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單證的交付知識-單證員考試-考試大

 一、交單(結匯單證的交單)  (1)匯付:發貨後,出口商→進口商  注意留底,郵寄記錄。  (2)托收: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進口商  (3)L/C:出口商→議付行或寄單行→開證行或付款行→進口商  (一)信用證項下交單  1.正常單據的交單  三要求:單據齊備;內容正確;提交及時。  2.有不符點單據的交單  (1)議付行同意議付:  a.出口商交單,並提供書面擔保書;  b.銀行議付並向開證行聲明:如開證行拒付則可要求出口商退款加息。  (2)議付行不同意議付:  受益人可要求議付行向開證行通告不符點,請開證行授權議付或改做托收處理。議付行在收妥款項後才對受益人付款。  (二)托收項下交單  1.出口商交單據、托收指示書給托收行;  2.托收行將單據、寄單面函給代收行。  註:銀行只需/須核實單據與指示書或面函表面所列一致即可,不必審核內容。  但我國銀行應注意單據中是否存在與現行外管政策相悖的問題。  二、L/C方式下,受益人交單後,銀行的操作流程  (一)議付銀行審核單據  1.5個銀行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2.議付  (二)銀行寄單索償  1.無償付行時:  2.有償付行時:  (三)開證行付款  1.收到單據後5個工作日內付款或提出拒付;  2.通知開證人贖單。  (四)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五)議付行得到償付後,辦理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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