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如何認定,沒收全部還是部分?——執法人員必備寶典:查處規程大講堂(10)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和無證開採、越界開採、轉讓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應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並處罰款的,罰款數額應當按照違法所得的一定比例確定。可見,違法所得的認定是行政機關準確作出此類行政處罰的一個關鍵環節,認定的是否合理、準確,關係到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是否公平公正,關係到當事人違法行為是否受到應有的處罰,也關係到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是否得到維護。《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以下簡稱《查處規程》)區分土地違法轉讓和礦產違法等不同情形,對如何認定違法所得進行了具體明確。 違法所得與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顧名思義,是行為人通過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利用違法手段獲得的利益。違法所得與行為人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或「個人財產」不同,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或個人財產是指用於違法行為的資金、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物,一般是行為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雖然也具有證據價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違法性質。例如用來無證運輸的交通工具,可以視為物證,是違法的工具或手段,但是不屬於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與一般意義上的物也不同,一般意義上的物只有被違法行為人通過違法手段獲取之後才能成為違法所得。由於違法所得是通過法律禁止行為或者手段獲取的利益,《行政處罰法》等規定要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法規,將行為人的違法所獲得的財物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必須準確認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公平、公正地作出行政處罰。 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認定?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法所得,應當區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和違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兩種情形進行認定:一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的,違法所得為當事人轉讓全部所得扣除當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和對土地的合法投入。例如,某企業以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屋建設,已經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並進行了投資開發,但完成開發投資總額未到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的25%,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即將房地產進行了轉讓,屬於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6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在認定違法所得時,應當從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中扣除違法當事人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成本和開發建設投入。二是違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的,違法所得為當事人轉讓全部所得。例如,某村委會與某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違法將5畝集體土地出租用於建設廠房,租期20年,每畝每年4萬元,企業一次性支付了3年租金共計60萬元。企業對土地進行了平整和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了10萬元。在租賃期的第2年,該企業將租賃的集體土地違法轉讓給其他單位用於房地產開發,轉讓合同列明總價款為500萬。本案中存在兩種違法行為,一是村委會非法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適用《土地管理法》第81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法所得應為企業已支付60萬元租金;二是某企業違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適用《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予以處罰,違法所得應為轉讓合同列明價款500萬元,企業已支付60萬元資金和土地開發投入的10萬元不予扣除。認定轉讓土地使用權違法所得時,轉讓全部所得、合法投入等應當如何具體核定呢?《查處規程》明確,轉讓全部所得數額應當按照轉讓合同及交易憑據所列價款確定,沒有轉讓合同及交易憑據、當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轉讓合同及交易憑據所列價款明顯不符合實際的,可以按照評估價認定。對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開發、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投入等,但是違法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投入除外。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中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認定?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中違法所得,應當區分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兩種情形進行認定:一是對無證開採和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銷售憑據確定;沒有銷售憑據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當地原礦的市場價格計算,不扣除開採成本。二是對買賣、出租和轉讓礦產資源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為買賣、出租和轉讓的全部所得。(本期作者:王曉慧胡夢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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