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見】何志鵬:我國法學實踐教育之反思

我國法學實踐教育之反思

作 者:何志鵬,吉林大學公共外交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 源:《當代法學》2010年第4期(總第142期)(受篇幅所限,本文將注釋刪去)

責 編:牧野

賜稿郵箱:fxxsqy@163.com

【內容提要】法學教育的實踐取向對於培養卓越的法律職業人才、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至關重要。我國的法學教育實踐取向現在還存在著教材、教學過程、學生考核標準、法學教育與實踐環節對接方面的缺失,導致學生的實踐意識、實踐能力沒有達到職業的要求,職業倫理也不健全。此種缺失的深層原因包括在法學教育基本理念方面的迷惑,法學教育的數量與培養能力、社會需求相脫節,對教師和教學單位的考核體系引導不當,以及傳統教育教學因素的鉗制。增強法學教育實踐性的改革路徑包 括:壓縮培養規模,明確職業趨向;增強法學教材的實踐性;完善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的實踐取向;拓展教師的實踐知識,提升教師的實踐能力;為法學實踐教育提供資金與制度支持;改革教育評估的尺度;促進教學、研究與實踐的制度性互動等。

我國的法學專業教育 ,起於19世紀末的北洋大學(現天津大學),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末為一斷層。自1978年起,法律虛無主義逐漸弱化,司法活動及法律服務漸次展開,法學教育也相應重建、復興,並取得發展,而且進行了廣泛的對外交流。縱向比較,30餘年間,法學教育得到了很大的進步,無論是教學技術,還是教學內容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橫向分析,30年間,法學教育的理念仍然沒有質的飛升,把法學主要看作是理論知識,而沒有看成知識、見識、能力的綜合體。這就使得法學教育的總體質量不如人意。因而,檢討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實踐取向缺失,也就是在理念上、路徑上剖析法學教育的破繭之途。

一、法學教育實踐取向的必要性

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應當是多元的,有些將來作為律師、法官、檢察官,有些從事理論研究,有些會在政府部門、文化組織或者公司企業從事一些與法律直接相關或者不直接相關的工作。但無論何種目標,都應當注重對於法律規則、法律實踐的了解。不僅以法律操作為目標的人才需要掌握法律的真實情況,以法學理論研究為目標的人才也必須對法律的實踐有充分的把握。法學理論的研討、對立法與司法的審視和批評基於對法律實體與程序的洞見,此種洞見必須建立在對於實踐、實際情況有清晰認知與思考的基礎之上。所以,筆者同意這樣的觀點:「法律專業性、職業基礎性、應用型人才模式是法學教育的主要方向。」

與此同時,法律職業倫理的培養,也必須建立在實踐的基礎之上。司法是一個國家的最後一道正義屏障,而法律職業大多與這一屏障直接相關,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倫理標準、倫理操守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法治未來。中國大陸法律的整體信譽有待提高,法律職業倫理是一個關鍵的方面。對於絕大多數學生而言,只有深入認識實踐、了解實踐、經歷實踐,才能夠理解法律的作用,才能夠體會法律職業的地位,才能夠建立起法律職業的倫理觀念。如果僅僅是留給學生畢業之後進 入職業生涯再培養職業倫理意識和操守,或者僅僅靠課堂灌輸,其效果肯定不如人意。所以,必須通過加強專業實踐教學來塑造和強化法律職業倫理。

通觀世界當前法學教育的潮流,職業法學教育是法學教育正規化的必然途徑。而職業法學教 育必須直面實踐,學生要了解實踐、掌握實踐、能夠進入實踐,否則無法培育真正的法律操作精英和法學家。數年前,斯坦佛大學為了應對現代社會對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導向,即結合其它學科的學習,強調團隊導向、解決問題的技能、拓展診所式訓練,由此使學生在畢業前能夠代表當事人參與審判。教育部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這也促動著法學教育的專門化、精英化、實踐化。因而,植根實踐、聯繫實踐、了解實踐、針對實踐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和關鍵。

二、中國大陸法學教育實踐取向的現存缺失

有學者評價,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理論無論在目標定位、理念、模式上還是在具體制度上已遠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要。 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實踐取向不明顯,在很多環節和領域存在著實踐意識、實踐安排的缺失。法學教育中實踐性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 法學教材方面的問題

教材是教育模式的基礎。法學教材,特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直接與司法、執法實踐相關的教科書,應當充分體現出法律實踐中主要的問題、提煉出來的原則、規範使用的方法。不僅在教材中應當包含案例,而且在法律規範的解釋上也必須與實踐密切結合。而中國大陸的大多數教科書在體例上,就能判斷出其與實踐的巨大差距。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 (某一制度或者類似 規範的) 概念、特徵、與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或者原則、理論爭議等等,依照這樣的教材進行授課,很難與實踐真正結合起來。雖然近年來很多教材也進行了改革,注重既闡述原理,也插入一些案例進行分析,但是這種原理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度還不深,很多陳述都非常牽強,原理與案例彼此分離,無法對接。

(二) 教學過程方面的問題

課程的層次設計、內容設計、教學方法的選擇是繼教材之後決定學生學習效果的關鍵。作為面向法律職業的法學專業教育,應當注重實踐認知、規範理解、規則解釋、表達能力。而時至今日,中國大陸的法學專業教育仍然沒有真正職業化。從課程設計看,偏重於理論陳述; 從教學過程看,很多課堂還是以填鴨式的講授為主,教學內容與方法著重於進行概念、原則、條條框框的灌輸,而不對法律的具體規範及規範操作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剖析。對於學生增強實踐能力,這種教學方式顯然沒有太大幫助。

(三) 學生的考核標準上的問題

由於法學教育的依據(教科書) 和教學過程存在著偏離實踐的問題,所以法科學生的考核標準基本與實踐素質無關。顯而易見,以概念和原則體系為基礎的教材和課堂教學自然會衍生出不太關注實踐的考試。一些相對「傳統」的考試甚至只有名詞解釋、簡答、論述這樣的題型,很多學生是靠背書、背筆記來通過一門門考試的。對於很多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在整個的大學期間,學校、法學院都極少以與實踐相關的指標去考核學生、評價學生。這樣的一套激勵體制如果能走出在實踐方面具有濃厚興趣,且在實踐領域具有較強能力的畢業生,那隻能是學生自身努力的結果。而中國大陸高校法學教育數量巨大,法科學生的本科就業率很低,法科學生的競爭壓力很大。鑒於學生在學校中考核、競爭指標與實踐脫節,所以學生自身也很少有動力去真正了解實踐。學生的課程壓力、學習壓力和就業壓力使其很難主動關注法律實踐。

(四) 法學教育與實踐環節無法良好對接的問題

在中國大陸,一些律師事務所、檢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他法律實踐部門會掛著某大學 ( 法學院) 法律實踐基地的牌子; 一些法學教育部門在進行自我介紹時也會說明與哪些法學實踐部門有合作關係。但是,在筆者看來,很多此種關係都是裝點性的,也就是為了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或評估而作的表面文章,無論是從師資的層面,還是從學生的層面,長期的、制度性的聯繫都很缺乏。法律實踐部門遇到問題經常是憑著自己的直覺去解決,而很少考慮吸取法學 教育、研究部門的意見; 法律實踐部門遇到的具體問題、解決的方式也很少公布 ; 很多教師也 是一心讀書,對於實踐部門究竟有哪些問題不了解 ( 甚至不想了解) ,對於實踐出現了哪些問題、應當如何去面對、如何用理論來分析實踐問題思之甚少。這樣的研究、教學,與這樣的實踐方式,導致了法學教育與實踐的疏離長期不能彌合。這種法學教育實踐不足的情況對於人才競爭力、適應力均有不利影響; 對於法制建設的發展亦有消極作用。學生在課堂和校園中對實踐所知甚少,到工作崗位需要重新學習、重新適應,增加了學生的成本。

三、法學教育中實踐缺失的深層原因

中國大陸法學教育實踐性缺乏的原因,筆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法學教育基本理念的迷惑

中國大陸法學教育存在的實踐性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與法學教育的基本理念的困惑相關。近10 年來,在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和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的年會上,一直存在著法學教育到底是素質教育 ( 基礎教育) 還是職業教育 ( 精英教育) 的爭論。很多時候,素質教育的觀點都佔據了上風。問題在於,「取法乎上,僅得乎中」,即使將法學教育定位於精英教育也未必能夠培養出理想中的精英; 如果定位於素質教育,則教育資源之投入、教育過程之設計、教育環節之安排自然會等而下之,缺乏法律實踐的觀念、培養出的人才不具有實踐意識和能力也就不足為奇了。法學教育基本定位的困惑,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教育單位和受教育者處於尷尬的狀態,他們很難按照一個清晰的目標為學生的培養方向、教學安排做出妥善的規劃。或者,有些單位具有這樣的規劃,但也僅僅是紙面的理想,卻難於貫徹,無法成為實踐的指南。

(二)法學教育數量與培養能力、社會需求的脫節如果把人才培養比喻成一個工廠的話,那麼,它一方面聯接著原料的供應,一方面聯接著市場的需求,而核心則是其生產加工的能力。

雖然真正的生產規模不可能與生產能力、市場需求嚴 格相符,但其差距不應該太大。回到法學教育,這就意味著,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規模應當符合 其培養能力與社會需求。但近年來,中國大陸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規模卻明顯地超出了學校的培 養能力和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造成了很大的不適應。這種大規模培養的鏈條是這樣形成的:

首先,社會需要大量法律人才的錯誤信息。20世紀90年代初,一些媒體公布消息稱,中國大陸在未來幾十年間將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這個信息實際上缺乏任何社會制度上的根據,因為他沒有充分考慮中國大陸的就業崗位出現的機會。而且,所謂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是將中國大陸法律從業人員的數字與美國等發達法治國家相比較的,而沒有認真考慮中國社會的社會結構、法治進程。這種對社會形勢的錯誤估計是法學教育盲目擴大的一個重要根源。其次,高校擴招。1994年以後,中國大陸高校的規模急劇擴張,很多專業的招生量都增加數倍。在高中畢業生的升學率提高的同時,也存在著人才浪費、人才培養質量提高不快甚至有所下降的現象。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學教育的學生數量增多亦是水漲船高之現象,系社會大環境下的選擇。

再次,法學教育的成本低廉導致很多高校增設了法學專業。比起物理、醫學、化學、計算機等需要大量實驗設備和專業教職員的學科,比起數學、藝術等需要具有真正專業素質的教師隊伍的專業,法學教育的投入相對較低。大體上,開辦法學教育不需要大量的實驗設備 (甚至不需要實驗設備,筆者從本科階段直到博士畢業,整個學習法律期間就沒接觸過什麼實驗設備。只有刑事偵查和法醫等專業需要設備,但這屬於法學的邊緣或者與其他學科相交叉的學科,並非特別需要的基礎領域) 。很多時候,有教師、有學生即可開課。而教師的專業水準即使很低,法學教育也可以進行。這和理學、工學、醫學是很不同的。如果一個不精通數學的老師在數學課上亂講,可能馬上就會顯示出來,他自己都很難忍受; 但一個不精通法學的老師卻可以照本宣科,矇混過關,學生也很難知道; 只有到了工作崗位以後才能懂得老師的知識、能力和態度問題。這種開設法學教育的簡易性被很多高校所利用,借著「法學教育熱」和「高效擴招」兩大契機,大量開設法學教育。有些專科學校為了「升本」,有的「學院」為了改稱「大學」,都會根據教育 部的學科專業要求增設專業,法學往往為其首選,以擴大規模、支撐門面。中國大陸之法學教育單位從20世紀70年代末的一位數、20世紀80年代末的兩位數到90年代末的200多所、2009年的600多所,這種規模的急劇擴張很難讓人相信所有的法學教育單位都有合格的教師,都有妥善的教學安排。

最後,畢業生能力的總體不盡人意和就業率低下形成了法學教育的惡性循環。但前,600多個教育單位每年培養出數十萬的法科畢業生,水平參差不齊,大多達不到真正的工作要求。這樣一來,大量供給與銷量需求之間的差距以及供給與需求的錯位,再加上供給質量不高,就業率低下,同時導致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評價迅速降低,高中畢業生對法學教育的信心降低,法學教育的 生源素質在下降。這進一步降低了法學教育的相對優勢,弱化了提高法學教育水準的激勵機制。

上述環節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問題鏈條,法學教育的整體效果不容樂觀。

(三)教師與教學單位考核體系的引導在法學教育的方向上,法學教育評估的標準是一個很重要的指南。而現存的法學教育評價指標存在著實踐性不足的問題。

首先,教師評價考核體系中,實踐教學很難被考量。中國的教師評價和晉陞體系考核的主要是研究成果的數量,而對於所發表論文的內容和質量,科研項目的完成情況,則很少問及; 至於課堂教學水平與效果,則由於很難數字化,一般僅僅是在形式上簡單列舉。而涉及研究的實踐基礎與實踐指導意義,研究與實踐的聯繫緊密程度,在教學活動中進行實踐指導的機會,則幾乎考察不到。

其次,在學校、法學院的評價體系中,實踐教學的內容、發展狀況、效果也存在欠缺。學校、法學院的評價或者排名與這一教學單位能夠獲得的經費、生源、合作機會等資源緊密相關,而現在的官方和社會評價體系更注重用那些研究性指標來評價大學、評價法學院,那些片面強調CSSCI、SSCI發表文章數量的大學評價、法學院排名是很少能想到學生是不是學到真本領的。很多大學和法學院就不得不片面重視這些理論研究性的成績,並且將這種要求轉嫁給教師。因而,前述的教師的考核體系絕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但這樣一來,在教師、學院、學校的精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就很可能被忽視。

(四)傳統因素的鉗制

由於法學教育和法治傳統的缺乏,中國大陸法學教育沒有從現代西方法學教育中汲取充分的經驗,反而形成了教條化的法學教育環境。在這種環境下培養出來的教師就形成了一種路徑依賴,一些從事法學教育的教師自身對法律實踐就知之甚少。所以在進行教學的時候,就難免遠離實踐。與此同時,法學教育的掌舵者也就認為以講授概念和原理為基本內容的模式理所應當; 從這種模式中走出的一些學生又擔任教師,就會在這樣的範式中循環,而難以突破。

在法學與法律的關係上,中國大陸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制度性疏離。一方面,法學教育的總體理論化趨勢,法學院學生學習、就業壓力很大,各法學院、或者大學就缺乏與實踐相聯繫的動力。另一方面,在中國大陸的法律領域,實踐部門基本不關注理論的發展,理論界也很少熟悉實踐的需求、困難等情況。實踐部門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解決法律問題,很少考慮理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四、增強法學教育實踐性的改革路徑

增強法學教育的實踐取向,首先需要在觀念上樹立職業意識,也就是在整個教學環節中貫徹精英意識和專業理念。並將這一理念在學生入學之初就傳輸給學生,在教學的各個領域體現出面向實踐、深入實踐、解決實踐問題的立場和方向。具體的策略與措施包括:

(一)壓縮培養規模,明確職業趨向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如果試圖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於壓縮法學培養規模。現在的法學教育規模,無論是從師資、教學場所、教學材料等硬體角度看,還是從學生畢業的巨大就業壓力看,都無法實現精英化、職業化的目標。所以,增強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要務在於將培養規模與社會需求的規模大體契合,並在此前提下明確法學教育的實踐方向,堅實奠定法學教育的職業基礎。通過專業認證等手段監控法學教育水平與質量,那些不具備法學人才培養能力的教育單位應當逐漸退出;那些能夠進行法學人才培養的單位必須逐漸提高軟硬體水平。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提高法學教育的實踐性。

(二)增強法學教材的實踐性教材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教學模式。在教材中,把法律知識與法律操作過程結合起來,將法學理論與操作能力結合起來,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客觀上就能促進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的改革。所以,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學教育必須有實踐性的教材。提高法學教材的實踐針對性,不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體敘述中面對實踐經常遇到的問題,體現從實踐中提 煉的原則,用實踐來檢驗和論證法學原理的分析、法律規範的闡釋。在這方面,既不能盲目照搬 西方教材,也不能固守老一套的思路。為了逐漸形成更符合職業特色、更反映職業要求的教材,建議在深入結合立法、司法、執法等各個部門實踐要求、實踐經驗、實踐問題的基礎上,策劃法 學教育的新教材。要達到這一目標,不宜採取工程化的方式,而應當鼓勵理論家、教學實踐者、實踐部門的專家通力合作由研究者和實踐者共同商討教材的框架、提綱和內容,特別鼓勵具有豐 富實踐經驗的教學實踐者進行探索。這種教材的撰寫,需要披荊斬棘的開拓精神和集腋成裘的認真態度,更需要踏實勤懇的風險意識,而且需要不斷地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完善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的實踐取向提高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必須從法學教學過程自身做起。筆者認為,法學教育的各個層次必須對法律實踐有著明確的認識,絕不能空中樓閣、紙上談兵。本科階段的基礎知識、基本能力必須是符合實踐要求的; 法律碩士更是應當回到設立的初衷,即與實踐緊密結合; 法學碩士、法學博士雖雲理論性較強,但很難想像,不了解實踐的理論有何價值。所以,法學教育必須從基礎 課程、專業課程、專業技能訓練的角度改善課程的設置, 從知識積累和能力培養兩個維度培養學生。

在這方面,有效實施法律診所課程是走向實踐的一個重要舉措。診所法律教育初創於美國,目前已在許多國家廣泛發展。診所法律教育根據認知「學習行為」理論,技能、價值和態度的 一體式教育標準,個體差異教育和去除「權威」、增權賦能等理念構成了診所法律教育的理論基礎。診所法律教育是以培養學生的法律道德、職業責任和法律技能為核心,以啟發式等開放性 的方法為其支架,注重培養既具有良好法律知識又具有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才的創新型人才培養機制。它注重法律的實踐品格,強調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法學教育與法律理論的結合,引導學生在法律實踐中培植自律、自主的創造性思維方式。中國大陸的診所教育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而且對於推進法治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迄今仍處於試驗階段,尚未成為廣泛接受的教學模式。「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教育模式,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還處於邊緣地帶。」筆者認為,診所法律教育應當被正式納入中國法學教育的課程體系之中,以實現推動社會正義、培養更具社會適應性的法律人之目標。應當在具備培養能力的院校推廣診所教育,通過認真推敲,確立法律診所的問題,確定人員的組織、研習解決問題的策略,並對效果進行評估。類似地,也應當積極開設證據實驗課程、法庭辯論技巧課程等與法律實踐緊密相關的課程,與法學基本理論和各個部門的體系性知識並列學習。

還應當逐步推廣全國性的模擬法庭等類似競賽,以增強學生的實踐意識,增加學生的實踐興趣。在這方面,國際法領域已經先邁出了一步。2003年以來,中國人民大學等學校召集中國有關大學參加傑塞普國際法模擬法庭(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中國區比賽,2007年開始,ICRC 與中國人民大學聯合主辦國際人道法模擬法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辦「貿仲杯」國際商事仲裁辯論賽,已經有很多院校參與其中。這些比賽多與國際比賽相連接,比如傑塞普的前4名會參加美國的傑塞普全球模擬法庭辯論,貿仲杯獲勝的冠亞軍代表隊將分別參加在維也納和香港舉辦的 「國際商事仲裁模擬仲裁庭辯論賽「(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這些活動對於提高學生的實踐興趣非常有幫助。在民法、刑法等領域如果也能舉辦這樣的比賽,不僅會提高法學教育的實踐方向,促進社會整體對法學實踐的關注度,而且能夠作為樣本提高法治的完善和成熟水平。

與此同時,法學教育應當與統一司法考試緊密結合起來。當前,統一司法考試是在中國大陸進入正式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其特點是突出規範、強調案例。如果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學生不了 解統一司法考試,不能很好地應對統一司法考試,在統一司法考試中表現不佳,那麼,論斷這種法學教育是成功的,恐怕很難讓人信服。所以必須結合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踐導向,使學生將法律的原則落實到解決法律問題之中。

在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必須認真思考中國大陸的具體情況,廣泛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優良經驗,不斷改革和完善具有實踐依託和實踐面向的法學教育。

(四)拓展教師的實踐知識,提升教師的實踐能力法學教師是將法學理念付諸實踐的中堅力量,是教育材料、教育方法真正具有意義的樞紐。所以,如果想進行實踐取向的法學教育,就必須通過法學專業教師培訓的方式使他們掌握新的教 學內容與方法。具體方法可以啟動 「法學教育精英人才培養計劃」,在中青年法學教師隊伍中選取一部分,以兩種方式提高實踐水平:

第一,將優秀教師選派到法學教育較為成熟和先進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學習,學習其教學方法,體會其教學理念,從而將這種經驗轉化到日常教育之中,並且通過與其他教師的交流,推廣此種較為成功的教學方法,並不斷相互研討、提高。

第二,有效地利用選派法學教師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實踐單位兼職、掛職等手段,增加教師的實踐機會,拓展教師的實踐視野,豐富教師的實踐知識,增強教師的實踐能力; 並將這種視野、知識和能力應用於日常教學之中,提高法學教育整體的實踐比例。這種實踐鍛煉 必須與課程教學、理論研究相介面,而不是借僅僅帶著 「實踐」之名作一些達不到促進教學實 踐化效果的工作。

(五)為法學實踐教育提供資金與制度支持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投入機制是教育部最近頒布的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在保障經費投入中提出的重要內容。法學教育的實踐化,首先需要的是教師的認真態度、精力投 入和奉獻精神,但更需要法學教育主管部門和法學教育單位的資金支持和制度支持。例如,診所 法律教育在中國大陸的制度化建設就應當著重解決成本與經費、診所師資、管理人員等問題提供資金支持等問題。法學專業學生的實習、法律援助參與等也需要資金保障和教學時間方面的安排。在這方面,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應當考慮聚集資源,引領法學教育實踐化的潮流,與教 育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充分協商,確立相關的制度措施,在學生實踐觀摩、教師實踐進修等方面提供方便。特別應當考慮聯合有關部門和高校,啟動全國性的模擬法庭。使之成為法學教育的一面旗幟和法學教育現代化的標誌。

(六)改革教育評估的尺度。為了增強法學教育的實踐性,法學教育評估尺度必須改變。從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評價到 官方機構、半官方機構對於法學院的評價,都應當更嚴肅、更具體地考慮學生的培養方向與培養 效果的問題,從而將實踐因素放置到教師考核和晉陞的體系之中。

從教育主管部門對於教學單位的評價看,應當不單純考慮發表文章 ( 特別是所謂核心期刊、SSCI、CSSCI 之類的標準) 、獲得科研項目等 「硬指標」,更應當考量畢業生去向、畢業生的社會評價、在校生與畢業生對學校教學狀況的反饋、社會對教學單位教學、研究和服務社會能力的評價等 「軟指標」。只有把這些指標放到對法學院、具有法學教育的大學的評價之中,才會促進法學教育的實踐化、職業化發展。

從教學單位對於教師的評價看,在進行教師的業績考評,特別是教師的晉陞之時,應當將教師的教學方面作為重要的考察因子。教師在教學方面的投入、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採用都應當作為評價指標。尤其是帶領、指導學生進行法律診所的實踐,以及從事法律實習等內容,耗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對於學生的職業化培養具有關鍵的作用,卻很難用論文和項目來衡量,所以應 當研究社會裡專門的評價尺度予以計量,而不能形成文章與項目的單一科研導向。

(七)促進教學、研究與實踐的制度性互動要提升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必須從理論與實踐、教學與研究的制度性互動入手。作為制度性互動的前提,法學教師應當從心態上走出書齋,密切關注實踐發展,了解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應對實踐的需求,與實踐部門的人員多溝通,多交流; 實踐部門的人員也應當去除官僚主義作風,去除對理論界的忽視態度,充分聽取理論專家的觀點。這種雙向互動在制度上需要兩方面的努力:

第一,實踐部門應當建立專家諮詢制度,通過書面諮詢或者召開研討會議的方式與理論界、教學界通報信息,共商問題,將立法、司法、執法及國際實踐中的問題通過書面或座談的方式,協同研討。實踐部門的制度引導對於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具有很重要的促動和牽引作用,因而,實踐部門在確立規範、操作規範的過程中應當關注理論、吸取理論界的意見和思路。上述方式不僅 有助於問題的順利、有效、妥善解決,而且使法學教學具有了實踐問題的源頭活水,更能增強教師的實踐意識,帶動法學研究、法學教學的方法與內容的實踐轉取向。

第二,教學單位應當積極務實地與實踐部門建立長期固定的聯繫,採用將教師送去參加與專業相關的實踐、學生進行專業實習的方式,真正增強法學教育主體的實踐經驗和實踐能力。教師和學生從這種與實踐部門、與本專業相關的案例與實踐的「零距離接觸」、「直接參与」中獲取新鮮的法律知識與能力。這同時需要學校在制度上進行妥善的時間安排。

只有注重教學與實踐的制度性契合,通過多元的制度帶動,才有可能使法學教育的實踐性更加鮮明,法學人才的實踐意識、實踐能力得以強化。

五、結語

對於當前的中國大陸法學教育而言,需要通過一系列漸進式的改革,將法學教育牽引出與實 踐相疏離的循環軌道,使教師和學生都真正地了解實踐、關注實踐,培養起真正的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巧,形成新的法學教育傳統,使法學教育真正關注社會、思考社會、服務社會。這樣才不至於使學生在校園中靡費光陰,學不到有意義的東西; 也才能導致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培養出對社會有意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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