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觀《我不是潘金蓮》
《我不是李雪蓮》電影院已經上映過了,筆者沒有去看過。因為看過介紹,說是馮小剛用了什麼方圓鏡頭的藝術處理手法。筆者認為去電影院就是為了看大屏幕去的,屏幕這一塊難免會心理不太舒服,就沒有去看。今天從電腦上看了這部超現實主義電影,其中個別鏡頭彷彿看到了身邊的身影,感觸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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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李雪蓮》電影內容起因於民政離婚,處理於法院訴訟,結果於信訪處理,反應的是信訪問題上各級政府的處理機制及官場規則。儘管網上關於這部電影各種各樣的觀後感已經很多,但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還是想從法律的角度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立案存在決定性錯誤
李雪蓮、秦玉河經民政部門行政登記離婚,後李雪蓮稱當時是假離婚,起訴要求確認離婚無效。這本應是通過行政訴訟確認離婚登記無效的行政案件,影片中卻通過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用民事判決確認離婚行政登記有效,民政局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嚴重違法。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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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審理過程存在諸多瑕疵
1、按照民訴訟規定,證人不能旁聽庭審。影片中,作為證人出庭的拐彎鎮民政助理古大行,法庭開庭時就坐在門外,門也沒關。審判長王公道一聲召喚,他就從門外進入庭審,可以看出庭審的全過程他全能聽到,有違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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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民訴法規定,證人到庭以後,應查明證人身份,查明與原被告是否有利害關係。影片中,審判長王公道沒有審查證人與原被告關係;證人到庭以後,應由證人首先對證明事實進行陳述,再由原被告進行詢問,再由法官進行詢問。影片中,證人還沒陳述,法官王公道上來直接詢問證人案情,有違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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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系當庭宣判案件,按民訴訟規定,合議庭審理案件,宣判前應進行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期間,應宣布休庭,當事人迴避。影片庭審中,原被告方均沒有退庭迴避,甚至證人都沒有詢問完還在庭上坐著,就進行了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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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為離婚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必要時可以拘傳。現實中,明星打官司的不少,基本不會出庭的,只有明星離婚案件,明星必定會出庭,就是這個道理。影片中,被告秦玉河沒有到庭,委託律師到庭,法官王公道竟然向原告李雪蓮解釋,這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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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當適用迴避制度
作為法官,提前案件接觸當事人是違反法官紀律和民訴法迴避制度的。審判長王公道是否接受李雪蓮東西影片沒有交代。但是明知與原告李雪蓮是親戚,還主審這個案子,王公道確實不公道,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本案王公道理應主動要求迴避。
其實這個案子存在以上法律問題,可能觀者會說,當時的法院就是這麼處理的,或者說承辦法官王公道業務不精,處理案件水平有限。但是,要知道,因為李雪蓮信訪問題,不僅歷時十幾年,曾撤過法院院長、縣市省領導,甚至驚動了中央領導,這些領導能不上心?能不分析這個案子審理問題?鄭眾縣長說的,這個案子就是因為你們法院引起的,你們推不了干係。難道法院院長對於涉及這麼多領導關心的案子,能不仔細多次研究?把本不該法院受理的案件作為法院案件一直承受信訪壓力,可以推見他們根本沒有發現案件處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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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的是,影片結尾,馬文彬市長總結整個事件經過,給整個事件定性的時候,把李雪蓮案件這個本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審理程序嚴重瑕疵的案件,定性為法院並沒有辦錯,錯誤出在官員工作作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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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李雪蓮這個電影起因是老百姓貪圖私利生二胎、分房子,辦理假離婚,這是百姓個人品德和守法意識問題,無法苛求。如果法院當時案件立案階段依法辦事,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以後的事態一步步升級?如果在李雪蓮去北京之前,哪位領導從法律角度發現該案件存在法律問題,重審案件,是不是也不會發生後來的一連串撤職事件?從這個角度看,影片中的李雪蓮、秦玉河不守法,後面的法庭庭長、幾任院長、縣長、市長,乃至省長,是不是都需要回去研究一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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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蓮只是作為基層老百姓的代表,他們的法律水平我們無法強求,只能慢慢普及。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法官、庭長、院長,如果真像影片里那樣處理案件及之後的信訪問題,還自認「法院處理沒有問題,出了信訪問題不歸法院管」,是不是有違自己的名稱?作為小說這麼寫,受作者法律水平限制,也就罷了,但是作為全國公映的電影拍攝出來,是不是也反映出導演的法律水平存在問題。片子播出以後,是否有有損法律、有損法院形象之嫌疑?
影片最後,李雪蓮已經把上訪作為了生活下去的動力,因意外導致無法上訪,甚至開始自殺,很符合本人前幾天寫的那篇「上訪是條不歸路」文章中的情形。我在《誰把上訪戶引上了不歸路》文中,詳細闡述了本人對於上訪問題為什麼越治理越多的看法,轉變各級官員工作作風只是解決上訪問題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依法處理信訪問題。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法律程序處理上訪問題,只能把小問題越處理越複雜,出來越來越多的「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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