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民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石
憲政民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石
朱中原
和諧社會之所以成為了近年來中央高層及各大主流媒體頻繁提及的辭彙,就是因為這些年來,隨著改革的推進和改革機制的扭曲,中國出現了諸多不和諧的因素,這些不和諧的因素共同制約著中國社會的穩定和長遠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說,中共高調談構建和諧社會,並將其寫入黨章和憲法,就不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一項浩大而長遠的理論工程和政治工程。中共理論
在我看來,中央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是順應民心、民意的,也是當務之急。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是中共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本,是中共維護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但是,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構建怎麼樣的和諧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應從哪一個方面著手?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我們應該知道,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和社會應該是一個民主國家、法治社會和公民社會,只有具備了健全的現代憲政民主體制,才能保障執政黨和政府的高效、廉潔和民主性,才能保障中國政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現代政治的基本潮流,沒有民主化作保障的社會和諧只是一種偽和諧,沒有憲政民主體制的政府是一個權力無限膨脹的政府。而法治化則是保障民主化的司法保障,也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保障。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而這種效率經濟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可能是一種公平競爭的經濟,否則,所謂的市場經濟就可能由效率經濟演變為弱肉強食的掠奪式經濟,這種經濟也是一種缺乏公平和正義原則的經濟。因此,我們可以說,市場經濟既是一種效率經濟,也是一種法治經濟。如果說民主化是現代政治運行的基石的話,那麼法治化則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石,而這兩者都需要一個具有現代性特徵的憲政民主體制。
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法治社會和公民社會。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是,處於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社會主體都應該是一個具有同等身份意識的社會公民,每一個社會公民都應該公平和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每一個社會公民的私有財產都應該得到憲法的平等保護。而現在,阻礙社會公民權利獲取的主要因素就是特殊利益集團的存在,之所以出現特殊利益集團,主要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了不規範的權力運作,強勢利益集團和權力集團打破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的格局,非法攫取市場資源,而他們的所有行為,都不受現行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構建公民社會和和諧社會,必須破除強勢利益集團和特殊利益集團。而破除利益集團,必須破除權力尋租現象,破除權力尋租現象,必須要法治的昌明,法治的昌明,關鍵在於啟動憲政民主體制,開展違憲審查。
縱觀近年來中國之社會與經濟形勢,層出不窮的司法事件、社會經濟事件和腐敗案件頻頻發生,給本來就處於跛足發展的中國社會增加了一些不和諧的因素。煤礦爆炸、強行拆遷、非法征地、物業暴力、城管惡法、資產流失、股市圈錢、基金黑幕、醫改困境、業主維權、民工討薪,等等,這些事件的發生,顯示了司法體制的不健全和憲政民主體制的匱乏,有法不依、違憲不查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本原因就是權與法的混合或者是權大於法。政府公權力被無限制濫用,公民私人財產被政府以集體和公有名義掠奪,國家公有財產被少數權勢者以私有化改革或改制的名義非法侵吞。一些地方政府的紅頭文件往往成了法律文書,甚至這些紅頭文件根本就是違憲的,然而,就是這些違憲和違法的紅頭文件卻往往成為地方政府行政和執法的依據;另一個就是政府權力機關的法律化,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出於地方GDP增長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權力機關往往成為了執法機關,政府行政成了政府執法,權力者成了執法者,權力司法化成了一種制度潛規則。而且,地方政府的暴力機構往往不受現行法律的約束,暴力機構不經過司法途徑卻可以被政府官員隨意調動,不是成了維護社會治安和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機構,而成了維護政府非法行政、防範老百姓的工具,老百姓的公民身份被忽視,公民權利失去了安全保障。司法不獨立、法治不昌明、憲政不運行,又如何構建和諧社會呢?
憲政民主是步入和諧社會的政治通道。社會和諧的因素包括很多很多,財產的保護、權利的保障、競爭的公平、分配的調節、權力的規範、體制的健全、財政的明朗、監督的透明等等,所有這些,都需要法治的昌明,而法治的昌明需要司法的獨立,司法的獨立需要啟動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啟動需要健全現行的司法體制,司法體制的健全需要改革政治體制,改革政治體制需要推行憲政民主;而反過來,憲政民主的推行,又有助於司法的昌明和公民權利的伸張。憲政民主主張限制政府權力,彰顯公民權利,實行有限政府,而這恰恰又能調動社會各個方面的積極力量,促進社會各階層、各個環節的和諧順利運行,是進入公民社會的政治通道,也是步入和諧社會的政治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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