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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房子該歸誰

父母為已婚兒子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幾年後,兒媳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房產——這套房子該歸誰來源:河北法制網□本報記者梁燕通訊員許文敏對於老百姓而言,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父母用大半輩子的積蓄為子女購買婚房,就是希望子女能有一個幸福穩定的家庭,然而現實生活中離婚現象令人擔憂。一旦離婚事件發生,多數父母不會甘心自己節衣縮食為子女出資購買的房屋任由他人分去一半,糾紛隨之而來。日前,橋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08年2月,趙先生與李女士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09年8月,趙先生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了一套二室二廳的房子,房子登記在趙先生名下。2015年5月,趙先生和李女士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李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對所住房屋進行分割。雙方對房子的歸屬爭執不休,各不讓步。趙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資購買後贈與自己的,而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李女士則認為,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得,而且雙方共同居住在該房子里,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面對李女士激動的情緒,承辦法官從法律角度出發耐心講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本案中,趙先生與李女士結婚後,趙先生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的房產,且房子登記在趙先生名下,依照本條規定應認定為,趙先生的父母是將房子贈送與給趙先生個人,該房子是趙先生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李女士無權分割此房產。李女士聽了法官的解釋,認識到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事,自己的訴求於法無據,最終放棄分割該房屋的訴求,本案也得以調解結案。婚姻法既保護婚姻,也保護婚姻中雙方的財產,人們應該認識到,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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