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署名的4種方式 對父母、男女方有不同利弊

買婚房怎麼署名?很多人在婚前或剛結婚就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寫幾個人的名字,因為署名問題容易產生了一些糾紛。

一、房產證署戀人雙方的名字

這種署名方式被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方所支持。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男女雙方的共同債務。

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男女雙方,歸雙方共有。如果購房後「准夫妻」分手,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雙方結婚)的贈與,若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

二、房產證署父母的名字

持這種觀點的多數是支付了首付款的男方家長。若這樣署名,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則一旦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要求父母返還或主張分割房產。

三、房產證署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認為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如果這樣操作,房屋將被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是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則雙方一旦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產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或主張分割房產。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如此。

四、房產證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此種情況需從兩方面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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