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一個「從來不需要想起,永遠也不會忘記」的迷思 | 中法評 · 思想庫府

田雷

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在蘇力學術作品的示範和感召下,更經由一批更年輕的學者的努力,「法律與社會科學」的研究早已不再只是少數人耕耘的前沿領域,而逐漸發展為「社科法學」這種作為常規科學研究形態而存在的「朝陽學術」。在此有目共睹的發展過程中,「law and...」——無論這個and後面是接經濟、政治、社會,還是文化、宗教或文學——已經成為主流並且未來只會更主流的研究範式;因此,「政治地理解司法」不再是一個革命性的學術口號、旗幟和路徑。或許可以這麼說,在這種路徑已經成為新範式內的常規後,我們就到了「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的深耕階段。

「你連世界都沒有觀過,哪來的世界觀」,只不過是一種文字把戲;事實上,只要放眼觀世界,觀的這個動作之做出,也就意味著觀察者是有其世界觀的。歷史也同樣是如此,當任何一位學者開始要講歷史了,歷史對他而言就不可能是僅是「無數偶然的事件堆」,不可能僅是「僅此而已」;既然他要安放這些看起來紛繁複雜的歷史事件,史觀不可能不存在,失序也是一種秩序的存在方式。差別主要在於自覺還是不自覺以及究竟何種史觀。

在當下的學術體制和環境,外國法律史是一個應當更看重學術著作的領域,當核心期刊論文成為學術評價的主導指揮棒時,我們反而應在法律史研究中呼喚更多的學術專著;因為以書的形式而存在的專著,其論述的自由空間、作者的迴旋餘地乃至讀者的閱讀快感,都非單篇論文所能及。甚至,我們也可以將這個無人喝彩的法學角落作為一塊試驗田,還學術出版以其應有的尊嚴。

為什麼「司法治國」

一個迷思——一個名為「司法治國」的迷思——在中國法學界盤桓。一種觀念,但凡可以成其為「迷思」,多少都是「從來不需要想起,永遠也不會忘記」的,好像普通法曾一度被想像為「普天之下的無所不在」(brooding omnipresence in the sky),它無所在卻又無所不在。

「司法治國」這個迷思生長在一種單向度的進步史觀中,該史觀首先預設了在人治和法治兩個範疇之間的二元對立:既然從此端的人治轉型為彼端的法治是歷史進步的必由之路,那麼「司法治國」也就成為檢驗一個國家是否邁過了法治之門檻的標準。

蘇力「 「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法制的理論」

正是在這種學術氣候中,蘇力教授,中國法學界這位「多產的偶像破壞者」,又一次站出來告訴他的同行,千萬不要只記得「依法」,而忘記了「治國」。—如既往,蘇力的告誡有多麼不合時宜,就有多麼值得我們認真對待。

長期以來,蘇力慣以其手術刀般銳利的分析為我們解構了一個又一個統治頭腦的法學概念,曾幾乎是單槍匹馬地承擔起對中國法學的學術批判。「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法制的理論」;只有回到長時段的學術史視野內,我們才能意識到蘇力的判斷恰如霍姆斯大法官在《普通法》開篇的宣示,「法律的生命並非邏輯,而是經驗」,埋下了一個新法學時期的智識火種。

既然如此,我們又當如何理解蘇力的這種「自我矛盾」:對於法學界人云亦云的「司法治國」的學術命題和政治態度,蘇力是不以為然的,但他為何又親自撰文推薦一本題為《司法治國:英國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以下簡稱《司法治國》)的英國法律史著作?

如若《司法治國》不是又一次通過講述外國法律的故事來確證我們內心原存的信念,那麼這本「全書1100多個注釋」的書到底又是在講些什麼呢?

如若再考慮到蘇力本人曾在十多年前寫下《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簡稱《送法下鄉》),問題就變得更為複雜,也因此需要一種更耐心細緻的分析。正是帶著這個問題我又一次翻開了於明博士的《司法治國》。

重讀此書,我所追求的不只是讀到作者在書中講了些什麼,不滿足於複述一遍書中講述的英國故事;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可以理解作者為什麼要講述這個故事以及為什麼他最終講述了現在可以讀到的這個故事。簡單地說,我希望弄清楚作者是如何通過講述這段英國法律史的故事而從學理上建構「司法治國」這個概念的。

當然,在彙報我的發現之前,必須承認,任何abstract勢必包含著讀者由自己口味出發而做出的取捨,常常隱藏著為了評論而預先鋪路的意圖,因此不可替代其他讀者的閱讀;如蘇力在本書「代序」中所言,這是一本法律史的學術著作,「必須閱讀後才能知道它的真正好處」,而且「需要細緻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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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治國》講述了一段跨越五個半世紀的英國故事,上起斯蒂芬亂世的結束(1154年),下至光榮革命後《王位繼承法》之頒行(1701年)。在作者看來,大約在中世紀後期的12世紀,整個歐洲面臨著自羅馬帝國解體後的新歷史轉機。

自公元5世紀起,歐洲人近千年都生活在極具地方性的社會關係之中,「濃縮在一兩個蜂巢式的共同體中」;很多國家在時間上只是短促的存在,在空間上則是迅速移動的,歐洲人因此缺乏長期穩定的「時一空」觀念。但在新千年降臨後,首先是歐洲各地的領主和居民逐漸形成了更穩定的時空觀念,而「這種時空觀念的延續與穩定,為國家形成與社會規範的成長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其次是民眾和統治者要求結束暴力和混亂,「大多數人的最大願望是獲得和平和安全」。

回頭去看,我們在中世紀後期就已經發現了形成現代民族國家的歷史動因;但語境地看,現代民族國家當然不是這段歷史預先設定的階段性成果,歐洲人在這時只知道「再也不能這麼活」。當英格蘭在12世紀開始邁向現代國家時,一切還都在歷史的迷霧中。

我們現在知道,歐洲經歷了一段複雜而且漫長的制度演化後,最終出現了現代民族國家。根據作者的分析,現代民族國家可以說是在城邦和帝國基礎上去其弊、取其利的綜合。對外,現代國家有能力維持其國家安全;對內,現代國家第一次將權力真正滲透到廣土眾民的邊陲地方,得到了國民的普遍效忠和認同。

而「司法治國」,其核心就在於探討司法在現代國家形成中所承擔的角色以及在國家治理中的功能;用作者的話來說,這是要「政治地」理解司法,更具體點說,就是要把司法當作形成並且始終存在於國家憲制結構內的一個必要元素來加以認識。在建構整本書的框架時,作者非常自覺地跳出結構功能主義的歷史決定論,因為既然現代民族國家尚在一個遙不可見的未來,我們就不能把這段英國故事簡化為以司法改革來回應國家重建之需求的單線進化敘事。

作者表現出一位歷史研究者的節制,在他看來,新國家形態要求治理不能仰賴統治者的「自然身體」,沿著李猛教授提出的理解英國普通法的理路,早期現代國家的治理問題在書中被表述為「如何實現國家治理的『跨地方化』(translocalization)和『去人身化』(depersonalization)的問題」:

於明前者旨在實現國家權威在地域上的「普遍化」,而後者追求國家權力行使的「常規化」。換言之,早期現代國家的基本目標,就在於實現在較大範圍地域內對於較大數量人口的「直接的」與「常規的」治理。從組織的形態來看,這種新興的國家,既實現了國家權力在空間範圍內的自上而下的延伸與滲透,從而成功地將底層民眾「對於家族和地方共同體的效忠轉移到了對於抽象國家的效忠之上」;也確保了國家權力在時間維度上的長期存續與穩定,並為解決韋伯所提出的「克里斯瑪型」統治向「法理型」統治過渡的問題提供了可能。

正是通過這段至為關鍵的論述,作者一舉兩得,既用一種歷史主義的方式陳述了司法治國的語境前提,同時又建構起了論證司法治國並因而組織起整本書的「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

無論是「司法治國」這個學術命題,還是《司法治國》整本書的論述,都內嵌於上述現代國家所據以存在的「時一空」框架。正是因此,整本書的論述在始終保持歷史主義的自覺之下還能做到綱舉目張。

全書的第二編「中央與地方」就是在空間維度內的討論,圍繞著司法如何實現國家治理的「跨地方化」這個命題而展開。根據作者的講述,巡迴法庭作為王權的代表,是國家權力向地方社會滲透的「低成本」的手段;當然,通過司法來實現國家治理的「跨地方化」,既不是通過新王權在某個歷史時刻完成了對舊地方勢力的決定性替代,也沒有表現出由地方割據不斷走向中央集權的一路高歌猛進,歷史在這裡並非平滑地展開為一種先進力量對另一種落後力量的完勝。

在作者的筆下,王權和地方勢力之間的權力競爭存在著一個複雜並且拉鋸的切面,由此形成了一種在「自治」和「控制」之間的二元共治結構。不僅如此,即便是這種二元共治也發生過轉型,從12世紀後半期到14世紀初,紮根於地方的郡長和作為流動王權的總巡迴法庭構成了以對抗為主的兩元;而在13世紀後,治安法庭和特殊巡迴法庭逐漸成為這一舞台上的主角,形成了一個更強調合作的新共治結構。

繼此之後,第三編「法官與主權者」就是在時間維度上的討論。如果說空間維度內的司法權是作為王權的觸角存在的,而在時間維度內,司法就成為一種不斷走出王權的力量;因此重在探討司法是如何在同王權競爭的過程中推動國家治理的「常規化」也即「去個人化」的。

在敘事結構和策略上,作者著力刻畫司法專業化、法官職業化與王權控制在持續拉鋸中的競爭。「一部英格蘭的憲政史,就是財政署、民事高等法庭、王座法庭、衡平法庭、特權法庭和樞密院等專業機構不斷『走出王廷』又不斷為王權『反制約』的歷史。」在作者看來,英國的司法獨立絕不是一段一錘定音且一勞永逸的歷史,「每一次國家治理的『常規化』與『專業化』的推進,都伴隨著國王試圖重新強化控制的『反彈』」,因此最終呈現的是一段在「自主」和「制約」之間不斷平衡的歷史。

不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為什麼「司法治國」,乃至「司法是政治權力的核心形態」?作者的回答並不複雜,甚至也不算新鮮。原因即在於,司法是一種「低成本」的治國手段,通過司法的治理「可能構成了一種相對『節省』的選擇」。

但何謂「低成本」,什麼是「節省」 』都是要由研究者所身處的法律文化界定的概念問題。在作者看來,現代國家形成之前,傳統政治組織受限於其薄弱的基礎能力和汲取能力,無法供養一個具有全面社會治理能力的科層化的官僚體系,所以「本身具有『儉省』特徵的司法治理,也就可能構成一種更有效率也更有理性的選擇」。簡言之,司法治國體現的是一種效率理性,而其之所以有效率,則是因為較之於科層化的官僚制,司法治理無需現有體制所無法承受的成本,因此是一種「集權的簡約治理」。

田雷就此而言,《司法治國》講述了一個英國版的「送法下鄉」故事。反過來說也成立,貫穿蘇力《送法下鄉》的問題意識是一個現代中國的「司法治國」故事,「今天的司法下鄉是為了保證或促使國家權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農村有效滲透和控制。從大歷史的角度看,司法下鄉是20世紀以來中國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基本戰略的延續和發展」。不僅要「送法下鄉」,而且「送法下鄉」必須是「儉省」的。如蘇力所言,下鄉』從一開始就是一種權力運作的戰略」,旨在尋求「局部支配性權力關係的重建」;作者也認為,種「更為精緻、安全和節省」的司法治國,即自13世紀末出現的治安官和特殊巡迴法庭的二元共治,同樣包含著「現代國家治理技術對於『微觀』社會網路的運用和吸納」。

在此意義上,《司法治國》也是一部「政治地理解司法」的典範作品。這一研究司法的理論路徑在作者看來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作者將自己的一篇書評文章《「政治」地理解司法》特別收錄在該書的附錄。當然,在蘇力學術作品的示範和感召下,更經由一批更年輕的學者的努力,「法律與社會科學」的研究早已不再只是少數人耕耘的前沿領域,而逐漸發展為「社科法學」這種作為常規科學研究形態而存在的「朝陽學術」。

在此有目共睹的發展過程中,「law and...」——無論這個and後面是接經濟、政治、社會,還是文化、宗教或文學——已經成為主流並且未來只會更主流的研究範式;因此,「政治地理解司法」不再是一個革命性的學術口號、旗幟和路徑。或許可以這麼說,在這種路徑已經成為新範式內的常規後,我們就到了「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的深耕階段。

但遺憾的是,自《送法下鄉》出版後的十多年來,我們收穫更多的是在方法論上短兵相接的「雷聲」,而少見可以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具體作品;即便是有一些「雨點」,也大多落在了中國當代基層司法和治理這個領域內。而在基層司法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更願意食不厭精地講述一個又一個微觀故事,因為這種研究成果更符合當下學術規範的期待,因此更容易為學術體制所吸納。

解剖麻雀式的研究當然有其價值,但中國基層司法研究的現狀卻多少出現了「只見樹木」的癥候,研究成果大都是事實敏感型的,而缺少理論自覺,並沒有完成從實踐出發去檢驗和批判中國法學的任務。

《司法治國》就此而言是開創性的,提供了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新示範;作者在此書中身體力行地告訴我們,外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和實踐完全可以成為中國法學的研究對象,只要學者擺脫或者懸置那種向外國尋求藥方的「改革者心態」,而回歸法學者自己的本分,那麼歷史地研究外國法事實上更可以解放我們的思想。

《司法治國》一書向我們展示出,如果說微觀地講述中國故事可以暴露出普世法治理論的力有未逮之處,那麼長時段地觀察並且呈現出外國法的大歷史,則更能揭示出我們現在奉為神聖的法治模式在歷史生成上的偶然性和在現實運轉的複雜性,這種學理上的檢討甚至因其更加「對症下藥」而更為有力。

「僅此而已」嗎?

馬克思說法律「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福柯講真正的歷史存在於「無數偶然的事件堆中」,如果他們是對的,那麼我們又該如何理解作者可以寫出這麼一本「值得細細閱讀」的法律史學術著作的。推而廣之,如果歷史果真是如此碎片化的一地雞毛,那麼不僅是《司法治國》,法律史寫作如何可能本身也變成了一個並非聳人聽聞的問題。

我讀《司法治國》,可以想像作者在寫作全程中始終都在克服歷史書寫的難題,也就是如何在一種理論自覺的敘事框架結構內回到歷史的案發現場。對於作者來說,這或許是一種如履薄冰的體驗,始終面對著不是理論馴服了歷史,就是歷史衝決了理論的兩難。

當然,我們現在讀到了《司法治國》這本書,也就表明作者穿行於歷史和理論之間的磨礪已經暫告一段落;但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年輕時提出著名的「貓的鎖骨」比喻,我們也能在作者不經意的隻言片語中發現一位有理論追求的法史研究者的兩難。線索就出現在《司法治國》第一編的結尾處,或許是因為終於階段性地解決了這種兩難,作者才如釋重負地留下了這麼一個暴露出其心境的尾巴。

或許,就像福柯在他的「譜系學」理論中所揭示的,真正的歷史,恰恰存在於「無數偶然的事件堆中,沒有里程碑,也沒有一個原初的坐標」,而歷史研究的意義即在於在那些「出人意料的地方」或是「通常認為沒有歷史的地方守候這些 事件」,並儘可能細緻地將這些偶然事件從相互交錯、層層積累的譜系中重新展現出來。也僅此而已。

但真的「僅此而已」嗎?事實上,當作者在鍵盤上敲下這四個字之後,他馬上就要在全書的主體部分講述一個並非僅此而已的故事。當然,我並不認為作者因此就口是心非,或者說這顯白的四個字背後果真隱藏著作者的微言大義;更有可能的是,這是作者在決意走向現代學術所要求的理論簡約的那一刻,又回頭望了歷史的複雜性一眼。

從紛繁複雜的歷史到簡約優雅的理論,不可避免要涉及一個去粗取精甚至是「去偽存真」的過程,在此意義上理論決定了我們的視野,讓我們在看見一些現象的同時也屏蔽了餘下的現象。

公允地說,在這樣一道從複雜到簡約的光譜上,如何做出選擇是研究者個人的事,儘管大多數是不自覺的;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這種「不自覺」,我們才讀到一篇又一篇通過講述外國法的故事來加固自己內心確信的論述。而《司法治國》的卓越之處首先就在於作者自覺地作出了這個選擇。如作者所言:

「 「本書的目標,也並非對於上述材料進行簡單彙編,或是依據時間順序進行串聯;相反,無論是在『主題』上,還是在『材料』上,本書都有自己的追求。」

正是為了這個追求,書中才有了一些反主流法史的論述。

很多時候,作者是一位「譜系學」或「語境論」的傳人;在他看來,國內學界對英國法律史的主流研究,傾向於把某個概念「視作一種先在的『必然』 」,「過於強調『規律』……的力量,而有意無意忽視了『特殊』與『偶然』的存在」。一種理論的運用,特別是其漂洋過海後為生活在另一種異質文化內的學者所「運用」時,「可能導致一種可能自身並不贊成的單線進化的決定論傾向;並因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抹殺了歷史的豐富和真實,也掩蓋了總體趨勢之下涌動著的各種複雜的權力鬥爭和利益角逐」。

也正是因此,作者坦言:「本書更多關注歷史演進中的細節與『意外』,關注制度設計者的意圖與效果之間的反差與懸殊」。正是因此,在作者的筆下,「司法治國」的故事中沒有頂層設計或理想圖景,既不是一篇由某個單一終極原因所決定的歷史,也談不上一段不斷朝向某個總體目標而高歌猛進的進行曲。相關的主要制度創造,都不是歷史行動者的自覺追求,「而更多是一些針對具體問題的補救措施或意外事件,最終達到的效果,可能遠在設計者的意料之外」。

如果對比2015年出版的另一本英國法律史著作,泮偉江博士的《一個普通法的故事》,《司法治國》的譜系學路線就更是呼之欲出了。同《司法治國》一樣,泮偉江的書也代表著中國法學新生代的一次智識登場,在公共知識界甚至產生了更廣泛的影響力。但兩本書之間也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差異,在泮偉江的筆下,英格蘭的憲政史「就是這樣一部社會性權力向國家內部滲透的歷史」,這顯然區別於作者所講述的「送法下鄉」的普通法故事,甚至正相反。

不僅如此,《司法治國》脫胎於作者的博士學位論文,符合現代學術規範對學術作品的全部要求;而《一個普通法的故事》則更像是作者的思想札記,「這本小書在我個人精神成長史中佔據的地位,不容低估」。但有趣的是,當《司法治國》要從偶然事件的相互交錯和層層積累中發現歷史時,泮偉江則在「自序」中指出,他並不過分關注英格蘭歷史中的偶然性因素(雖然該書也承認這些因素在歷史中確實發揮了的「極為重要」的作用),而是要探討英格蘭歷史之展開的「結構化邏輯」,在泮偉江看來:

泮偉江「 「當英格蘭歷史發展到某個階段與程度,則英格蘭的政治和社會就會形成某種穩定的結構,此種穩定結構會逐漸發展出某種自主性的邏輯……一旦英格蘭社會形成此種自主的結構與邏輯,則既有的那種偶然性主導的歷史敘事的範式就可以被打破。」

我在此不擬展開兩本書的對照閱讀,也無意在更關注偶然事件和追尋結構化邏輯的史觀之間做一取捨(如前所述,怎麼講述歷史,是作者自己的事,更何況兩位作者均已自覺地交代了他們的史觀);通過這一對比,我的目的很有限,這就是更生動地展示出構成《司法治國》之敘事框架的歷史主義。

但確實並不是「僅此而已」。作者本人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通過這種歷史主義的營造,他將矛頭對準的是「理論的運用」,而不是「理論本身」;換言之,理論本身是無害的,甚至要有點理論自信,危險往往潛藏在我們到底是如何運用「國家理論」或「憲政史觀」這些理論的。

我們不要忘記,「並非僅此而已」,並不是浮現在文字表層的,而是內化在整本書的理論框架和敘事結構內的。這就好像,三權分立並沒有載明於美國憲法任何一個條款,但卻是作為憲法的整體架構而存在的。

因此,「你連世界都沒有觀過,哪來的世界觀」,只不過是一種文字把戲;事實上,只要放眼觀世界,觀的這個動作之做出,也就意味著觀察者是有其世界觀的。歷史也同樣是如此,當任何一位學者開始要講歷史了,歷史對他而言就不可能是僅是「無數偶然的事件堆」,不可能僅是「僅此而已」;既然他要安放這些看起來紛繁複雜的歷史事件,史觀不可能不存在,失序也是一種秩序的存在方式。差別主要在於自覺還是不自覺以及究竟何種史觀。

《司法治國》之所以重要,同《一個普通法的故事》一樣,首先表現為新一代學者開始檢討這個問題,這本身就是最大的進步。

「 法律史並不試圖成為一種經驗性的社會科學,旨在辨析出一系列的變數,然後運用歷史作為一種實驗,以證明其中某一個或兩個變數造成了具體的效果。目的論的歷史已經出局了,但是同樣出局的還有另一端的理論,它們堅持認為所有的歷史都是特定的、偶然的、複雜的。敘事框架(narrative arc)是重要的,因此必須要解釋,某個人基於可識別的理由,對(to)、同(with)或者為了(for)另外某人做了某件事,產生了可識別的後果。偶然性和複雜性仍然存在——一位學者若是相信,任何值得書寫的歷史事件不容置否地是某一兩個先在事件或現象的結果,那麼他就是傲慢的,天真的,全然無視過去四分之一個世紀以來的批判理論;但是,如要講述一個讀者 可以跟得上的故事,那麼偶然性和複雜性也要擱在一邊。

在我看來,這段來自美國法律史學者的陳述,比作者自己所感嘆的「僅此而已」,反而更準確地概括了《司法治國》尋求在「敘事框架」內安放「複雜性和偶然性」的困難所在,也可由此管窺作者本人的心路歷程。

「只要一點點」

在寫作本文的過程中,我又翻開了孔飛力先生的《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以下簡《叫魂》),不僅是因為孔飛力先生在中國人猴年春節過後辭世,也不僅是因為蘇力在「代序」中提到了《叫魂》。

歸根結底,是因為《叫魂》和《司法治國》可歸為同一類型的作品,雖然《叫魂》是美國的中國歷史研究,而《司法治國》則是中國學者的英國法律史研究;兩者在傳統學科分類中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但他們都是蘇力所說的「跨文化研究」,因此無論研究對象具體為何,研究過程都不可脫離這個「跨」字。

事實上,跨文化研究作品的長處和短板,往往都在於研究者「跨」的姿勢和方法。眾所周知,一個中國人研究英國中世紀法律史,如同一個美國人研究中國清史,僅僅語言就構成了一個難以通過後天努力彌補的短板;相比之下,跨文化研究者的長處——若是我們真的相信「寸有所長」的話——何在,就是一個我們很少自覺討論的問題。但在一個無法繼續滿足於「鸚鵡學舌」的法學時代,確實也是時候反思中國法學者如何做外國法律史才能走出一條自己的道路了。

蘇力在「代序」里給出了他的思考。學術研究要獨立,但若要追求一種可以脫離學者本人之立場和視角的獨立,那就好像是抓住自己的頭髮離開地球一一門也沒有!既然視角不可避免,那麼跨文化研究者所具有的新視角以及在此視角內形成的學術參照系,可以說是研究異質文化最可能形成的比較優勢;正如蘇力所言,以《叫魂》為代表的西方漢學研究,之所以會令中國學人「眼前一亮」,重要原因就是「他們毫無怯懦和羞澀地把各自的文化視野帶入了各自的漢學研究」。

因此,同樣是要「跨」,中國學者在研究外國法律史時也要帶入「中國的歷史和傳統」。就此而言,外國法律的研究者甚至要比當代基層司法這類中國問題的研究者更需要「中國的歷史和傳統」,因為他們如果不滿足於繼續「鸚鵡學舌」下去,就要敢於想像「一種甚或可以出口的學術可能」;長遠地看,只有熟稔中國歷史和傳統的學者才能做到,這是另一種意義上的「知己知彼」。

這就是蘇力所說的「要一點理論自信」,我在最後還希望補充一點的是,蘇力所說的理論自信還「不要那麼多,只要一點點」。原因在於,首先,在外國法律史的研究中重提「理論自信」以及基於中國歷史和傳統的「新視角」,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可能鼓勵不入俗流的研究,但在現階段也有可能成為思想「裸奔」的口實。實為「民科、民哲」的東西被包裝成先知或教主的心靈雞湯,這種現象我們最近見得還少嗎——不少了!

其次,若回到對《司法治國》的評論,也更重要的是,正如法制的形成有其歷史語境,評價一部學術作品也要考慮其所在研究領域的現狀。雖然蘇力沒有評斷《司法治國》和《叫魂》的高下,但單就作品而言,《司法治國》尚且無法同《叫魂》相提並論。

這麼比較當然對作者不那麼公平,畢竟《叫魂》是當代最傑出漢學家的巔峰之作,是一本經過學界、市場和時間檢驗的經典著作,而《司法治國》還只是一位嶄露頭角的青年學者的處女作。

但語境論更看重相對意義上的比較,評價《司法治國》的公正做法,是要看它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當下主流的外法史特別是英國法律史的研究。若是以此為尺度,我相信《司法治國》對於其所屬研究領域的推進並不亞於《叫魂》,長遠地看,也許更是如此。孔飛力是站在許多傑出的同行先行者的肩膀上完成了《叫魂》,而《司法治國》也許能夠成為未來學者可以摸著過河的「石頭」;我也期待能有更多的作品加入這本書所開啟的討論領域,形成英國法律史研究在中國的新傳統。

最後,但絕非最不重要的是,據說這是一個「不發表,就出局」 (publish, or perish)的時代,而且引證率往往成為決定學術期刊之命運的關鍵指標,也是因此,外國法律史的發表空間被一再擠壓。身處這個時代,任何一位學者尤其是學術「青椒」,寫作學術專著成為一件奢侈的事情。但至少在我看來,在外國法律史研究這個領域內,學術著作的寫作有其無可替代的位置,因為很多時候如要符合期刊論文所要求的有限篇幅,一位嚴肅學者所寫作的外國法律史論文也許只能「削足適履」;對於嚴肅的史學研究來說,這也許恰是一個去其精華的過程。

換言之,在當下的學術體制和環境,外國法律史是一個應當更看重學術著作的領域,當核心期刊論文成為學術評價的主導指揮棒時,我們反而應在法律史研究中呼喚更多的學術專著;因為以書的形式而存在的專著,其論述的自由空間、作者的迴旋餘地乃至讀者的閱讀快感,都非單篇論文所能及。甚至,我們也可以將這個無人喝彩的法學角落作為一塊試驗田,還學術出版以其應有的尊嚴。為此,我也為《司法治國》點贊,它自出版後頗受歡迎,但還應得到更多讀者的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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