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彰顯動物保護的迫切

真問題:如果是虐待一隻沒有主人的狗,你我能怎麼辦?

此次「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距離上月底「長沙警方當街打死金毛」事件,隔得很近。同樣與狗相關,上次的輿論是絕大多數人支持長沙警方的做法,然而這次不同,同情被摔死小狗、譴責摔狗者的聲音佔據了絕對上風。

寵物主人小吳在何某家樓下發現被摔下來的柯基萊恩

這當然是因為事件的緣由和性質完全不同——但本次事件也驗證了,狗的確是一種與人親近的動物,當一隻小狗如此悲慘地被人從六層樓上摔下致死時,很多人會自然而然地產生憐憫的心理。並且,在是非分明的情況下,人們也會理所當然地把矛頭指向施虐者——只要看了何某在微信聊天中顯示出的那種對待動物冷酷至極的言論,你就很難不為此感到憤怒。

何某在微信中談論動物的態度非常冷酷

然而,尷尬的問題在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辦法讓何某因其對動物的冷酷言行得到懲罰。她涉嫌的罪名可能有敲詐勒索,但這種拿寵物安全來進行威脅的情況,可能缺乏判決的先例,能否成立還很難說。

更有可能的是,她觸犯了民法上滅失他人財物的條款,因此需要承擔小吳「財產」方面的損失——其實理論上,就連這點是否成立也是不好說的,因為迄今為止的新聞都沒有提到小吳有沒有狗證,如果有狗證的話,小吳完全可以很早就通過警察把這隻柯基要回來,而不需要跟何某在微信上耗兩個多星期。如果小吳沒有辦法舉證她就是狗主,那這隻無主柯基的死,何某並不需要向任何人賠償。

甚至於,何某是否真的故意虐待、摔死了這隻狗,目前也無法確證。微信聊天中的說法可能只是一種威脅,未必真的實施了虐待;至於把狗扔下樓摔死,也未必真是故意的——現場有用褲子、圍巾、狗繩等新結成的繩子,何某更像是想在警察上門時把這隻狗通過陽台轉移到其他戶,以逃脫侵佔這隻狗的指控。然而她不幸操作失當,柯基從六樓摔下身亡。但如果真是這種情況的話,不管萊恩死狀有多慘烈,何某的行為也很難稱得上是「虐殺」。

何某家樓下發現的結繩,何某辯稱並非想把狗摔死而是要將其轉移

所以,我們不妨假設下這種情形——「何某真的用殘忍的手段虐殺了一隻沒有主人、甚或是她自己的狗」,那麼,何某會受到懲罰嗎?這或許才是最有意義的問題。

虐待動物入罪,有著太多的現實障礙

然而答案是,除了逼迫何某道歉,你可能從法律中找不到任何可以懲罰何某的依據。

虐殺貓狗的事件,其實近年來經常發生。2015年,四川農業大學兩學生多次撕扯擠壓一隻小貓脖頸、結果致其死亡的視頻在網上流傳,激起了公憤,結果也只是學校對這兩個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向社會道歉。

四川農業大學兩學生虐貓致死

2012年,上海虐貓女事件引發關注——40歲左右的周某經常前往愛貓人士處收養小貓,而後帶回家虐殺取樂,曝光後憤怒的網友上門「尋仇」,然而也僅限於此了,周某連道歉都沒道歉,而動粗的網友還要小心被警察教育。

更早的2006年黑龍江女子高跟鞋虐殺小貓事件,踩貓女也只是發了道歉信。諷刺的是,當時的評論文章表示是因為中國沒有虐待動物法案,因此法律奈何他們不得,期待將來能看到中國版本的保護動物法案。然而十二年過去了,除了北京市政協委員常紀文2011年前後曾帶動過一波虐待動物立法的討論之外,這個事情可以說沒有聲響了。

2006年高跟鞋虐殺小貓事件,當時關注度很高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很多人都知道,許多國家都有保護動物的法案,最近有一則新聞甚至都能讓你驚呆——「瑞士政府會議通過決議,對動物保護法做修正,將保護龍蝦』下鍋』前無痛死亡的權利」,前兩年你可能還聽說過在瑞士單養一隻金魚犯法,理由是魚會寂寞。為什麼國外對動物保護可以如此盡心儘力,而在中國虐待貓狗就只用道歉就完了呢?

這自然是因為,虐待動物入罪,有著太多的現實障礙。

首先,對於「虐待」的定義就很難確定,虐待動物的標準範圍過大,極容易成為兜底罪,虐待動物罪很可能會被濫用,不僅加大了司法機關的負擔,同時也極容易侵犯人權。如果虐待動物的範圍過窄,則會導致在適用時缺乏實用性,對於動物權益的保護也會很有限。 (闞政《虐待動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舉個例子,目前雖然有很多「狗粉」聲討玉林狗肉節,但恐怕最不理智的狗粉,也應該清楚目前在中國完全禁止屠宰狗肉不現實。因此多數人主張的是不能虐殺狗。然而,屠宰狗肉的傳統做法,偏偏就是比較殘忍的——一般都是用繩子或弓弦勒死或弔死,或者用大草叉的齒間隔卡住頸部,總的來說都是窒息而死,相當於死刑中的絞刑。跟殺豬、牛、羊、雞時用刀割斷頸部那種一刀斃命還不一樣。而這還是有一定理由的(與狗警惕性比較強、以及食客口感要求有關)。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界定「虐待」的界限?

愛狗人士在玉林狗肉節時把狗買下來

除了屠宰方面的問題外。在必要情況下的「打狗」問題,也是界定是否屬於虐待的難題。因為動物可能是有攻擊性的,可能對人造成健康、安全方面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動物使用了過度的暴力,是否該算作虐待?

此外還有「狗黑」人士喜歡談論的公平對待問題——禁止虐待動物的法律該把哪些動物保護起來?如果只說寵物,一些冷門偏僻的寵物怎麼算?如果擴大到所有動物,豬牛羊這些是否執行與貓狗一樣的標準?螞蟻、蟑螂這些又怎麼算?這些問題雖然未必沒有解決的辦法,但至少目前人們還缺乏統一的認識。

再比如,一些人主張為了快速讓虐待動物入刑,建議將在公眾場合虐待動物的行為入罪,但這種立法邏輯就是存在爭議的——公眾場合虐待動物有罪,那私人場合就可以了嗎?這到底是為了保護動物,還是為了保護人的脆弱情感?

歸根到底,在法律該多大程度上保護動物這一點上,民眾乃至法律界都是相當缺乏共識的。人們願意為此付出的成本有多少,每個人可能也不一樣。

針對虐待動物的立法比較難,不代表人們不應該採取行動

真正的問題在於,在保護動物不被虐待這個議題上。人們缺乏有效的行動,每次人們注意到這個議題,都是因為一些新聞——不是狗粉攔路救狗,就是執法人員粗暴打狗,或者是一些極品奇葩的虐狗行為,這些事件和新聞大部分時候只被用來傳遞情緒,而沒有促成有建設性意義的行動。

哪些是有建設性意義的行動?成立由法律意義的動物保護團體,組織討論,對話,介紹他國經驗,把議題帶入正式的議事場合。只有人們習慣關於保護動物有關的議題了,才能解決認識上的分歧,解決一個個實際的問題,立法程序才能真正跑起來。

目前在中國,司法資源已經不堪重負,在沒有社會的廣泛支持的情況下,即便是將虐待動物的行為入罪也是很難真正做到保護動物。 所以,虐待動物行為的有效規制需要社會的支持和參與。 例如,在動物保護最發達的英國,動物保護組織本身就是保護動物的最有力武器。反虐待動物團體承擔著反虐待動物的重要任務,他們負責搜集案件材料,為法院提供諮詢意見,同時民眾也可以將虐待動物的案件告知這類的社會團體。這樣的社會團體在反虐待動物方面極大的減輕了司法系統的壓力,不僅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同時也可以更好的制止虐待動物的行為。(闞政《虐待動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工作人員在給孩子傳播動物保護理念,在一些人看來這種理念有助於預防犯罪

而從立法的路線圖來說,從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開始,是個好的做法。因為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貿然用全國性法律來規範所有人與動物打交道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許多問題。所以各個地方討論各個地方的做法,從低層級的保護法規逐步到高級別的法規,再到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全國性的立法乃至入刑,是一條可取的道路。

事實上,從行政法規制過渡到刑法規制是有先例的,酒駕入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初酒駕只是受到交通法律法規規制,之後才上升到刑法規制。對於一個行為的規制從輕到重是符合人的認知的,因此先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規,再將虐待動物入罪的路徑是可行的。

而目前,用民法財產方面的法律,來一定程度限制虐待動物的行為,其實也是一種有效的措施。但人們不能夠僅僅滿足於此,畢竟,寵物社會的來臨是不可阻擋的,人們對動物的親近感只會不斷地提升。沒有人願意看到殘酷虐待貓狗的事件再次發生,對此,法律方面的行動不能停下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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