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權力——權利問題的法理學思考

作者:楊建 文章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點擊數:2867 更新時間:2006/7/14 20:34:20 熱自然權利說與社會契約論是論述權利一般問題及個人、社會與國家關係的兩大基本理論(兩者具有內在的關聯性,社會契約論試圖論證國家的起源與權力運行的正當性,而自然權利說為前者提供邏輯前提與價值基礎)。這兩大理論的提出是進步的,它的巨大歷史意義在於:重新認識人,並把他提高到與神一樣的地位,喚醒了人之為人的主體意識,並深深影響了政治與經濟的歷史進程。但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審視,兩者由於缺乏可證實的客觀基礎而脫離於歷史實際。「它們並不是從歷史的、經驗的角度對權利及國家的起源作科學的解釋而僅僅是理論上的哲理探究。」【1】之所以看上去讓我們覺得它是深刻而有見地的,是因為國家已發展到現今相對民主的階段,而自然權利說與社會契約論的構建符合法律思維的一般邏輯,融入了思維的一般理性,將其納入當今民主國家的對比中似乎能得出大體正確的印證。也就是說它是以一個高度民主、發展的政治國家為其理論構建的基礎的,它缺乏歷史的根基,無法證實。筆者認為,國家的建立並不是法律層面的話題,但人的一般發展與國家起源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直接牽涉到權利一般問題的解答,只有採取唯物主義歷史分析的方法,有關權利問題的論述才有可能正確。一、人的一般發展與國家起源人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性,它天然表現為人能群。由於惡劣的自然環境以及低下的勞動力水平,單個原始人種想依靠自己的力量生存幾乎不可能,現實的客觀環境迫使同一地域的原始人種聚集在一起共同勞動,一起抵禦風險。這種共同勞作的自覺要求便是最初形態的帶有義務性質的約束性習慣要求,只有遵循了這個約束性規則,才有資格取得食物。從這一意義上講,「約束」先於「資格」,「資格」產生於「約束」。但一開始的食物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依據「動物優勢原則」【2】進行的。這是由於最初的人種身上仍帶有相當多的動物因素,他們行動的動因大多因為本能,衝突的解決也是體力強弱的對比,結果佔優勢的動物便優先得到食物上的滿足。這種動物優勢原則同時也在當時生活兩大方面之一,另一方面的性滿足上得到體現。不過由於群體狩獵活動的展開以及工具的運用,體力強弱的差別逐漸縮小,群體勞作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體力弱勢一方的配合,爭偶的流血衝突也危及到群體的生存利益。這種狀況的延續最終導致了食物禁忌與性禁忌的先後出現,表現便是食物分配上的平均分配、狩獵期禁止性行為。「性禁忌規則在原始人那裡還起著進一步引導進化的作用,在不違犯性禁忌的基礎上,原始人尋找發展新的性自由,以致發展出新的組織:人類氏族社會。」【3】性禁忌之下與群外人性行為的許可,加強了不同人群的聯合,進而形成兩合群組織並發展為兩合氏族組織。這一過程伴隨著社會大分工的進行以及佔有的不斷擴大(筆者以為佔有是所有權最初的形態),結果便是剩餘財產的出現,剩餘財產首先表現為氏族、部落的共同私有,進而發展為少數人的私有,即私有財產的形成。而「私有權的最初形態是佔有,但佔有不是一個法權關係,不是權利,而是一種社會事實,是一種直接社會要求。佔有之所以由一種社會事實轉化為合法權利,關鍵在於社會的賦予。」【4】當時「社會主流意識」【5】之道德、習慣抑或宗教對佔有事實天然的承認與遵守使私有財產出現成為可能。而佔有事實是在當時社會大分工的基礎之下進行的。社會分工的意義除了促進私有財產出現之外,還在於它造成個人利益甚或單個家庭利益與所有相互交往的人群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6】「隨著生產力與交往形式的矛盾運動,各個個人的財產關係日益具有階級的性質,在財產關係體系中居於相同地位,有著共同利益要求的人們組成一定的階級或集團,於是個人利益也就發展成階級利益,這樣調解衝突著的各個個人財產關係的職能也就日益固定到少數人身上,國家作為虛幻共同體的形式出現了。。。。。。」【7】為了調節利益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採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採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8】即國家。由此可見,組織化進一步發展之後,利益衝突導致了國家的產生。這一過程往往是通過戰爭的形式體現的,這在中國的歷史上尤為明顯。在人的一般發展與國家起源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權利與義務並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同時產生的,而是義務先定,權利後生。義務作為一種對自由的限制機制,實際上就是為了維護和擴大所有人更大的自由。權利與義務的價值內涵的區別從根源上來自於客觀社會生活中的社會共同生產生活的安全性、穩定性需要與個人自由需要的區別,或者說,是社會共同利益與單純個人利益的區別,社會共同生產生活的安全性、穩定性需要的必須滿足性是社會成員承擔普遍的、基本的、共同性義務的依據,個人自由、利益的對他人、社會的無害性是個人享有權利的依據。【9】兩者的區別此外表現在權利的自由性、相對性與義務的強制性形成對比。 二、權利的概念界定與內涵揭示在試圖對權利概念進行界定的時候,筆者感覺到困難重重,這種困難主要來源於權利的多種形態以及不同形態下與對應概念關係的差異。就筆者目前有限的水平而言,遠遠不可能完全把握道德權利、倫理權利、習慣權利、法律權利等之間的差別與聯繫,故而僅就法定權利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張文顯教授在《法學基本範疇研究》一書中將中外法學中關於權利的釋義主要分為八種,包括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範說、選擇說等。在筆者看來權利本身是一種利益要求,這種利益要求是主體所處客觀社會環境與主體主觀狀態共同作用下的結果,這個客觀社會環境說道底便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權利這種利益要求一經產生便具有約束力,為什麼說具有約束力呢?這是因為權利除了利益要求之外,它還具有正當的特性,這種正當性表面上看來來自於法律與國家的承認,其實還是根源與社會生活,根源於社會主流意識對其的承認與認可。也就是說,權利內含的正當性是一種社會性評價或社會性態度。「作為法律權利從形式上看來自於法律規定,但根據馬克思法學的基本觀點,法律權利從根本上說是來自於客觀社會條件的要求,是在客觀社會關係中人們已形成的某種行為方式以及人們對這種行為方式的認可性態度。」【10】這種認可構成了權利的約束力。換句話講,權利是一個具有規範性力量的概念,它本身預設了一項有關行為的規範或規則,這項規範或規則在其承認權利主體有資格和能力作為或不作為的同時,也就要求其它人不得干預,阻礙該主體能力之實現。【11】此外,權利的利益要求必然通過主體的意志與行動表現出來,也就是說主體享有隨時實現這種利益需求的可能或資格。縱上,筆者可以歸納出法律權利的概念,即法律權利是指為社會所認可的、正當的、受法律所保護的主體利益要求以及實現這種要求的可能。權利不可以簡單的歸同於利益或自由。權利是一定社會存在在主體主觀意志中的反映,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利益與權利沒有必然相關性。「權利非但有主體目的自設性,它還有主體行為正當性。」同樣權利更不等同於自由,自由只是權利在其被認可的限度內,在義務的限度下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主體意志自由與行為自由的體現,它缺乏權利的實質性內容,無法解釋權利為什麼可以自由。因而筆者認為將權利的內涵界定為利益或自由都不準確,而應當講正當性利益構成權利的內在動機,自由是權利的外在表徵;權利是人格的體現,是人之為人的價值符號與原則要求。這是權利的內涵和意義所在。三、權利與權力關係的一般論述筆者認為,個人與國家是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係,國家是人的集合,人是國家的原則,權利的普遍集合形成權力。個人與國家的關係類似於股東之與公司的關係。國家並不具有天然的理性,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使得權力天生具有比權利強的優勢,這使得權力侵犯權利成為一種可能,且這種可能是利己的。在中國古代,權力甚至侵吞了平民的法律權利,加上中國古代平民權利意識、主體意識缺失,單個人面對權利集合(權力)的無奈,逐漸形成一種習慣或說自覺,自覺承擔過重的權力侵害,形成惰性,而以道德權利、習慣權利維持日常的交往生活。但國家發現,若一味的權力侵吞權利,會反過來導致權力的喪失、利益減損,這表現為古代平民的起義,新舊王朝的輪替。進而國家逐步理性,採取一些改革保持平衡(國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內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因素,甚至可以說在某一特定的歷史階段,外在因素起了主要作用),這種狀態隨著經濟發展,人的發展,主體意識提升不斷促使國家(經營者)正視個人(所有者)的權利,還權於民,逐步實現一種共贏,還權力與權利關係的本來面貌。正如黑格爾批判社會契約論時所指出的那樣「契約關係是兩個同一的意志之間的關係,它與財產和所有權聯繫在一起,而國家是屬於更高倫理領域的理念。」【12】「國家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作為顯示出來的,自治的實體性意志的倫理精神。。。。。。」【13】即是說,國家與個人之間還具有一定的倫理關係,聯結這一倫理關係的是地域與血緣(法律上多表現為國籍),它把國家的榮辱與個人情感聯繫在一起,使這種倫理關係(或者說類似於倫理關係的關係)時而得以體現,儘管這種倫理關係並不是很強烈與顯現。正是這樣的雙重關係使得權利與權力的關係變得複雜,儘管筆者認為權利與權力不具有同一層次的可比較性,不是同一平面的話題(因為權利對應的是義務概念,權力既不直接對應權利也不直接對應義務,兩者產生的機理也不相同),但就個人與國家為所有者與經營者關係的角度看,權力是權利所派生的、合成的。權力的產生機理決定了它的使命是對權利進行法定限制與保障。此外,筆者想指出的是,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可能窮盡對權利的規定,也沒有這個必要,法律作為一調整模式或說機制有其本身的局限性,而權力則必須是法定的。也就是說,遊離於法律之外的道德權利、習慣權利等,權力必須給予足夠的尊重,不可以隨意侵犯由道德、倫理等構成的社會主流意識以及主流意識下的正當的道德、習慣權利。(當然隨著社會發展,遊離於法律之外本應上升為法律的法權要求以及本屬道德、習慣權利中一部分的權利會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在法律上得以體現,但法律外權利仍有其存在的空間和必要。)另一方面,權力除了應形成自己的自覺,自我約束國家行為的同時,還應接受權利泛合的限制。權利的泛合擁有創生、制約、取消權力的正當性。縱上是兩者的本質關係,本來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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