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話石說 | 非法行醫者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間又實施非法行醫行醫,衛監怎麼辦?

問:非法行醫者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間又實施非法行醫行醫,衛監怎麼辦?

答:非法行醫者緩刑期間或假釋考驗期間繼續非法行醫~立案行政處罰~同時通達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和當地司法機關(縣級司法局)~取消緩刑或取消假釋~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假釋制度是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第1款的規定,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後,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根據我國刑法第86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71條、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範》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非法行醫罪犯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再次無證行醫的,應當在依法進行查處的同時通報其社區矯正地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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