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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槍對準搶桔子的群眾,你瘋啦?

——康振宇

一 貨車側翻橘子遭哄搶警察拔槍制止

1月4日,蘭州,一輛滿載橘子的大貨車不幸發生側翻,一車橘子幾乎全部散落在路上以及匝道下方的農田裡,近百餘村民提著各種袋子在路邊哄搶橘子,場面一度失控。警察為制止哄搶,掏槍指向群眾。老大媽嚇呆了!

引用地址

http://difang.gmw.cn/gs/2014-01/07/content_10044196.htm?from=coop006

二 怎麼能拔槍

哄搶桔子,是不對。和窮富無關,就是素質低。你可以說,你可以管,構成聚眾哄搶罪你還可以抓。可是你怎麼能拔槍對準一群村民?對準老太太?

三 警察用槍相關規定

《警察法》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我對第九條第八項稍作解釋一下,「(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說的是搶劫,和「哄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其他的條文應該很容易理解的。

上面的可以拔槍的規定,有一條是能適用哄搶的群眾的嗎?槍是能隨便拔的嗎?是能對準老百姓的嗎?你不怕出事故嗎?你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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