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培訓資料(三)
第二節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算 一.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一)外貿企業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1.外貿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價款及適用退稅率計算應退增值稅。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價款x退稅率 2.外貿企業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1)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准憑普通發票退稅的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的銷售金額÷(1+徵收率)x退稅率 (2)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專用繳款書的,依據專用發票所列明的價款計算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價款x退稅率 (當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大於5%時按6%,小於或等於5%時按5%)。 (二)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有兩種形式:一是委託加工,即外貿企業將免稅進口材料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復出口,加工企業按收取的加工費和墊付的輔助材料的總金額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給外貿企業。二是作價加工,即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料件後,先將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加工企業,加工企業加工成成品後再按產品的總價款全額開具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給外貿企業。 1. 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收回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將進口料件(或國內採購的原材料)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憑國內購進原材料及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分別計算應退稅額。其中:原材料部份按原材料適用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加工費部份按復出口產品的適用退稅率計算退稅。 2.外貿企業採取作價加工方式收回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按以下規定處理: (1)外貿企業取得市經濟貿易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後,到海關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冊」前,應持以下資料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進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沒有辦理備案登記的合同不予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①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書; ②進料加工合同; ③進料加工基本情況表; ④進口料件、出口產品申請備案清單。 (2)外貿企業應於將進口免稅料件移送給加工企業的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價銷售給加工企業。 (3)外貿企業當月開出的作價銷售專用發票應於次月3號前憑下列資料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①進料加工海關手冊(原件); ②進口報關單(原件); ③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 ④海關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完稅證(複印件); ⑤進口材料台帳; ⑥進料加工貿易申報明細表。 (4)經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批出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後,外貿企業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向徵稅分局辦理免稅申報。徵稅分局對這部分作價銷售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應交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在辦理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扣抵。 出口退稅額=出口貨物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應扣減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應扣減的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x適用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的實征增值稅稅款 在計算銷售進口料件應扣減的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徵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 (5)進料加工合同結束核銷後,應持海關出具的「進料加工合同核銷結案表」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核銷登記手續。合同核銷時,海關對剩餘邊角料補征的增值稅應於發生當月的作價銷售不計征入庫的稅額中扣減,同時調增當月的應稅銷售收入。例:當月作價銷售免稅進口料件開票價款為100萬元、稅額17萬元;當月有一合同核銷,海關對剩餘邊角料金額10萬元,補征增值稅1.7萬。計算當月不計征入庫的稅額為(100×17%—1.7)=15.3萬元;填寫納稅申報時,填寫免稅銷售額15.3÷17%=90萬元,應稅銷售額(剩餘邊角料金額)100-90=1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 (6)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增值稅電子申報系統錄入開票數據時,選擇「銷項發票管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管理」把該部份發票的屬性設為「免稅」。如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當月出具的「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核實的免徵稅額小於企業當月作價銷售開具專用發票銷項稅額的,企業將該差額在「電子報稅管理系統——其他應稅項目」中錄入一筆「不開票銷售項目——應稅」的正數及一筆「不開票銷售項目——免稅」的負數。 (7)外貿企業凡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的復出口貨物,其作價銷售料件的銷售收入作應稅銷售申報納稅,相應的復出口貨物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 二.應退消費稅的計算 1. 出口屬於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依據供貨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價格計算。 應退消費稅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進貨價款x適用退稅率 2. 出口屬於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依據購進貨物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 應退消費稅稅額=出口數量X單位稅額 第三節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一、外貿企業應根據當月出口貨物情況,於每月10日前,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受理股填報《外工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附表》,未有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應填報。 二、外貿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將有關退稅單證(單證齊全時)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預申報文件,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辦理預申報。 1.上門預申報 採用上門預申報方法外貿企業,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提供記載有出口貨物數據的磁碟,辦理「免抵退」稅預申報。 2.網上預申報 採用網上預申報方法的外貿企業,生成預申報文件,上網登錄順德國稅網站進行網上預申報。 三、外貿企業將預申報反饋信息讀入退稅申報系統後,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等出口退稅申報資料,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受理股辦理出口退稅正式申報,正式申報資料包括: 1.《出口貨物退稅匯總表》(一式二份); 2.《順德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書》; 3.《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4.《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 5.記載出口報關單和進貨憑證信息的退稅申報磁碟; 6.用《順德區出口退稅憑證封面》裝訂成冊的退稅憑證(每冊的單證總份數不能超過200份)。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普通發票(指特定允許持普通發票退稅的貨物)原件; (2)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原件(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 (3)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原件(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 (4)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5)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6)委託加工出口貨物申報明細表(出口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還須填報); (7)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出口進料作價加工收回的貨物時提供)。 退稅憑證的裝訂要求: (1)對當月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中,全部退稅憑證齊全的,裝訂在同一《順德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憑證封面》內。 (2)對當月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中,未有收到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填報《未核銷收匯核銷單備案表》,並將該部份的退稅憑證用《順德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憑證封面》單獨裝訂一冊。 (3)外貿企業在以後月份收到上述第(2)點的收匯核銷單後,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明細表》,並用《順德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憑證封面》將《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明細表》和收匯核銷單(按明細表所列順序)裝訂成冊,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報。 (4)外貿企業已收齊紙質單證,但在預申報後,有關電子信息(包括海關電子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核對不上,並確認不申報將會超過規定申報期限的出口貨物,把相應黃色出口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紙質單證但電子信息不齊清單》、「六類」企業還須提供收匯核銷單,用《順德區出口退稅憑證封面》裝釘,在申報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一工作日內,到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報備案。企業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 (5)外貿企業取得的遠期收匯證明,填寫《遠期收匯證明明細表》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報。 四、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注意問題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問題 1.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出口貨物紙質單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規定可補辦或更改;或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在關證明材料申請延期申報。 2.對尚未到期結匯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外貿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外貿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後辦理退稅登記或認定的,從首次申報退稅之日起兩年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二)各外貿企業應分別就本區、本市外區、外市貨源地的出口貨物分開申報,以及將從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採購的出口貨物分開申報。 五、外貿企業進項發票的申報抵扣及認證問題 1.外貿企業取得的,用於申報出口退稅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以下簡稱抵扣聯),應自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稅徵收分局認證。 2.外貿企業取得的抵扣聯不論是用於進項稅額抵扣還是用於辦理出口退稅,一律採用掃描認證方式進行認證,不能採用後台認證方式認證。 3.外貿企業在報送抵扣聯時,應劃分清楚用於進項稅額抵扣還是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抵扣聯,並錯開認證日期分別進行認證。 企業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抵扣聯,應按規定加裝封面;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抵扣聯,不需裝訂也不需加裝封面。 外貿企業購進的同一批貨物,一部份用於內銷,另一部份用於出口的,應要求供貨方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時未能確定內、外銷比例的,應在確定內、外銷比例後採取退票的形式要求供貨方分開內、外銷貨物,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各徵收分局對外(工)貿企業申報的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抵扣聯經掃描認證後,按規定加蓋認證印章及已抵扣印章,並列印該部份抵扣聯的《認證結果通知書》和進項扣稅憑證接收收據交企業,作為次月申報抵扣的憑證,抵扣聯由分局保存。 對外貿企業申報的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抵扣聯經掃描認證後,在認證相符的抵扣聯上加蓋「認證相符」印章,列印該部份抵扣聯的《認證結果通知書》,並在上面註明「用於辦理出口退稅,不得申報抵扣」字樣交企業作為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的附報資料,並將抵扣聯退回企業。對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抵扣聯,徵收分局按規定轉入協查系統,抵扣聯不退回給企業。 5.對企業因認證期限的要求,必須在同一天內認證用於進項稅額抵扣和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抵扣聯的,徵收分局認證崗位人員在認證完畢後應自行統計當日認證相符的抵扣聯中,用於進項稅額抵扣或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稅額,並在當日的《認證結果通知書》上註明「其中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稅額XX元,不得申報抵扣;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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