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移民美國,記得提前規劃免重稅

移民美國已成為中國60% 以上富豪的選擇,但「萬稅之國」的「美譽」也讓很多人猶豫甚至望而卻步。其實,只要找到好律師和會計師,提前進行規劃,稅負並不像你想的那麼多。

不是在移民,就是在移民的路上。這句本身帶有幾分玩笑意味的話,卻恰恰是當下中國富豪的真實寫照。

「中國身家上千萬元人民幣的富豪移民比例升高到64%,其中已有1/3 身家超過億元的富豪移民到國外。」這是胡潤研究院2014 年公布的調查數據。調查指出,選擇投資移民歐洲的富豪上升最多,但美國仍是首選。據悉,僅2014 年,美國投資移民中,中國人就佔了3/4。

這份報告顯示,富豪移民不僅是因為教育、環境與交通的問題,將資產轉移至海外從而隱藏財富,也是移民的主要原因。可富豪們卻忘了一件事——稅負!「唯有死亡和納稅無可避免」,富蘭克林的這句名言很好地形容了美國作為「萬稅之國」的情景。

在美國,打工有收入稅,投資賺了有資產盈利稅,賣東西有銷售稅,買東西有消費稅,買房有房產稅,送禮有贈與稅,死了要留遺產給子女有遺產稅。除了聯邦稅之外,各州還會自行收取五花八門的各種稅,比如說,紐約州便一度收取過「假髮稅」。

由於稅收過高又過繁,富豪為避稅而棄籍的例子在美國並不鮮見。2014 年5 月,Facebook 聯合創始人之一愛德華多·薩維林貢獻了最具爭議的一次「叛逃」:這位在16 歲時正式移民美國的巴西裔億萬富翁宣布放棄美國國籍,選擇成為一名新加坡公民。

那我們是否也該就此放棄移民美國呢?國際知名的威瑟斯·伯格曼律師事務所(Withers Bergman LLP)在美國入境稅務規劃方面享有權威,該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愛德華·雷恩(Edward A. Renn)表示:「良好的美國稅務規劃或許是非美國公民可以做出的一項最佳投資。在這些情況下,事先沒有進行稅務規劃總是會導致繳納更高稅額。」毫無疑問,在為非美國公民節省大量資金並且避免在未來承受更重稅負方面,提前進行規劃是相當有幫助的。

留學:富豪移民的前站

按照美國法律,投資移民簽證一旦獲批,如果其子女年齡低於21 歲,那麼子女也可以獲得獨立的綠卡,這也解釋了中國富豪為什麼越來越青睞於孩子低齡化留學——那就是為家族移民打前站。

主要做離岸金融、vie 架構的mobilecaptial 公司合伙人楊永民表示,中國富豪家族的移民路線通常是子女留學——畢業後就業或創業——全家移民,但是這個看似簡單的過程背後卻並不簡單。「最常見的問題就是留學過去以後的房產購置,移民前的申請與準備,還有境外的稅負規劃」,楊永民表示,其中稅負規劃無疑是富豪移民最核心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在美國聯邦稅制下美國公民或居民的環球收益、資本收益及其他均須納稅,這就表示,中國居民在移民美國之後,同樣將面臨美國的高額稅負問題。」楊永民表示,比如,在美國購置房產後,如果房產擁有人去世,將面臨高額遺產稅問題,再比如,移民美國之後在中國資產的稅務安排。通常意義上,考慮移民的家族可以設置一個Non-US Foreign Grantor Trusts (非美籍委託人信託)作為綜合解決方案。

首先,中國籍父母之一作為家族資產擁有人,設立一隻離岸信託,將自己和子女列為受益人。這樣的話,第一,可以在子女留學期間,設置資產分配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定額向子女分配收益,充分保證子女生活所需資金,又避免子女短期手握大筆現金養成揮霍惡習。

第二,考慮到在境外置業,可以以信託公司名義購置物業,以後家族後代將作為使用人,而且使用信託名下之房產,不存在父母去世後的遺產處置問題,規避遺產稅。

第三,如果子女考慮獲取美國籍身份,那麼在子女獲得美國籍之前設立信託,非美籍就會成為受益人,在成為美籍之後,家族資產在稅收方面可以享受很多稅收方面的優勢。

避稅:財富配置合法、合理、穩定

楊永民坦言,利用金融產品來完成境外資產避稅和財富傳承在美國已經非常普遍,且運作模式也已經非常成熟,目前有許多世界知名富豪通常也採用這類方法管理資產。「但實現境外資產避稅的前提必須是持有合法境外身份,也就是辦理移民,所以一般來說,只有持有境外身份的投資者,才可以充分利用移民國稅收政策合理避稅。」

比如,在美國,流動資金在1000 萬美元以內的富人,只要通過合理申報,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過重的稅務負擔;而超過1000 萬美元的,同樣也有許多合理避稅的手段,包括購買債權、信託基金等,這也是為什麼美國私人財富常常得以傳承的原因。那麼,對於這些移民海外的中國富豪來說,什麼樣的配置才能在避稅的同時還有收益?「那就是合法、合理、穩定。」

以Non-US Foreign Grantor Trusts(非美籍委託人信託)為例,如果外國信託的委託人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 那麼信託所得的收益雖歸屬受益人, 但並不受美國利得稅所限( 除非該收益來源是美國) ,亦稱為「外國歸國委託人信託」, 它是由非美籍人士為了受益人設立及資助的信託,部分或全數受益人為美國公民或居民。

舉例來說,王先生及其家人為中國公民,王先生擁有境內外多處房產,並擁有境內外上市的多家公司股票和大量人民幣和美元現金,其子女計劃獲得美國國籍,並在美國購置物業,而王先生也年逾花甲,並對中國可能即將開始徵收的遺產稅感到擔心,但同時,他不希望子女在其離世後立即獲得全部資產,並希望在有生之年繼續擁有資產的控制權。

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就可以考慮設立一項移民前信託,用以持有位於中國境外的部分或全部資產,並以該信託名義在美國購置物業。該信託如結構得當,可使信託中的資產永久性免受美國遺產和贈與稅所限。根據現行法律,這意味著每一代人都可以節省40% 的美國聯邦稅。

而同時,王先生可以繼續擁有信託資產的控制權和投資權,並在子女留學期間,將信託收益分配方案設置為分批、按條件分派給子女,使子女不能立即花光所有財富。並通過提前設定信託的受益人和向受益人分派資產的方式,保障財富不會因為子女未來的婚姻糾紛或離異而流失。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結構包含信託融資,因此必須在家庭遷移到美國之前設立。此外,中國的富豪家族也可以通過其它可能的規劃,來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減少未來的美國稅務和申報責任。

總之,考慮移民美國的任何非美國公民,如果不進行美國入境稅務規劃,那麼就很可能會犯下重大的財務失誤。此外,進行此類稅務規劃的時間節點以在赴美之前為宜。楊永民解釋說:「在美國進行投資或確定居所之前,先行進行稅務規劃並做出相應安排,最簡單、最合算而且最有效。」

(來源:《華夏理財》雜誌,作者:陶盈舟)

(免責條款:市場部整理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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