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判決書錯在何處(深度好文)

作者:法律讀庫原創部落成員王勇(江蘇蘇州市檢察院)。法律讀庫投稿郵箱:1751490@qq.com。

「彭宇案」如同一個神奇的符咒,每次國內道德問題引發輿論爭議時,「他」就會浮出水面,作為一個靶子,供全國人民抨擊。待抨擊結束,輿情消退,「他」又悄然推至幕後。在街頭巷議中,「事實本是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變成了路」。很多人想評論的,不過是自己需要的事實,或者根據自己意願裁剪的事實,而不是客觀發生的事實。每年紛紛揚揚的評論中,少有人關心真相甚至判決書的原文,抨擊者大多按照自己的臆想、殘言斷章甚或是傳言中事實,直抒胸臆,將這盆髒水潑在那個「挨千刀的南京法官」頭上後,就感覺找到了冤頭債主。

最近,「淮南大學生小袁自稱攙扶老人」引爆輿論後,「彭宇案」也果然不負眾望,又適時浮出水面被大家抨擊。

但是,這份「挨千刀」的判決書是不是就如同微信上每年都被廣泛轉發一次的《南京彭宇案和比利時布魯塞爾判決----探討愚蠢的南京法院與比利時偉大》一文所述,是「道德滑坡的標誌,還是諸多缺德行為的遮羞布和擋箭牌」?

一、判決書寫了什麼?

冗長的判決書絕非三言兩語能說清,但是絕沒有「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送她去醫院」這句臭名昭著的話語,判決書認定事實證據分為如下三部分:

1、雙方不持異議的事實(或者說可以認定的事實):

(1)事發時,兩輛公交車進站,徐老太當時在前一輛公交車處,想乘坐後一輛公交車,行至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彭宇第一個從該門下車。

(2)彭宇下車後,徐老太摔倒,彭宇隨即扶起徐老太,待其家人來後陪同老太一同到醫院,並留下二百多元現金。

2、訴訟中有爭議的事實——是否兩人在交匯地點發生碰撞?

(1)徐老太是如何倒地的?

雙方都沒說老太是自行摔倒的,因此該案判決書的證據主要分析了撞擊後摔倒的情形。

判決書認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2) 彭宇在第二次庭審之前從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引發媒體關注時才提出的這個新理由。

對自己如此有利的核心事實,彭宇為何一直不提?為何到了第二次開庭才說?彭宇沒有合理解釋。

判決書表述:「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需要注意的是,類似的表述在德國、日本、台灣地區屢見不鮮,如陳水扁弊案的起訴書中就認為:「(陳水扁的新辯解)若真有於第一次應訊時漏未說明,亦得以書狀補陳事實,何以不為而任令外界一再質疑第一家庭之操守?至事隔二月有餘,經本署偵訊百餘證人,查出吳淑珍夫人長期以來多次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之後,陳總統始承認吳淑珍夫人有提出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用來從事另外二件之秘密外交,其第二次說詞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顯有可疑。」

(3)老太太一直稱是被彭宇撞到,彭宇在公安機關曾稱是被老太太撞到,此後辯解下車時老太太已經摔倒。但是未說是自行摔倒還是被人撞到。

因為彭宇在公安機關的材料與老太太的證言一致。由此帶來第二個問題,彭宇在公安機關的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現有證據只有電子檔(筆錄照片)和謄寫材料,電子文檔是在案發後的第二天製作(注意,此時彭宇還沒辯解說自己是攙扶老人,是很久之外的第二次開庭時才說的)

這份電子證據如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則事實即成立,否則存疑。判決書中說「案件審理期間,處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當時對被告所做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電子文檔的屬性顯示其製作時間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發後第二天。」

判決書中引用彭宇方的辯解認為:「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是複製品,沒有原件可供核對,無法確定真實性,且很多內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權利收集證據,該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但是彭宇方無法解釋,在事發後第二天,彭宇尚未提出自己攙扶老人做好事的辯解情況下,徐老太家中為何偽造電子檔(照片)?如何偽造證據?如果彭宇認為證據是偽造,為何不要求啟動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有關人員幫助偽造證據罪的刑事責任?

(4)判決書認為各執一詞,但彭宇方辯解理由不足的地方:

徐老太在家人到場後,現場並不缺少幫助人手,彭宇為何跟隨到醫院?

老太太家人在場,在醫院看病並不缺錢的情況下,彭宇為什麼給老太太二百多元?彭宇說借款,但是首先無借據、見證人,不符合民間借貸手續,如何讓他人歸還?其次,徐老太家人在場並不缺錢時,有何借款之必要?第三,現場徐老太就認定彭宇為肇事者,現實生活中有沒有當事人不找肇事者索賠而找其借款的情形?

故此,判決書認為:「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並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3、判決結論:「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

二、判決書錯在何處?

本案判決後儘管引發軒然大波,也在法律圈引發巨大爭議,但從技術規範角度,本案的事實證據認定得到了更多的認可。去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四起侵權糾紛典型案例。案例發布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案例所涉相關重大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認為「前幾年的彭宇案,從一審的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起爭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本次公布的案例,同樣在不同程度上運用了生活經驗,比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經驗、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間的關係,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同時,在價值倡導上、在教育引導方面,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應對社會輿論壓力 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00430772&idx=2&sn=7b5aa06eb9a756d66fb02e1683909925&scene=1&srcid=09223plv5jXveR6XF1DoLD5h&key=dffc561732c22651259073a24cf8d7766d136e66bfe7fb04f231f34f18145d7f52848394d1ba02635db247eccd48f8ff&ascene=1&uin=ODA3MzU2ODA%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f%2Fl9UwR%2Bp27ESnW5FEE9a8CDVnokAw6FazPsuq5RF3I%3D)

被最高法院民一庭領導批評的「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主要應該是指的判決書下面這一段:「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正如傅鬱林教授在《彭宇案現象的多維度解析》一文所述,「在彭宇案中,當彭宇在第二次庭審中陷於事實不利地位時,這位出身於網路媒體的小夥子在第三次庭審中引入了媒體監督。而一審法官則亂了方寸——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於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違背證據原理的事實推定。」

三、公開才能促公正

習近平總書記在蘭考縣委常委擴大會上的講話,近日首度全文公開。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他提起了著名的「塔西佗陷阱」:「說當公權力失去公信力時,無論發表什麼言論、無論做什麼事,社會都會給以負面評價。」他進而闡發說,「我們當然沒有走到這一步,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可謂不嚴重」,「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就會危及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

在彭宇案的發酵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塔西佗陷阱」的影子——儘管自2012年1月開始,南京市有關部門就開始闢謠,最高法院等機關也採用了不同方式公開本案信息,但不僅未扭轉輿論局面,甚至闢謠信息本身又成為輿論質疑焦點。回顧本案在輿論上的起起落落就會發現,彭宇「出身於網路媒體」只是該案成為公共事件的誘因,司法機關案件信息透明度低,在輿論上的缺位,才是南京法院成為眾矢之的關鍵所在。互聯網時代,謠言止於智者只是一個更大的謠言,謠言止於公開才是可行的路徑。兩耳不聞窗外事,採用鴕鳥戰術等待下一個熱點淡化輿情,在三人成虎的新媒體時代,只會固化謠言,讓其成為「事實」。本案就是一個典型事例——二審調解結案後,司法機關對所有信息保密,導致輿論都認為承認了一審判決的錯誤,形成了很難扭轉的思維定式。

讓人欣慰的是,雖時隔多年,司法機關終於可以直面「真相」。儘管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扭轉了長期掩耳盜鈴的局面。在法治教育薄弱,群眾習慣於非黑即白二元化思維的當下,司法機關除了依法履職之外,應該有不可推卸的破冰義務——用更多公開的信息讓民眾知道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

只有公開才有公正,正如丹寧勛爵講過:公正來源於信任!希望我們在未來可以做到更好。

長按如下二維碼,向作者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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