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援助案件引入調解機制的思考

時間: 2011-12-29秦淮區司法局戴華軍黃強內容提要:本文以「對法律援助案件引入調解機制的思考」為題,從法律援助案件中運用調解的功能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減少訴訟、降低訴訟成本和快速處理糾紛等方面的作用;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須符合自願、合法、重證據、分清責任等原則或條件,以及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調解的工作方法等方面進行論述,旨在促使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夠採用調解作為結案的首選方式,以推動法律援助服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主題詞;援助案件、調解、思考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歷來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調解」的原則是我國法律運用的基本原則,調解的程序也是處理民事法律事務的重要程序,甚至是必經程序。「調解」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安定的經濟建設環境,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糾紛的快速處理、協議的有效履行等方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也離不開「調解」這一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方式。本文對如何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發揮調解功能的作用,以及調解的原則、方法等方面作一些思考。一、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引入「調解」機制的主要作用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採用調解的方式消除紛爭、化解矛盾,是我國法律在解決民商事糾紛方面主張的一貫原則。同樣,對能夠調解或可以用調解作為結案方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當事人同意,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等人員代理受援方向對方提出調解方案、並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意見,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規定,在穩定社會、減少訴訟、促進社會進步發展等方面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該調解既可以是訴訟外的調解,也可以是在訴訟中進行的調解。其主要作用在於:1、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彰顯政府社會穩定職能。眾所周知,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各項目標的實現離不開一個安定團結的局面,而法律援助是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司法救助制度,是政府責任在國家法制建設中的落實,是政府穩定社會秩序,保證國家各項目標順利實現的重要舉措。民心安則大局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才會有更好的發展和提高。而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引入調解機制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係的需要。可見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大多數為民間或民事糾紛,用調解的方式去化解這些糾紛矛盾,可以更為有效的防止矛盾的擴大和激化,建立良好的人際交往關係。用和諧的方式去創造和諧,能夠更充分的體現政府穩定社會環境、各項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的重要職能。2、有利於減少訴訟和降低訴訟成本。其一、「雙方自願、共同協商」歷來是我國法律和民間解決糾紛所提倡的通常做法。在法律援助案件處理中引入調解機制,促使當事人用自願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是一種優選法。它可以在調解的時間、地點、形式等方面由當事人商量決定,可以不傷和氣解決問題。其二、對困難群體來說,盡量不花錢或少花錢,是他們尋求法律援助的原因之一,畢竟案件訴訟的成本要大於調解的成本,多數人願意用調解的方式處理糾紛矛盾,可以減少經濟負擔的壓力。其三、律師的專業技能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又使援助案件的調解不具有行政和官方色彩,矛盾的雙方都比較容易接受,調解的成功率也會有所提高,進而減少法院的訴訟案件,訴訟成本和資源也必然減少和降低。3、有利於調解協議的履行和社會穩定。調解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和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外界因素的強迫和干預,符合傳統的民情民意,對保護個人隱私、避免矛盾的公開擴大也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一般講,只要當事人有履約能力,協議都能得到有效的履行,不容易發生反悔或不完全履行自己承諾的現象。特別是鄰里糾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當事人之間相親相近,如能調解解決糾紛,能夠使親情更親,鄰里更近,對於雙方主動履行協議,今後家庭鄰里和睦相處、社會的和諧穩定都不失為一個首選的好方式。4、其快速處理糾紛功能優於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持下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對於糾紛的早排查、早發現以及防止糾紛的激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法制建設史上有著光榮的歷史,素有「東方經驗」之稱。但局限於人民調解的效力等,一些糾紛的調解往往多次反覆、久調不決。法院調解是訴訟中的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和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當事人須支付必要的費用,法院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花費一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上的成本。相比之下,訴訟外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可以隨時、就地、一切從方便當事人考慮,能夠縮短糾紛的處理時間,快速解決糾紛。律師又是取得國家認可的從業資格,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人才,在他們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更為準確的法律依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保護。二、法律援助案件調解的原則或條件1、自願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自願原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是進行案件調程序的基礎和前提。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承認、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同樣,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在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人不能強迫援助案件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方法、內容和意見。2、事實和責任清楚。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遵循真實原則基礎上,做到事實清楚,是非分明,依法調解。即雙方爭執標的所反映的法律關係明確,誰是侵權人、誰是被侵權人、糾紛的起因、行為人實施了哪些行為、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都要分辨清楚,還事實本來面目,糾紛雙方各自應承擔的的責任才能清楚明了,調解協議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履行。3、堅持合法的原則。我國民訴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這是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同樣也應該成為法律援助案件調解的原則。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過程中,程序要合法,調解達成的協議也要合法。當事人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和實現自己的權利,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堅持重證據,引導當事人舉證。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中,也要引導當事人落實好自己的舉證責任,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對老弱病殘等當事人舉證有困難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根據他們提供的線索幫助查證。總之調解不能無原則,而是要在查明事實重證據,分清責任與是非的前提下進行,以達到調解的目的和收到一定的社會效果。5、調解雙方的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係最顯著的特點和原則之一就是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法人組織、也無論性別、年齡、文化、民族等有什麼不同,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另外主體資格合法,參與調解的人員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未成年人的合法的監護人、有合法授權手續的受委託人等。6、哪些法律援助案件可以調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也要注意把握原則,哪些可以調解,哪些不可以調解,都要依法律規定而行。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調解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主要有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賠償部分等。依照法律不能調解的,不適用調解。如一般的刑事、行政訴訟案件、確認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合同無效、交通肇事案件中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或現場變動無法查實的等等,都不能適用調解。三、如何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調解的6點建議1、牢記服務宗旨,努力培養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紮實的辦事作風。法律援助所以被稱作「民心工程」,是因為它體現了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最高宗旨,是人民政府為弱勢群體撐起的一把法律的保護傘,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能夠實現的重要法律制度。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援助從業人員高度的責任心和紮實的辦事作風是做好工作最基本的保證。因此,從業人員應該是熱愛法律援助事業,具有勤懇敬業和甘於奉獻精神的,對所從事的事業有著光榮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人民有著滿腔的熱忱,對法律有著無比的忠實,對工作有著極端負責的從業心態,扎紮實實的辦理好每一個案子,真正做到為黨和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難。2、增強法律援助辦案人員的非訴訟調解意識。許多人一提到法律援助就和免費打官司聯繫起來,認為法律援助就是打官司不要錢。把援助、打官司、不要錢三個詞簡單的等同起來。有些法律服務人員也較為缺乏非訴調解的意識,把法律援助主要看作是在訴訟中的法律服務。一些律師在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時,也是忙著起草訴狀、辯護詞等,以儘快進入訴訟程序。因此增強運用調解手段辦理案子的意識是關鍵。要重視宣傳非訴調解的特點和功能,結合採取一定的措施,鼓勵辦案人員選擇調解作為援助案件結案的首選方式。接案後,能夠首先想到的應是本案能否通過非訴訟調解結案,主動把調解作為辦理大多數法律援助案件的首選。3、提升法律援助隊伍的基本素質和調解技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社會學、心理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光有好的願望而沒有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和做好工作的技巧也是無法勝任的。因此,經常進行業務知識和調解技能的培訓,是強化隊伍素質的基本手段和措施。要根據法律援助工作在每一時期特點的形成、重點的轉變,工作要求的更新,新問題的出現等,針對性開展專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新的法規、明確工作方向、了解案件的變化,抓住矛盾的焦點創新調解理念和方法,經常性交流工作經驗,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跟上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思路與要求。4、確立非訴訟調解為援助案件結案的首選和主要方式。非訴訟調解是相對於訴訟調解而言的,大多法律援助案件的產生原因、情節相對簡單清楚、後果也不太複雜嚴重,當事人雙方往往是家庭成員、鄰居、或者僱傭之間的關係。老話說「鄰居好賽金寶、家醜不外揚、低頭不見抬頭見」,這些都是我國民間的傳統理念,不能說沒有道理。因此,遇到矛盾調解先行,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符合傳統的民情國情。提倡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首選調解、及時調解、主要調解、能調則調,可以不傷和氣,不擴大影響範圍,有利於雙方今後的相處,很多人容易接受。但是,如果調解不成就應該當訴則訴,防止矛盾擴大。在訴訟過程中調解仍然可以進行。總之,調解職能應該貫穿於法律援助案件處理的全過程,成為首選和主要方式。5、建立和完善規範的法律援助調解機制。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讓「民心工程」更加深入民心,就必須在法律援助調解的依據、範圍、程序、方法、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關係處理和協作、以及經費的專項使用管理等方面加以規範,完善相應的制度要求。實際上,我們已在許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開展了調解工作,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發現了一些共性的問題,應該把好的經驗做法加以總結提高,對存在問題及時做出改進或禁止性規定,逐步規範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減少類似問題的反覆出現,讓法律援助調解工作真正走上規範化的路子,適應我們這個事業發展的需要,6、調動律師運用調解手段處理糾紛的積極性。在我國刑法、律師法、國家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律師參與法律援助服務作了明確的規定,確立了律師法律援助服務的主體地位。實踐中,刑案和大部分民案也都是由律師辦理的,其主導作用無可替代,是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關鍵。但律師在依法行使執業權利時也會遇到一些困難和障礙,如通常說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情況。另外在一些援助案件的辦理中,律師花在調解上的精力和時間往往比訴訟案件要多的多,但一些地方在辦案補貼上,對調解案件的重視程度輕於訴訟案件,補貼相對較少,這些都會挫傷律師做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影響法律援助職能的正常發揮。因此,作為相關部門,應該尊重律師的付出,了解和解決他們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充分調動律師運用調解手段處理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還要做好與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和建議工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有效行使,促進調解工作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編校:來源: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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