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引導語﹕無論是清末民初還是在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原則。一個男子不會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妻,但是男子可以納妾,所以民國之前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形式。 在大多數朝代,一般情況下男子只能有一個妻,一般稱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則稱皇后,皇帝的妾室為嬪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親族,如發生誅三族、誅九族等情況時,會相互受到牽連。而妾由於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與丈夫的家族基本無關。妻與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顯著區別,前者稱「嫡出」,後者稱「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繼承父親職位爵位的資格。 珍貴老照片:清末民初盛行的一夫多妻是欲還是制(組圖) 古人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娶兩個妻。)源自《春秋·隱公五年》;《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無二嫡」是出於宗教法制的考慮而作出的,是為了從理論上來避免諸子爭位的現象的發生。所以古人一般只會有一個妻子,其它均為妾,妻與妾之間有著明顯的界線。 一、歷史上「三妻四妾」 說法的解讀 先說「三妻四妾」中的正妻:正妻不一定都是大戶人家的女兒,只要是符合封建禮法,三媒六聘,八抬大轎娶進門的就是正妻。「正妻」僅僅表明這個女人的身份地位和婚姻情況,與家庭出身和經濟條件沒有必然的聯繫,如果女方已經答應男方的婚姻請求,爾後因為某些因素(如家道中落)而要求取消婚約,即被視為悔婚,女家的名聲會很壞。
然後兩個平妻,說是平妻(偏房),其實身份明顯要低了一頭。正妻與兩位平妻構成了三妻,那麼四妾是啥呢?其實就是男主人自己的貼身丫鬟和三位夫人的丫鬟「提干」以後的產物。(妾,又稱陪房、偏房、側室、妾侍,姨太(民國統稱)、亦有小老婆等俗稱。)以上幾人就是7位女主人,合成三妻四妾。 歷史上還有對「三妻四妾」出處的說法﹕春秋時期齊國一位國君,傳說當年齊國君主立後不決,乃至朝野上下議論紛紛,後來君主戲言稱立後三人,而事未成則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言稱極貴之人妻確有三:正宮,東宮,西宮此為三妻;四妾是指:家中父母所賜和三妻貼身隨侍俾女各一人。這僅僅是一個特例,不能作為依據的。 咱們繼續吧,那麼還有其他媳婦沒有呢?有的! 再往下就是「通房」;這個通房可以是四妾「提干」之前的身份,也可以是其他比較跟男主人「來電」的丫鬟。(如《紅樓夢》里賈寶玉身邊的襲人、賈璉身邊的平兒這一類介於「妾」和普通丫頭之間的群體),這一群體女性類似於情婦(類似而不是就是),情婦是沒有法律地位的,情婦所生的子女通常也不具備合法的繼承權,「妾」所生的子女是具有合法繼承權的。請注意,這種丫鬟的身份要明顯高於普通丫鬟甚至是大丫鬟。一般大宅門裡,「通房」的月例要高於其他丫鬟,甚至是首領丫鬟。 那作為古代男人下面還有玩的么? 有的,那就是「外室」。外室的待遇就是類似於現在的「二奶」,給錢給房子甚至給丫鬟下仆老媽子,哈哈,真格是金屋藏嬌。 再往下還有嗎?有的!還是丫鬟,但是,主人快活了之後還是丫鬟,最多給倆零花錢。不要說提干,連「通房」的稱呼都沒有。月例還是原來的月例,工作還是原來的工作,身份基本上類似於性奴,而她們的後代通常非常低,以至於人們賭咒發誓「丫頭養的」就是這個意思。後代也是這樣,正妻生子為嫡子,其他的都成為庶子。 實際上古代人還是納妾瘋狂的清末民初時期,很少幾乎配置如此齊全的,都齊全了,基本上就是種馬小說了。 好了,關係理順了,咱們再深糾一下妻妾的正常情況。 正妻應該是大戶人家,容貌一般但是氣度雍容,對於理財、文藝、女紅都有涉獵,以便於管理後宅;這就是所謂娶妻當娶賢。納妾一般來說應該是小戶人家,主要取決於身材是否好生養,為子嗣考慮。
但是實際操作上,很多人家為了增加性娛樂,採取了「娶妻當娶賢,納妾當納顏」這一做法。雖說這一做法不能說錯,但是一般以色娛人的這樣小妾明白自己的姿色不可能持久,於是就拚命爭寵,家宅不寧的故事就誕生了(電視劇《甄嬛傳》里後宮的爭鬥不就是一個例證嗎)。 「妾」作為一個等級稱謂是表示一個女性在家族中合法地位的,《禮記·曲禮》:「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妻妾的名位決定於其家族的社會地位及通婚的時機。因此說,中國傳統上,一個男子只可以有一位正妻(正室),其它的合法配偶為妾。 二、平妻之怨 前面說過,一名以上的正妻稱為平妻,即兩個都是大老婆,又有對房之稱,即與正房(正妻)對等。道光末年又稱兩頭大或多頭大,即兩個或多個妻子都是大老婆,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的一種親屬稱謂。與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元配行妾禮,但實際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稱元配為大姊。 「平妻」(偏房)這個詞從來都不是官方叫法,明未《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所謂平妻就是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又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直到清道光後才正式將擁有一位以上的正妻的稱為「平妻」,即兩個或多個妻子都是大老婆。 三、妾之怨 在民國之前的中國社會,一個女人如果成為「妾」,這就表明了這個女人在家族中的等級地位。「妾」的地位僅次於正室,也有妻亡故後,將「妾」扶正為「繼室」的(注意,是「扶正」而非「續娶」),一般稱為「納妾」,納妾也是明媒聘娶,只不過不能像娶妻那樣坐大轎,而是用小轎。
在妻妾地位懸殊的古代,妾只有一項權利是和妻同等享受的,那就是性生活。古代不少人除了貪戀妾的美貌之外,妾在古代還有更重要的一項職責,那就是生育。如果說妻與夫是一種姻親關係的話,那麼妾只是家庭的生育工具。《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她們在性生活上,雖然和妻子能享受到一樣的權利,甚至更優越,但她們的地位始終不高,比如古代還有規定說: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妾確實屬於個人財產性質,但並非不能贈送的,事實上,古代文人互相贈妾的情況很普遍,而且文人對這種行為視為一種雅事。蘇東坡就曾多次將小妾送人,據說其中兩個還是懷著孕的。北宋宦官梁師成,就自稱自己是蘇東坡送出去的小妾的遺腹子。而當年李白雲遊之前,就用自己的妾換了一匹白馬......對妾的小結如下﹕ 1、妾有名分,地位次於妻,擁有財產繼承權; 2、妾完全不同於西方那種情人習俗,伴侶是固定化的,屬於家庭成員,這符合禮儀和倫理需要,也因為此,周禮嚴禁婚外情的發生; 3、妾被認為是個人財產,但與奴婢不同,是不能賣的,除非這個妾之前是家奴有賣身契的,而且也要先休了作為奴婢才能賣,在輿論上這樣干男方一般會很被動,很少有人敢這樣干; 4、妾不能代妻是在正妻還活著,還能夠處理家庭事務的情況下。如果正妻亡故或是因病不能主理家務,那通常的做法是在自己的妾當中挑一個能幹的(有時會是最得寵的)來代替正妻主理家務,直到正妻的位子有人填補進來為止; 5、夫與妾之間不是夫妻關係,而是主僕關係。但在家族中地位高於所有丫頭。 歷史上蘇東坡曾經將玩夠了的小妾送給朋友,說明中國早期妾的地位是很低的。一般而言,即使正妻死了,妾也是不能扶正為正妻的。妾的地位,其實就是主人的性工具、生育工具而已,在主人和當時世人的眼裡與家裡養的豬馬牛沒多少區別。(如《紅樓夢》里賈寶玉和賈環同時賈政的兒子,地位確實千差萬別,因為寶玉是賈政妻子王夫人所生,而賈環確實是賈政妾趙姨娘所生。) 不過,妾生的子女還是有一定地位的,雖然他們比不上正妻所生的嫡子嫡女,但是還是有一定的繼承權等權利的。不過妾所生的子女一般要認正妻做母親,生母永遠都只是姨娘的稱呼。 另外,納妾不是只有小戶人家才有,大戶人家乃至天皇貴胄都可以納妾,只是有嚴格的規定。《明會典》規定:親王可一次置妾10人、世子和郡王定額為4人(但必須年二十五歲而嫡無出者可始選2人,至年三十歲,嫡與妾皆無出者,方可娶足4人之數)、庶人年四十以上無子者可娶妾一人,違者笞四十。 所以說,「妾」作為一種等級,是具備法律地位的,而且還有「晉陞」的可能。但中國早期,是不準以妾代妻的,妾的親戚,不作為男方的親戚。(如《紅樓夢》中趙姨娘的兄弟,探春就不認為是舅舅,當然,賈政也不會認他做舅哥.....)。
其實,中國古代倫理有一套比較「科學」的地方。比如怎麼怎麼保護妻,政府規定﹕男人不能隨便休妻,必須是妻犯七出大罪才能夠休。還有,怎麼解決妻和妾的「和諧」問題,那就是妻在家庭中擁有地位,妾見到妻必須行大禮。 當男人死後,妻擁有丈夫留下來的妾的所有權,有的妻會將丈夫留下來的小妾賣掉,心好一點的選個人家把小妾嫁出去,心狠一點的則可以直接將小妾賣到窯子里去。 古代妻和妾在現實生活中是有矛盾的,《晉書》中記載了女詩人蘇蕙的生活。蘇蕙是晉代州刺史竇滔的夫人,因美貌博學,深受丈夫喜愛。但是,竇滔還寵愛一位能歌善舞的妾趙陽台。有一次,出於嫉妒,蘇蕙把這個妾痛笞了一頓,並且,當丈夫調任時,她也拒不隨同前往。因此,他丈夫帶著妾去赴任了。後來,蘇蕙悔悟了,作了一首八百多字的迴文詩,她把詩綉在絹上送給丈夫,於是,丈夫在她一片真情下感動了,復又和好如初。 又如元代書畫家趙孟頫的夫人管道升,自小受良好的文學熏陶,是一個富於獨創性的女詩人,她與丈夫志同道合,又深為朝廷賞識,婚姻美滿,但她曾作過一首《我儂詞》,這是她因丈夫要納妾,夫婦倆發生爭吵時寫的: 爾儂我儂,忒煞情多。 情多處,熱似火。 捻一個爾,塑一個我。 將咱兩個一起打破, 用水調和。 再捏一個你,再塑一個我。
我泥中有爾,爾泥中有我。 我與你, 生同一個衾, 死同一個槨。 這首詩詼諧形象,表達了她對丈夫的深情,也側面反映了她對丈夫納妾的哀怨。 四、出妻(離婚) 既有結婚,就有離婚。但是,由於女子依附於男子,所以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卻不能離夫,雖然這在漢代及漢代以前尚不嚴格,但是已見端倪。 在古代,男子離婚,使婚姻關係永遠停止,叫「出妻」。但是在貴族方面不直稱,於是自稱其姊妹被出為「來歸」,稱他人的姊妹被出為「大歸」。例如《左傳·春秋上》:「夫人姜氏歸於齊。左氏曰:『大歸也。』」 當然,對平民百姓來說,就沒有這麼多講究了。當時「出妻」的理由主要有七條,稱為「七去」。《大戴禮記本命》:「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姤,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以上「七出」,有些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而「七出」之外,還有一些「理由」,就更荒唐了。例如《韓詩外傳》說,孟子之妻在房內蹲著,孟子就要休她。《韓非子·說林》說:「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 因為古代婦人無私產,那位衛人之女只不過是留了點私房錢,在古人看來簡直和盜竊差不多,於是就被趕出了家門。
古代男女結婚,表面上是男子娶妻,實際上是公婆取媳婦,公婆的權力大得很,它代表了一種宗族的勢力。有時「出妻」,不是決定於丈夫,而是決定於公婆。如《禮記·內則》規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這就是說,夫妻感情融洽,但公婆不喜歡她,就可以「出」她;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但公婆很中意這個媳婦,那麼兩個人也必須「白頭到老」,這種禮教與宗法制度真是荒謬已極! 歷史上南宋時期著名的愛國詩人陸遊與唐婉兩人青梅竹馬,麗影成雙。成婚後,兩人魚水歡諧,情愛彌深,沉醉於兩人的天地中,不知今夕何夕,把什麼科舉課業,功名利碌都拋置於九霄雲外。令他母親大為不滿,幾次以姑姑的身份、更以婆婆的立場對唐婉大加訓斥,責令她以丈夫的科舉前途為重,淡薄兒女之情。但陸、唐二人情意纏綿,無以復顧。最終陸母強令他:「速修一紙休書,將唐婉休棄。」陸遊心中悲如刀絞,素來孝順的他,面對態度堅決的母親,除了暗自飲泣,別無他法。只留下一闕多情的《釵頭鳳》,令後人為之唏噓嘆息。 被「出」的女子當然是十分痛苦的。周朝有個人叫商陵牧子,娶妻五年而無子,但夫妻感情甚好,父兄卻強令商陵牧子改娶,其妻知道了十分傷心,中夜倚戶悲嘯。牧子聽到後,心中悲愴,就援琴作《別鶴操》: 將乖比翼兮隔天端, 山川誅遠兮路漫漫, 攬衣不寐兮食忘餐! 此歌情真意切,感動了家人,於是仍為夫妻。這只是一個例外,古代硬折連理、棒打鴛鴦的被「出」之婦不知有多少。 不過,如果男子隨便「出」妻,婚姻、家庭就不能穩定,那麼就會影響社會的穩定了。所以,又規定了有三種情況不能「出」妻,這叫「三不去」。《孔子家語》說:「三不去者,謂有所娶無所歸;與共更三年之喪;先貧賤後富貴。」當然,人們對這「三不去」能實行到什麼程度,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女子除被「出」外,還經常被丈夫遺棄。其實,「出」妻和遺棄並無本質的差別,可能遺棄妻子比「出」妻更不需要有什麼「理由」。遺棄妻子絕大部分是由於丈夫喜新厭舊。 古人以詩文詠棄婦之苦的,各個朝代都很多,其中有許多是膾炙人口的,如漢末王粲的《出婦賦》:
君不篤兮終始,樂枯荑兮一時; 心搖蕩兮變易,忘舊姻棄兮之! 又如三國時曹植的《出婦賦》:悅新婚而忘妾,哀愛患之中零;恨無愆而見西,悼君施之不忠! 五、古代及清末民初的婚姻制度 從春秋戰國以後,已逐漸以制度形式規定了一夫多妻制。而那些帝王、貴族、官僚的多妻,往往是以官制的形式規定,如《禮記·昏義》末段有云:「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周代開始建立禮制,不僅規定了天子、諸侯、大夫妻妾的數目,而且規定了同房的時間和順序。 在秦漢以前有媵(ying)的說法。《僅禮·婚禮》注曰:「古者嫁女必以侄品從,謂之媵。」媵制是指一個女子出嫁,須同姓品侄(隨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和奴僕隨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與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妾就是所謂小妻、側室、偏房、旁妻、下妻、少妻、庶妻等等。《穀梁傳·僖公九年》:「毋為妾為妻。」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 媵、妾制的產生雖然有其一定的歷史原因,但由於它是一種十分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以很早就有人主張革除它。 自秦漢以後已經沒媵了,律法明文規定了一夫一妻,同時可以適當納妾的制度。《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代史學家蔡邕所著的《獨斷》稱﹕「卿大夫一妻二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在一樣,是一夫一妻制。 魏晉時納妾有明文規範,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諸王可以納妾8名,公侯可以納妾6名,一、二品官員可以納妾4名,三、四品官員可以納妾3名,五、六品官員可以納妾2名,七、八品官員只能納妾1名,老百姓不準納妾。 唐朝《唐律疏議戶婚律》明確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即假如把妾升為妻,就觸犯了刑律,要服刑一年半,而且服刑之後也必須離異。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戶婚律》同樣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元朝曾有明文規定庶人不得娶妾。後來有官員譚澄諫言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宜令民年四十無子聽取妾,以為宗祀計。朝廷從之,遂著為令。意思是說,平民百姓年過四十無子才能納妾。 明朝的帝王雖然大多荒淫無度,然而,朝廷卻對民間的男女關係控制則從緊,庶人娶妾也是不許的。但是,人慾難禁。在明代,雖然規定庶人之家不得存養奴婢,但民間有錢的人家還是以找「幫工」、「奶娘」等理由蓄養留用。而在明朝後期,不少男子登科及第後,多易號納妾,時有「換個號,娶個小」一說。但作為老百姓就難以做到這一點了。明代朝廷還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 清朝法律上規定「兼祧」(兄弟數人,其中一個沒有兒子的,便讓另一個兄弟的兒子繼嗣兩房),兼祧人不脫離原來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繼承家庭的嗣子。俗稱一子頂2門。即兄弟2門或3門只生有1個男性後代時,可分別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傳幾門的後代。兼祧的目的是為了承繼香煙後代。因此說,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妻妾失序」條規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六十。」、「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到了嘉靖年間,朝廷才放開納妾的限制,也是規定「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一妾,違者笞四十。」但如果誰敢偷偷納妾,則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四十皮鞭。 隨著辛亥革命的勝利和民國的成立,南京臨時政府在法律上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納妾」已不為民國法律所保護,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實行起來。 中華民國1930年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 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別的女人,可以與原配離婚,但不能不離婚又結婚,否則犯重婚罪。孫中山和蔣介石便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後,才分別與宋慶齡、宋美齡結婚的。 但是,我們不論從名人傳記中,還是影視作品裡,都能看到,民國男人身邊大都不只一個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國時很常見,有人甚至擁有幾十房妻妾,這就是民國時期特有的「姨太太」現象。在這種現象下,軍閥官僚納妾成風。袁世凱妻妾10房;曹琨妻妾4房;段祺瑞妻妾7房;張作霖妻妾6房;楊森公開的妻妾12人等等。最典型的要說軍閥張宗昌了,人稱「三不知」將軍,即兵不知有多少,錢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當然,後來還是有人幫他數出了個數:他至少有23房姨太太。另一位以多妻著稱的官僚楊森,國民黨三星上將,公開的妻妾12位,子女共有43人。楊森自己規定在每個老婆處輪流住宿三夜,如果某妾懷了孕,發給5000元生活費...... 而時任川軍師長,電視劇「傻兒師長」的原型範紹增就有姨太太多達四十位,可謂曠古奇聞。 除了軍閥官僚,一些巨富大賈也廣置姬妾。社會上常以妻妾之多少,來衡量其人財產之豐嗇,因此往往有納妾以為虛撐門面者。某富豪家有胡椒樹108株,每年收入極豐,竟然娶108個妾,每妾各收一株樹的利益作為飲食服飾之費。至於擁有三妻四妾者不可勝數,不少人認為只有如此才足以維持中等人家的體面。 而明知納妾不該為而故犯的有識之士其實也大有人在。即使如創設「一夫一妻世界會」的梁啟超,也曾暗地裡納有小妾。據《革命逸史》所記,梁啟超的原配夫人李惠仙在結婚時,曾帶來了兩名丫環,其中一個叫王來喜(王桂荃),聰明勤快,深得梁氏夫婦的喜歡,家中事務甚至財政都由她掌管。1901年,梁啟超的長子梁思成誕生,幼時身體單薄,為了香火旺盛,1903年,梁啟超在李惠仙的准許下納王桂荃為妾,王桂荃後來一連給梁啟超又生下了6個子女。對於這樁婚事,大概是考慮到有悖於一夫一妻制的主張,梁啟超從不張揚,盡量諱避。他在信中提到王夫人時,多稱「王姑娘」、「王姨」或稱「來喜」。
經濟學大家馬寅初也納有小妾。還有被譽為中國畫家中「五百年來第一人」的張大千,也多有風流韻事流傳人口。一家報紙說他有八位夫人,張大千聞後哈哈大笑,說:「要打對摺!要打對摺!」八位夫人打對摺,就是四位了,即曾慶蓉、黃凝素、楊宛君、徐鴻賓。另外他尚有四五位婚外情人,如李秋君、朝鮮姑娘春紅、日本姑娘山田等。 鑒於此,曾任國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廬山山道旁邊的石凳上,別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許坐」,成為一時笑談。 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為何又會出現這類娶小的「違法亂紀」行為呢。原來,問題出在民國的法規上,民國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竟然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 民國的婚姻司法解釋: 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民法《親屬編》,並於次年5月施行,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 當時,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妾之問題,毋庸規定」。並認為:「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 而早在民國十七年(1928年)12月24日,時任立法院院長的胡漢民在演講中便向婦女協會公開承諾:「中國女子的人格,將由本黨的主張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來,保障起來。」 在此立法精神下,《親屬編》中廢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係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來一直存在於中國男人婚姻生活中、並且為男人寵愛的「妾」,從法律上徹底消失了。此舉在當時影響甚大,由於是「新鮮事」,社會上分歧嚴重。 有的學者認為,廢除「妾」,此舉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有的則認為,這給妾與妻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號。當時,全國各地的報紙都曾就此展開了大討論,波及了民國社會的各個階層。 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這些司法解釋,可以說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男人納妾不算重婚,屬「與人通姦」行為,最多是道德問題。這與現在對婚外包二奶、養小三是「作風問題」何等相似啊。 因此,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提高女權的立法願望也大大弱化。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厲害。不過,當時隨著婦女解放的呼聲高漲,「納妾」舊俗還是遭到人們的抨擊。 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的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公布,殘存數千年的傳統妻妾制度才得到徹底的廢除。提出「存天理,滅人慾」理念的朱熹認為,「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慾,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回顧歷史,並從清末民初婚姻上盛行的一夫多妻亂象來看,雖有法制上的問題,造成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但中國幾千年封建帝王的「三宮、六院、七十二妃」 後宮淫濫及貪慾思想的影晌,是造成軍閥官僚、豪富大家以娶妻納妾為樂的根源。因此可以說,清末民初盛行的一夫多妻是人慾而違背天理的...... 歷史上「一夫一妻多妾」 家庭影像 分享到 溥儀在晚年自傳中坦承:我先後有過四個妻子,按當時的說法,就是一個皇后,一個妃,兩個貴人。圖中為皇后郭布羅·婉容、皇妃文綉、後宮嬪妃與格格合影。黑衣老太太與皇妃文綉中間的那個小女孩是格格完顏立童記(長大後曾追求過溥儀,終生未嫁),後排左四為朗貝勒府二格格愛新覺羅·恆香(未代皇后婉容的養母)。 分享到 皇后婉容、淑妃文綉與格格合影。前坐者為端康皇太后,自右至左:唐怡瑩(溥傑前妻,又名唐石霞,女畫家)、文綉、婉容、格格。 分享到 清末嬪妃們、格格和外國公使夫人的合影。 分享到 清末某皇帝的嬪妃合影 分享到 後宮眾嬪妃合照,第一排中間最黑的是恭親王奕?之女,固倫榮壽公主,俗稱「大公主」 (特許乘金頂紅轎,連慈禧也怕她三分),由慈禧太后指婚於固倫額駙景壽之子志端,五年後老公就死了。 分享到 榮壽固倫公主(中)與後宮眾嬪妃合影,1903 年左右。 據清《國朝宮史》載:皇帝的老婆,第一位的是皇后,只許一個,主持內宮事務;第二是妃,其中皇貴妃一人、貴妃二人,妃四人;第三位是嬪六人。皇后居中宮,妃嬪居東西十二宮。第四位是貴人;第五位是常在;第六位是答應,這就不限數額,只看皇帝的精力與喜愛了。 分享到 左起:瑾妃、德齡、慈禧、容齡、容齡之母、光緒皇后。 分享到 宮廷里的滿族宮女宮選妃嬪名曰「驗看八旗秀女」, 宮選宮女名曰「挑選三旗女子」。凡八旗官員家中年滿13歲不到17歲的女子,都必須參加三年一次的秀女挑選。秀女們要走進紫禁城並經過一道道的考察。經複選再度被選中的秀女,有兩種命運:一是留於皇宮之中,隨侍皇帝左右,成為后妃的候選人,即入選者名為「貴人」,由貴人升為嬪,由嬪再升為妃。但能進入後宮給皇帝當妃子的女人並不多;二是賜予皇室王公或宗室之家,為親王、郡王和他們的兒子指婚。 而宮女選擇的範圍只限於內務府各佐領所屬上三旗(正黃、鑲黃、正白)包衣任職佐領、管領以下家庭的女兒,供內廷役使。從順治十八年後為每年一次,凡年齡在13歲以上者,便造冊送內務府會計司備選。被選中的宮女一部分被分配到皇帝、皇后、嬪妃、公主、阿哥等各宮中隨侍。不同等級的人配給宮女的數量也不同,在清朝的典制書里,康熙朝規定:皇太后12名宮女、皇后10名、皇貴妃8名、貴妃8名、嬪妃6名、貴人4名、常在3名、答應2名。其餘的部分就分配到六局處服役。不過也有例外,即被皇帝看中而升為答應、常在以致嬪、妃的,那就要永遠留在宮中了,但這是極少數的。 分享到 載灃與妻妾、家族大合照 載灃(右二,後立者),其他人物為劉佳氏(右六)、李佳氏(中坐)、載洵(左一)、載洵福晉(左二)、載濤(右一)、載濤福晉(左三,後立者)、載灃福晉瓜爾佳氏(左六,後立者)。1914年攝於醇親王北府。 (愛新覺羅·載灃(1883年-1951年),滿族。奕譞的第五子,生於清光緒九年正月初五。宣統帝愛新覺羅·溥儀之父,清攝政王、軍機大臣。) 分享到 清末一大臣的房子里住著妻妾、子女、僕人。北京(1871年—1872年) 分享到 清末一位丈夫和他的妾 分享到 清末一位老者與他的妻妾、子女。 分享到 清末全家合影(1870年) 分享到 照片中攝影師派上了不少道具,出現了五把樣式各異的扇子,而與茶几背後八卦圖陰陽相對應的兩組人員中,最靠右的男孩身體被削去一半,而左邊卻有大片完全不必要的空間。一切似乎說明官宦之家(注意男主人的官靴)這次拍攝並不簡單。應該加以說明的是,當時昆明城內道觀雖多,但信道的人卻遠遠少於信佛的。圖中左邊三人應該是小妾和她生的子女,右邊兩人則應該是正房所生之子。 分享到 北京一家正在用餐的滿族妻妾們 (1871—1872年)。照片上六位用餐者興緻各異,但站立的一老一小兩個僕人則面無表情。 分享到 清末一戶人家的妻妾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大戶人家的妻妾及子女合影 分享到 清末的一夫一妻多妾家庭 分享到 清末一大戶人家的妻妾及子女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大戶人家的妻妾及子女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大戶人家的妻妾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戶人家的妻妾及子女合影 分享到 滿清貴族的妻妾及子女 分享到 滿清官員的妻妾們 分享到 清末一戶人家的妻妾及子女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大臣的妻妾、子女、僕人。 分享到 滿清官員的妻妾及子女 分享到 清末全家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夫一妻多妾家庭 分享到 清末滿族全家合影(1870年) 分享到 清末一大戶人家的妻妾及子女合影 分享到 清末一妻多妾家庭 清末官員與他的小妾 分享到 民國一位丈夫和他的妻妾 分享到 這張民國夫妻照讓我們驚訝不已。中年男子身邊圍坐著他的一妻十二妾(民國時的「妾」不叫妾,對外統一體面地稱為「姨太太」。) 真乃正宗的「十三姨」 大合照。看照片,前邊坐著的,應該是他前6房姨太,按順序,左為大,右為二,其餘類推。後排是七至十三姨,十三姨可能是右數第一個。不過也許是按寵愛程度排序的。 分享到 民初的一夫一妻多妾家庭 民國時期一戶一妻多妾的家庭 分享到 民國時期一戶一妻多妾家庭合影 分享到 民國一戶一妻多妾家庭合影 民國時期一戶人家正在娶小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