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最新講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新變化(8月7日)
2017年8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教授受邀在卓安大講堂現場分享「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新變化」,講座由成都市律協刑專委主辦,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庭立方承辦。會後,陳瑞華教授正式受聘庭立方培訓的專家顧問。
在本次分享中,陳瑞華教授詳細闡述了兩高三部新出台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各項變化,並通過對我國當前非法證據排除現狀的介紹,結合多起案例,用比較的視角、縱深的思維方式為在場的法律人講解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變化方向和重要性。下面就本次分享中陳瑞華教授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變化的最新部分解讀總結入下:
第一,規定將威脅、非法拘禁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規定將威脅手段限定為「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相威脅,將非法拘禁設定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對於偵查人員通過這兩種非法取證行為所獲取的有罪供述,規定也作出了適用上的區別對待:偵查人員採用威脅手段的,需要達到令被訊問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的程度;而偵查人員採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的,則不需要達到上述程度。採用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一律排除,拘留到期後偵查人員不放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到期仍不放人、六個月之後留滯人沒有法律手續的、到期後不變更強制措施的。
第二,最大的突破——確立重複性供述排除規則。「重複性供述」,又被稱為「重複自白」寫入非法證據排除的對象。規定首先確立了重複性供述排除的條件,要求作為排除重複性供述前提的非法取證行為只能是刑訊逼供行為,而不能是其他非法取證行為。不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來作出的重複性供述必須與前面的刑訊逼供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例如,第一次2名偵查人員進行了刑訊逼供,但第二次同樣兩名偵查人員的出現,沒有採用非法手段,但是對嫌疑人心理產生威懾。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為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規定還確立了重複性供述排除的例外規則,即偵察機關更換了偵查人員並告知了嫌疑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的,在此情況下嫌疑人作出的供述不再排除。
第三,規定確立了檢察機關在審判前程序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主導權。偵查階段的排除(新規定):一律由檢查機關排除。排除請求提交檢查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終結前的核查制度建立,專項核查程序,由檢察機關的監所部門負責。核查過程全程錄像,隨案移送。核查發現非法證據的,直接排除。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分別由審查批捕檢察官和審查起訴檢查官的調查核實,可以接受嫌疑人和律師的申請。發現有非法情況的,直接排除。
第四,規定確立了庭前會議的初步審查功能。召開庭前會議的前提是被告人和辯護人提交了相關的證據線索和材料,這是召開庭前會議的必要條件(庭前會議在我國不是必經程序),材料分為閱卷材料,和自己收集的材料。證據線索比如同步錄像的某時間段內發生了刑訊逼供…..特別注意拒絕提交任何證據材料線索的行為,辯護方承擔初步舉證的責任,經過聽取意見和了解情況,法官對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就可以決定啟動正式調查程序,否則就將駁回被告方的相關申請。由此,庭前會議就對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就可以發揮初步審查的功能。特別注意:為了防止出現訴權的濫用,在開庭前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沒有正當理由的,開庭後法院不再受理。一審不申請的,二審申請可能不受理。庭前會議將會成為未來非法證據排除的「第一戰場」。
第五,關於新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不足的地方有:沒有明確界定疲勞審訊的時間,且短時間內解決這個問題很困難。可能判死刑的案件,訊問律師是否在場沒有明確規定。
第六,總結:如何將新規則運用到實務中。
1、善於援引法官的學術觀點和先前的案例。用法官的思維邏輯去說服法官,援引先前相類似的案例。
2、在非法證據的排除辯護中,進行有效的對抗,而且要善於獲取法官的支持,和法官進行有效的配合,不一味的進行對抗。
3、在非法證據排除中,強調對抗作用的同時,充分重視非法證據排除的威懾作用,用於妥協性辯護。作為辯護的策略,用於減少罪名,減輕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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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