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為法人公司的是否適用免稅規定?

問:有限合夥企業,其中一個股東是法人公司。如果有限合夥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者取得購買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由於分紅屬於稅後利潤,合伙人是否還需要再納稅?法人股東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是否適用免稅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徵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人是個人的,需要就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單獨納稅,合伙人是企業的,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還請關注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新文件。  以下地方政策口徑供參考:《北京國稅局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2013年11月)》  1、納稅人為居民企業,投資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所得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合夥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不是居民企業,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具體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納稅人為居民企業,投資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所得,在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之前,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熱點政策問答(2014年第一期)》:  84.問: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按照「先分後稅」原則,合伙人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該項收入能否適用免稅收入政策。  答: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法人性質的合伙人從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免稅收入。間接取得,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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