促進派和實幹家。
二、要做一名社會公平正義的捍衛者
公平正義是雕刻在我們內心深處的價值坐標,是人民群眾獲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作為一名青年法學人,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決捍衛社會公平正義。
一是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列寧講過,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作為一名法律學人,要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自覺守法律、重程序。
二是要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作為一名青年法學人,要深刻理解「100-1=0」的道理: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累計起來的良好形象。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
三、要做一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探索者
2017年是中國司法改革決戰之年,改革諸多措施都將向縱深發展,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深入研究。作為一名青年法學人,一名青年檢察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論研究中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檢察制度,自覺做全面依法治國的忠誠實踐者。
一是注重檢察監督理論與實踐研究。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是黨和國家為保障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作出的重大制度設計。檢察機關回歸檢察監督主責主業,重點圍繞如何切實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各項監督職能,如對刑事檢察監督、民事檢察監督等展開研究,以及對其他如公益訴訟等重點、難點、熱點等問題加以突破。
二是注重司法責任制改革研究。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對此,應重點結合各地實踐經驗,加強對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以及司法辦案組織、辦案許可權、責任追究以及入額後的績效考核等改革內容進一步探索。
三是注重與檢察相關的訴訟制度改革研究。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已經擺脫了舊有糾問式訴訟下法官集偵查、起訴與審判一體,法官與被追訴人單線對峙式的行政治罪模式。司法改革提出審判中心主義,其用意之一即在於改變當下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特點,將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結構錯位復歸合理的訴訟構造。
審判中心主義要求堅持直接言詞原則,強調證據的審查與認定應當在法庭上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給檢察機關轉換工作模式、提高辦案質量提供了新的切入點,檢察理論研究也應當從推動工作創新發展的角度積極作出理論和制度上的回應。
四是注重懲治犯罪與人權保障制度研究。「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人權的保障如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檢察官既是監督者,又是「保民官」。檢察研究要注重研究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研究如何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原則、制度以及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偵查措施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以及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研究。
尊敬的各位領導、法學同仁:一百多年前,梁啟超先生對於中國未來的期望:「無端忽作太平夢,放眼崑崙絕頂來」,更是斷言:「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之唯一主義。」他把法律當成救國救民的良藥妙方。但古代有人治而無法治,近代忙於救亡圖存,法治命運風風雨雨,起伏跌宕。改革開放,法治重新啟航。
一百多年後的今天,中國夢、法治夢承載著民族復興的希望,凝聚著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再度成為時代的最強音。總書記指出,中國的未來屬於青年,中華民族的未來也屬於青年。青年一代的理想信念、精神狀態、綜合素質,是一個國家發展活力的重要體現。
對照各位先進我還有很多差距,然荀彧曾言:「你本無心,奈何命運,你若有心,命運奈何。」作為一名青年法學人,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將彌補不足,不忘初心,砥礪奮進,在法治中國的建設中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財政撥款科研項目合同
的法律解釋
蔣悟真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
近年來,科研經費支出難、報銷難,科研人員難以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補償),一些科研人員甚至採取違法手段侵佔科研經費並受到刑事處罰。科研經費使用問題不僅成為廣大科研人員的「心病」,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給科研經費「鬆綁」,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以促進國家科技創新和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是近年來中央和國家出台系列科研管理改革政策的主要動因。
但是,科研經費依託科研項目產生,對其進行有效治理並展開法律追問,涉及一個前提性問題,即如何判定科研項目合同的法律屬性。本文擬對科研項目合同的法律屬性予以剖析並重新定位,以期為科研經費的有效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一、科研項目合同性質的認知及其困惑
(一)科研項目管理的合同化轉向
科研項目合同制度為不少國家所採用,包括美、德、法、英等國家都對科研項目合同的適用作出了相應規定。計劃經濟時代下,我國科研創新體系是政府主導下各政府部門之間「條塊分割」的結構。
改革開放後,我國科技體制改革開始試點推行科研責任制和合同制,198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提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普遍實行合同制」,國家對智力活動的資助已普遍採用科研項目合同的方式。
為加快科研項目合同制度的完善,2016年中辦與國辦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指明了推廣與應用科研項目合同制度的新思路。可以說,合同制已成為我國科研項目實施與管理的最主要方式。
採用科研合同來執行國家科技計劃與優化科研資源配置,是對傳統行政計劃命令方式的重大改進。
(二)科研項目合同定位的認知困惑
合同化管理已成為我國科研項目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對於科研項目合同的性質當如何定位,學界大致形成了「行政合同說」與「民事合同說」。就現階段而言,這兩種觀點都難以消解科研項目合同管理及經費治理中的困惑。
1.「行政合同說」及其認知困惑
其基本理由是:科研項目合同實行自上而下的集中管理,國家相關部門有指導與監督權、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權以及對合同相對人的制裁權;科研項目合同是在行政主體實施其科技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形成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科研項目合同通常是由國家下達指令性科研計劃,目的是執行公務,實現國家行政目標。
目前學界主流觀點主要是從「主體」和「標的」兩個角度來認定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之區別,套用該標準從形式上看科研項目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為行政主體,目的是為了履行公共職能、追求特定的公共利益,故而符合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徵。
但是,行政合同之所以區隔於民事合同,在於行政合同設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若科研項目合同為行政合同,科研主管機關與項目承擔人之間則形成了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科研人員則轉換成公法意義上的科研義務承擔者,需為不能完成科研任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科研主管機關的干預與制裁行為,不僅會直接影響科研人員對科研項目合同的履行,還會對「非政治性」的科研自由權造成直接的侵害。
2.「民事合同說」及其認知困惑
在《合同法》制定與實施之前,科研項目合同曾經被視為技術合同,按照《技術合同法》進行管理。某些科研項目合同或立項書亦明確以《合同法》為擬定與履行依據。
學界一些民法與刑法學者傾向認為科研項目合同為民事合同,更有觀點明確將其視為委託合同或承攬合同。其主要理由有:科學研究並非執行公務,是一種遵循自然規律的客觀行為;科研項目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科研經費是作為科研人員從事課題研究的「對價」而存在的,並屬科研人員個人所有;把科研項目合同納入民事合同範疇予以規範,更有利於減少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給研究者真正自由研究的空間。
但將科研項目合同視為完全的民事合同,雖然可以以此建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但卻會與科研經費治理之間產生衝突。民事合同屬性下,科研人員以交付科研成果作為完成科研項目合同的唯一標準,作為「對價」,科研經費完全由科研負責人管理與支配,經費購置的一切科研設備以及結項後的剩餘經費皆歸科研人員所有。
二、科研項目合同性質的應然定位
(一)科研項目合同的公私混合屬性
從公私對峙到公私融合的轉變是現代法律發展的新趨勢,公法與私法的融合構成了現代法的形成與生長的內在驅動力。
1.科研項目合同中的公法因素
第一,科研項目合同訂立過程受到公法的規制。
第二,科研經費使用需受到公法的規制。其原因至少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科研項目經費來源於國家各級財政收入,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資源;二是科研經費投入具有「高風險性」。
第三,科研權利需要公法保護。
2.科研項目合同中的私法因素
國家推行科研項目合同化治理,就是期望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合適的項目承擔人,並通過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國家不再以高權統治者的姿態向科研人員下達科研任務,而是以「私人地位」扮演私法行為的當事人,與科研人員構建私法關係。
第一,合同治理體現私法理念。合同治理謀求從行政主導向以科研權利為中心的模式轉變,將科研主管機關與科研人員的關係從隸屬型管理關係轉變為平權地位與平等關係。
第二,合同規則本身即為私法規則。私法規則的適用貫穿在科研項目合同訂立到履行的整個過程中。
(二)科研項目合同公私屬性融合
1.公私對峙導致調整失靈
考察財政撥款科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不宜始終拘泥於形式上公私對峙的邏輯桎梏,不然對科研合同關係的法律調整將陷入死胡同甚至走向極端化:一方面,無論是純粹的採用公法模式還是私法模式對科研合同進行具體調整,都將過度加劇權義結構和合意格局的失衡;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擺脫公私對峙的傳統套路,即使利用拆分模式對科研合同中的行政性要素與契約性要素進行區別調整,同樣將面臨形式邏輯和利益衡量的激烈衝突,致使公共利益的保護與私人利益的表達都將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
2.科研項目合同公私屬性融合之目的
科研項目合同受到公私法的雙重規制,並共同致力於實現科技創新與社會科學繁榮,違背這一目標,任何法律規制都將失去意義與正當性。
申言之,科研項目合同的法律規制目標,既要維護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即私人利益),又要保護科研主管機關所代表的科研經費合同使用與實現科技政策目標之雙重公益,並且不能僅僅只是兼顧公私利益,而是要在合同治理與法律規制中創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
亦即通過恰當的規制方式並遵循合作共贏的原則,使科研人員獲得合理物質報酬與學術聲譽、提高其科研能力,同時確保國家投入的科研經費得到合理使用,並最終在整體層次上提升國家的科技水平。
3.科研項目合同公私屬性融合的價值秩序
有效融合科研項目合同中的公私法屬性,關鍵在於合理處理科研經費財政管制與經費使用權、科研自由權之間的價值次序。我們以為,儘管科研經費屬於公共財政支出,但政府對科研經費的治理依舊不能被視為其履行國家公務而與常規性的公共財政治理相提並論。
科研人員雖然接受政府的科研經費資助,並以完成相應的科研任務為對價,但科研活動的開展以及科研任務能否完成,需要以充分尊重科研人員的相關權利為前提條件。科研人員不能從科研活動中獲得合理的物質報酬,則難以激發其科研積極性;其經費使用權受到不合理的拘束,科研活動則難以有效展開;而無科研自由,又必然直接影響科研項目合同的履行效果。
當然,科研人員的相關權利亦需有其內在與外在的制約,不受限制的權利不僅會觸及科學倫理底線,更有可能異化為科研腐敗,因而科研主管機關基於科研經費的公共財政屬性及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必須對科研權利進行適當的限制。
三、科研項目合同定性與科研經費治理
科研項目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說明模式,理論基礎上蘊涵著既應遵循又要調和市場規律、財政規律、科研規律並實現三者內在統一的本質要求。科研經費的治理既不能被科研項目合同的公法屬性過度吞噬,也不能全部淹沒於其私法屬性之中,而是應該按照科研項目合同的公私法屬性以及公私法融合的內在機理予以實施。
(一)公法之治:科研權力的正當行使與科研經費的合理干預
科研經費使用應遵循的財政規律及經費投入使用所反射出科研規律的「高風險性」或「不確定性」,構成了政府權力干預的正當性基礎。政府對科研項目合同踐行過程的干預,目的僅為執行合同簽訂過程中所達成的允諾,保護合意雙方的合同期望,即意思表示內容所最終指向的科研項目所承載的科研成果與公共利益。
這就要求政府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干預不能過於苛刻,而應以科研項目合同中的最高真意為導向,建立科研經費合理干預與科研權力正當行使的公法治理體系,實現科研項目合同中所涵載的公共利益的最優化表達。
(二)私法之治:科研權利的充分尊重與科研自由的有效保障
科研項目治理是一種尊重市場規律與科研規律下的契約式平等合作治理,即意思表示應依託科研規律的走向,以此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合作治理關係,明確合作雙方互為承擔對應的負擔給予、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這種合科研規律性基礎上的雙方合意,一方面應充分尊重科研人員的意志空間與權利表達,另一方面應強調關注當事人之間合意的實際結果。審視當下我國科研經費治理體系,依舊沉湎於以政府權力為導向,造成科研經費預算及其執行往往與科研活動需要相衝突,不可否認這是導致當前科研經費被違規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建立科研權利被充分尊重與科研自由得到有效保障的私法治理體系,以營造舒暢的科研活動氛圍和優良的科研激勵環境,是科研經費私法之治的核心問題之所在。
結語
為鞏固科研經費管理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保證改革的統一性、權威性,明確科研管理職能部門的權力界限以及科研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並進一步突破改革中所遇到的困境,國家立法機關有必要在現有相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對科研經費治理作出統一的立法。而只有清晰梳理科研項目合同中複雜的法律關係,才有可能確立正確的立法導向,最終達到保護廣大科研人員權利、推動我國科技創新發展與哲學社會科學繁榮之目的。
民法典編纂的法治意義
謝鴻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民法典編纂可謂當前法治建設的標誌性工程。民法典調整市場經濟、經濟以外的其他社會領域、家庭關係和個人人格四大領域,是社會的基本法、國之大典。它為市場經濟提供一般交易規則,包括權利交易和權利保障規則;為非經濟的社會領域提供一般規則;為家庭秩序的穩定、和諧提供製度資源;促進個人人格的全面和自由發展。
除了上述民法典的一般功能之外,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中國民法典似乎還應承載如下期待和願景:
一是發揮「半部憲法」的功能,更深刻地形塑社會並影響社會的運行體制和機制。民法典應承擔落實憲法基本權利的重任,將基本權利在民事領域細化和類型化,並提供翔實的確認和保護規則。在中國憲法實施機制不盡如人意的當下,中國民法典的憲法功能就更彌足珍貴。
1986年的《民法通則》作為「權利播種機」「權利宣言書」,贏得了世界聲譽,民法典更應通過細緻而微的規則設計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從而間接劃定公權力的作用領域,甚或將公權力圈入私法規則和制度的「鐵籠」。民法典規定的權利類型越豐富、越細緻,就越能限制公權力的濫用。正因為民法典與憲法同樣有控制權力和保護權利的雙重功能,編纂民法典才成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二是凝聚中國人的道德共識,展現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和實踐理性,同時因應社會實踐的要求,並為未來社會的發展預留空間。民法典的全部內容無外乎社會生活的記載和總結,它必然要展現中國人生活世界的重要部分,呈現中國人的重要社會交往規則和實踐理性。其中最關鍵的內容無疑是道德共識、價值理念和文化象徵等精神層面的因素,民法典應將這些精神要素澆築到具體的制度和規則中,妥當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賦予權利和利益,分配風險和義務。
三是建立一個前後一致、邏輯圓融、層次分明的有機法律體系。民法典之所以稱為「法典」而不是「法」,就在於它必須將適用於不同民事領域的海量規則,按照特定的法學邏輯和原理,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全的規則體系。「有機」的內核主要是將看似毫無關聯的不同民事領域的規則,通過法律作業建立起彼此之間的法律關聯和意義脈絡。
中國民法典的底限要求是建構一個沒有任何矛盾的規則體系。但一部偉大的民法典不可能止步於此,它還要求民法典體系結構精美、層次分明、邏輯清晰、首尾一貫。
《民法總則》頒行後,立法機關正在進行民法典分則的編纂工作。在中國語境中,民法典應如何最大限度發揮其法治意義,主要集中在如何處理如下幾對關係:
一是民事關係和商事關係。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曾經的「鄉土中國」很大程度上走向了「商土中國」,社會分工的細密化也使人與人之間的彼此依存程度增加,契約關係的數量也大為增加。在資本大量下鄉後,農村的社會關係也一定程度上被商化。
傳統民法典依存的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基礎已不復存在,至少在交易領域,民法典調整的交易原型多半不再是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而是至少有一方是商事主體的交易。此時,民法典應如何區隔民事關係和商事關係就成為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
二是法教義學和社會實踐。任何民法典都以特定的社會生活為調整對象,立法者在設計規範內容時,自然必須參酌和尊重社會經驗、社會秩序和民眾智慧。另一方面,民法典當然必須以學理支撐。民法典的立法者總結和表達社會經驗並非易事,因為不同的人,對社會的體驗不可能沒有差異。
為此,立法者必須體察社會細微的變化,拓展大眾參與立法的渠道,總結大多數人的生活經驗和價值取向。此外,法律應容讓習慣(包括行業習慣和地區習慣),使民法典與社會生活更為交融。
三是固有與普適。中國民法典的編纂當然可以全然照搬西方民法學的原理、概念、制度和規則,但作為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與社會生活和社會行為中的倫理道德、價值秩序、意義體系、文化觀念等「民族精神」密切相關,更與一國的社會經濟和技術情勢須臾不可分,簡單照搬是不可能的。
如果真能通過民法典實現中華文化復興,民法典就可成就「為萬世開太平」的偉業。無論這一目標是否能達成,民法典編纂必須恪守的底線是:民法典應該體現中國人的生活,而不是抽象的人的生活。最應引起關切的中國民法典的固有法成分,主要是家庭制度和土地權利制度。
四是公法和私法關係。中國民事法律的沉痾痼疾之一,是在民法典中加入了大量的公法規範,尤其是國家對經濟的管制性規範。為區分國家管制規範和民法典的自治規範,同時實現兩者不同的規範意旨,民法典可以採用引致性規範納入公法,但無需在民法典中重申公法的內容。
民法典引致公法的條文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公法對習慣作為法源的限制,習慣如果背離了國家的管制目標,不得成為習慣法;
二是在物權法領域中引入對所有權的法定限制,即公法規定的所有權行使的法定義務,如遵守環境保護規則等;
三是在合同法領域中引入公法管制規範,對合同效力進行限制;
四是在侵權法領域中引入公法規範,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
中國民法典的編纂距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範式民法典已二百多年,具有相當充分的後發優勢。對中國民法典編纂的願景,當然是充分運用後發優勢,制定出一部契合中國人生活、體現時代精神、內容合理、結構嚴謹、層次分明的民法典。目前我國周邊國家如越南、柬埔寨等都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一帶一路」事業的蓬勃發展,中國民法典理應成為周邊國家的藍本,通過民法典成為法律文化的輸出國家。
1949年後,中國民法典篳路藍縷的編纂過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民法學術的積累、政治資源的支持和中國綜合國力的提升,都使我們有理由、有信心期待一部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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