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記者卧底替考」不構成犯罪

  議論風生

  記者卧底參與高考舞弊,的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這種「危害」相當有限,還因為及時曝光避免了舞弊者被錄取,也保障了公眾知情權,這是比所謂現場秩序更高的法益。

  昨天是高考首日,一則新聞也引發了社會對媒體倫理的爭論:有媒體派記者卧底一個高考替考組織,揭露出多名大學生到江西充當「槍手」替考的內幕。

  記者進行卧底調查,甚至作為「槍手」進入高考考場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人認為:為了所謂「揭黑」,就使用了違法手段,這有違程序正當要求;也有人認為,這是用「實質正義壓倒了程序正義」。

  在這裡,得廓清幾點情況:首先,參與卧底的記者已明確表示,卧底暗訪行為之前是向警方報備的,並非一些人揣測的故意逞能。其次,雖然高考舞弊廣受詬病, 但依「罪刑法定」原則,中國現行法律並未將替考本身定為犯罪,替考一般按行政違法處理;而高考舞弊的組織者,一般按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進行刑事追究。

  那記者卧底替考的行為,是否必然構成違法呢?刑法理論中有所謂「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概念,它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 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並不符合犯罪構成。「違法阻卻性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

  「正當業務行為」,指雖然沒有法律等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而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醫療行為、律師的辯護、 新聞報道、體育競技4種類型,都是可以作為「正當業務行為」構成「違法阻卻」的,即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於記者報道是否,及如何適用「正當 業務」說,還沒有成熟的學說,但在司法實踐中,之前那麼多轟動一時的記者暗訪,都沒有進行司法追究,也可以看出中國的刑事政策傾向於認同記者卧底調查。

  其實,整個「違法阻卻性事由」學說的背後,是「法益衡量說」。就是當不同法益衝突時,法律要優先保護那些更值得保護的法益。比如同樣是生命權,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正當防衛者的生命權。

  而此次記者的卧底,雖然參與了高考舞弊的過程,的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這種「危害」相當有限,幾乎沒有受害者,它沒有造成考場混亂,還因及時曝 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眾知情權,也使教育、公安部門及時介入,打擊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錄取,提升了高考的社會公信,這個法益更 大。

  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的記者卧底調查都可以作為「正當業務行為」。排除其犯罪性的,不是因其「業務」而是因其「正當」。也即記者的 採訪應該是「正當的」,符合行業規範、公益原則,為了公眾知情權等更大的法益,且沒有突破「最小傷害」原則等。而在記者卧底替考事件中,涉事記者的行為從 眼下看並無「非正當」之處,對其樹起法律或道德大棒,未免有些想當然。

  玉素(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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