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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字「山、火」辨釋

文/王本興

甲骨文「山」字與「火」字不僅形近,且在有些卜辭辭例中常混用。古文字學者李孝定先生對「山」字描述云:「契文像三峰並立之形。惟契文山字、火字形體無別,當於文義別之」(《甲骨文字集粹》2913頁)。即謂山與火形體沒有什麼太多的區別,是山還是火字只能具體從文義上來辨別之。中華書局出版的《甲骨文編》其間有「火字」,但無「山」字,二者輯錄為同一「火」字字例,僅僅收錄了從「山」的「嵒」字。說文云:「山,宣也,宣氣散生萬物,有石而高,象形。」對「火」字說文則云:「火,毀也,南方之行炎而上,象形。」二者皆為象形字,義則不同。徐中舒主編的《甲骨文字典》雖把山與火二者分列,但在字形上沒有區分開來,並有文云:「甲骨文字山與火字形易混,應據卜辭的字義具體分辨之。」

如果我們按照上述的方法將山與火隨意混用,到底是山是火均從字義去辨別之,那麼這給我們的應用與識讀帶來很大的麻煩與不便,古殷商卜辭可從義而別,今人在應用此二字例時,就不大好從義取捨。甚至會在山處釋火,火處釋山,無可適從。那麼火與山到底有無區別呢?答案是肯定有。參見圖一的山字與圖二的火字。

古人以為火乃殆焚火,起火之意;亦有言天象,指二星碰撞而生火;並以火祭神;再指人事現象;或指火災之謂。皆為災唯、災害,不吉利的象徵。古文字學者陳煒湛先生云:「其實,卜辭並非無山字,只因與火字形同,《甲骨文編》把它歸入了火字而已。一般而論,下平者為山,圓者為火,但也往往互作,基本上二字同形,只能根據句子的上下文來判斷究竟是山還是火(《甲骨文異字同形例》古文字研究第六輯234頁)。二字「基本上是同形」,「基本上」三字則表明尚有不同之處,那就是「下平者為山、圓者為火」。殷商時代屬契文時代,系漢字使用的早期,有很多東西還不十分明確,也沒有達到成熟階段,未形成一定的規律與界限。「基本上是那個樣子」已是很了不起的事了,我們今天在判別、釋讀這些契文時,有理由從「基本上」這個概率去理順關係,去辨別類似這些「同形」與「不成熟」 (權當如此)的部分,認識其中的用義與奧妙。同時,也有理由與責任,用契文發展的眼光,分清或摒棄不成熟的部分,定格在那些可以定格的範圍內,使混淆的地方不再混淆。這不影響契文的大局,也不違反契文字形的書寫規律,「山」與「火」兩個字就是這樣。

對於圖一的「山」字,王襄先生、郭沫若先生肯定地認為系「山」字。而姚孝遂先生對山與火分析得更為透徹:「山與火的形體基本上是有區分的,山字其底部平直,火字其底部圓曲。商代稍晚的時候加點作火,帶點與否,為火與山的絕對區別。或以為所加之點為火焰上騰狀,我們則認為這也是屬於區別符號之類。有的時候,山與火在形體上根本無法加以區分,我們除了根據辭例之外,別無其他辦法」 (《古文字的符號問題古文學論集初編》109頁)。此外,於省吾先生對此又進一步的加以證實:「契文火、山二形易混,大體山字下平直,火字則下體稍曲。山之豎畫可直底部,火字則不能。稍晚,火字增小點」(《甲骨文字詁林》1208頁)。我想借用以上二位學者的文字,再一次說明我對應用甲骨文字的立場與觀點:當我們在釋讀卜文辭例時,可以根據字義來辨別形體相同的山與火字,這裡誰也沒有否認山與火確有同形字的存在。後來時代發展了,社會進步了,曾經使用過的同形體山與火字,有了區別,如山者下平,豎畫直達底邊,似山石起於平地一樣;火者下圓,豎畫不能直抵下邊,火上加點,以示火騰之義。當我們在釋讀鑒賞甲骨辭例時,前後二者都得全面的把握好;然當我們在創作書寫甲骨文作品時,前者,即山與火同形的契文,應杜絕捨棄。後者,即那些有「絕對區別」(或有所區別)的契文,應加以繼承與應用。這叫有理性的選擇或叫有理性的對待。

不久前,在幾次全國性的書法、篆刻大展中,我見到有些作品中,依然有形體相同,可以釋讀為「這」,也可釋讀為「那」的甲骨文字出現,而「發展進步」以後的、有所區別的甲骨文卻棄之不用,真是不可思議。余曾當面請教這些作品的作者,為什麼有、「絕對區別」的甲骨文字不用,而取這些模稜兩可的契文呢?他反問道:難道錯了嗎?古代殷人不是這樣使用的嗎?真令人啼笑皆非。

令人欣慰的是,大多數甲骨文書法家、書法愛好者,深切地注意到了這一點,並在作品的應用中體現出來。如附圖四系台灣《古風書藝》:「雲山萬里」與「漁火」作品,都正確地使用了甲骨文「山」與「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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